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扣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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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扣分制度范本

餐饮扣分制度范本

餐饮扣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扣分制度。

1.2 本扣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1.3 餐饮企业应按照本扣分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扣分项目及标准2.1 食品安全2.1.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

2.1.2 食品原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扣5分。

2.1.3 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一次扣3分。

2.2 服务质量2.2.1 服务态度恶劣,导致消费者投诉的,一次扣5分。

2.2.2 未按照约定的服务流程提供服务的,一次扣3分。

2.2.3 餐饮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2分。

2.3 卫生状况2.3.1 餐厅卫生不达标,一次扣5分。

2.3.2 员工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3分。

2.3.3 餐具、餐巾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扣2分。

2.4 员工管理2.4.1 员工未按照规定着装的,一次扣2分。

2.4.2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一次扣3分。

2.4.3 员工在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一次扣5分。

2.5 违规行为2.5.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次扣10分。

2.5.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一次扣5分。

2.5.3 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一次扣10分。

三、扣分措施3.1 扣分采取累计制,每月清零。

3.2 扣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月奖金。

3.3 扣分达到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工资。

3.4 扣分达到30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工资,并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3.5 扣分达到40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工资,并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3.6 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其他规定4.1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扣分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实施。

厨房奖罚制度扣分制度

厨房奖罚制度扣分制度

厨房奖罚制度扣分制度
1. 卫生标准违规扣分:
- 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子、口罩,每次扣2分。

- 工作区域发现蟑螂、老鼠等害虫,每次扣5分。

- 食材存储不符合规定,每次扣3分。

2. 食品安全违规扣分:
- 使用过期或变质食材,每次扣10分。

-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每次扣5分。

3. 工作纪律违规扣分:
- 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每次扣3分。

-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次扣2分。

4. 设备使用违规扣分:
- 未按规定操作厨房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每次扣5分。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非指定设备,每次扣3分。

5. 个人行为违规扣分:
-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或饮酒,每次扣5分。

- 与同事发生争吵或斗殴,每次扣10分。

6. 浪费行为扣分:
- 食材浪费严重,每次扣3分。

- 水电使用不当,造成浪费,每次扣2分。

7. 奖励加分项:
- 提出有效改进措施,被采纳后实施,每次加5分。

- 在食品安全和卫生检查中表现突出,每次加3分。

8. 累计扣分处理:
- 每月累计扣分达到10分,进行口头警告。

- 累计扣分达到20分,进行书面警告并可能伴随经济处罚。

- 累计扣分达到30分或以上,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以上扣分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七.餐用具
清洗消毒
46.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不消毒或消毒不符合要求,扣5分;
餐用具消毒无消毒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已消毒的餐具未存放保洁设施内、保洁设备不洁净,各扣2分;
保洁设备未封闭、存放其它物品的,各扣1分。
12分
47.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扣5分;
无有效的检测报告或消毒合格凭证,扣2分。
地面无排水系统,扣2分。
19.无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无回收记录,各扣1分;记录不全,扣0.5分;
废弃物容器未配盖子、外观不清洁,各扣0.5分。
四.设施设备
20.无通风排烟设施,扣2分;通风排烟设施污垢严重的,扣1分。
21.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灯具无防护罩、冷藏库房无防爆灯,各扣0.5分。
22.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每处扣0.5分。
29.冷藏/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无温度显示,各扣1分。
30.无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专柜以及食品添加剂专柜、计量工具的,各扣2分。
31.紫外线灯、净水设备、制冰设备等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检修,无维护检修记录,扣2分。
32.洗手消毒设施、餐具消毒和保洁设施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33.其它设施不符合要求、无明显标识、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每处扣1分。
成品容器相互叠放或直接放地面,每处扣1分。
43.成品存放温度、时间不符合要求,扣3分。
44.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扣5分;超剂量使用的,扣2分;
无食品添加剂领用和使用记录,各扣2分;记录不全的,扣1分。
45.食品留样★:食品留样容器未清洗消毒、未标注加工时间、样品量少于100g、时间不足48小时、留样品种不全、记录不全或记录不完整的,各扣1分。

餐饮食品安全积分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积分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积分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快餐店、食堂等。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实行积分管理。

二、积分管理原则1. 积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 积分的增减应基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实际表现。

3. 积分管理应与奖励和惩罚措施相结合,激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三、积分内容1. 基础分: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初始积分为100分。

2. 奖励分:对于在食品安全方面表现优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分。

3. 扣分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导致扣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的,扣10分。

- 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扣5分。

- 食品加工过程中未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的,扣3分。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扣分。

四、积分管理程序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自查,确保食品安全合规,并记录自查结果。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积分增减。

3. 积分增减情况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应用1. 积分作为评价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2. 积分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享受优先参与政府采购、表彰等奖励措施。

3. 积分较低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受到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六、积分记录与公示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积分档案,记录积分增减情况。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将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国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餐饮行业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之一。

不合格的食品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

为了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是餐饮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对照表:1. 营业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处罚对照: -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售过期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员的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食品安全员。

三、扣分原则
1. 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2.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扣分;
3. 扣分结果与绩效挂钩,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扣分项目及标准
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每次扣3-5分;
2.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每次扣2-4分;
3. 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扣1-3分;
4.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每次扣2-4分;
5. 对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10分;
6. 未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每次扣1-3分;
7.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每次扣1-3分;
8.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扣分。

五、扣分程序
1. 食品安全员违反规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进行核实;
2. 核实无误后,填写《食品安全员扣分登记表》,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人力资源部根据《食品安全员扣分登记表》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扣分;
4. 扣分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被扣分者,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六、扣分结果运用
1. 扣分结果作为食品安全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挂钩;
2. 连续两个月扣分达到10分,或累计扣分达到20分,给予警告或降职处理;
3. 连续三个月扣分达到15分,或累计扣分达到30分,给予辞退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导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于近期颁布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处罚对照表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处罚内容。

一、违规行为分类根据最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2.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3.过期食品销售;4.混充、伪造食品;5.未经检验合格销售食品。

二、处罚措施详解1.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食品。

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故意发布虚假食品安全检测结果、虚假质量认证等欺骗行为。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是指销售过期食品或者销售期限不明确的食品。

过期食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混充、伪造食品混充、伪造食品是指将非食品原料或其他食品冒充特定食品进行销售。

混充、伪造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摊贩明查打分表

食品摊贩明查打分表

注:
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重点检查属于有因检查类型,根据抽检情况、舆情反映、投诉举报等线索,对相关食品经营者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其中,监督检查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工作:(1)要对属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明确企业风险等级,一般风险指的是低风险;(2)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检查要求;(3)监督检查实施主体根据各地监管事权划分确定。

2.“(58)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中,主动监测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行检验检测、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价、消费者调查、消费者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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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明细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
(二)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
(三)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
(四)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下列是各类型餐饮单位检查扣分明细表
一、普通餐饮单位
二、微小餐饮
三、学校食堂
四、连锁餐饮总部
一、普通餐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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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会影响。

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
(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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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二、微小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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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会影响。

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
(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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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三、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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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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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
(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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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四、连锁餐饮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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