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号文件《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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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知识

结核病防治知识
2、胸部影像学检查:对15岁及以上的所有就诊患者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0-14 岁儿童肺结核可以症状者,要先进行结合菌素试验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对于结 核菌素试验阳性和、病原学阳性者,以及与其他肺结部疾病需要鉴别诊断者,要 拍摄胸片。
!解读结核病防治重要文件及规范
三、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3、结核病实验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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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1、痰标本的采集:采集疑似肺结核患者或随访患者的痰标本,应该在对患者进行 咯痰宣教后,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感染控制的场所留取痰标本,合格的痰标本是由 支气持之以恒深处咳出的分泌物,每份标本量应在3—5ml,性状一般为干酪痰、 血痰或黏液痰,唾液为不合格标本。当标本的体积或性状不符合要求时,应积极 采取人工诱痰措施,取痰后重新送检。
病原学检查:收集可疑症状者的3份痰标本(即时痰、夜间痰和晨痰)进行痰涂片检查。 对所有涂片阴性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分子生物学或痰培养检测。
耐药性检测:对所有病原学阳性的患者进行耐药筛查。如果仅具备传统药敏试验检测 技术,则对涂阳或分子生物学检测阳性的痰标本进行痰培养并应用传统药敏试验检测
技术对培养阳性的菌株进行一线、二线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一、我院被张家界市卫计委定为市级和区县级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负责市级和永定区、武陵源区的结核病 诊疗工作。
二、普通门急诊(含呼吸内科)一律不得接诊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统一归口到新院感染科结核门诊接 诊。
三、信息中心实行网络权限限制,普通门急诊医生不得开出抗肺结核药物,结核门诊医生方可有权限;住院 患者通过结核病诊断专家小组会诊后由方可开出抗结核药物,
1、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国肺结核发病 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2013结核病防治知识(120题)

2013结核病防治知识(120题)

结核病防治知识百题(2013-8-31)1、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同时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预防、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41条。

3、结核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4、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

5、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7、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8、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9、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1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12、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13、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14、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15、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16、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7、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一、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义和目标1.1 意义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它不仅可以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还可以降低疾病对患者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2 目标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实现结核病的有效控制和最终消除。

具体目标:- 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发现率和诊断率;- 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和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愈率;- 减少结核病的传播风险,控制疫情的蔓延;- 提高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能力。

二、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措施2.1 结核病的预防工作(1)加强公众健康教育结核病的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公众普及结核病的知识,加强传染途径和疫苗接种的宣传,推广正确的卫生习惯,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2)免疫接种结核病疫苗的接种是预防结核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结核病疫苗接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工作的常态化。

2.2 结核病的控制工作(1)活动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核病的发病情况和传播动态。

在发现结核病疫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遏制疫情的蔓延。

(2)确诊和治疗结核病的早期确诊和早期治疗是控制疾病传播的关键。

各级卫生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案的研究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

2.3 结核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建立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的结核病防治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2)加强监督和评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各级卫生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方案

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方案

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方案耐多药肺结核指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经体外药物敏感性试验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两种主要抗结核药物耐药。

耐多药肺结核是目前结核病控制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其治疗难度大,治疗时间长,传播风险高,公共卫生危害大。

为了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结核病耐多药形势,规范我市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2号)、《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工作方案(X)》、《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X)》和《X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职责(一)领导机构市卫计委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市耐多药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加强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的监控和评价,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业务机构在市卫计委及各县(区)卫计局的领导和协调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具体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业务机构职责如下:1.市级(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落实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耐多药肺结核发现、登记报告、追踪等工作;负责对县(区)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2)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X医院:负责本医院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的耐药检测及各县(区)传统药敏和线性探针检测;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全程治疗管理,包括住院治疗管理和出院后的随访复查;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及相关报表的填写;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感染控制。

X市人民医院、X市X中心医院:负责本医院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的耐药检测及登记和报告。

(3)市卫生监督所。

依法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耐多药结核病感染控制、疫情报告、病人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

2.县(区)级。

(1)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结核培训班考题

结核培训班考题

1、结核分枝杆菌按危害程度分类,属于第几类病原微生物( B )A.第一类B.第二类C.第三类D.第四类2、BSL-2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 C )A.生物安全柜、培养箱B.生物安全柜、水浴锅C.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D.离心机、高压灭菌器3、《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实验室相关指标正确的是()A、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达到90%;B、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C、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D、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

答案:B(分析:A为95%;C为95%;D为90%)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是指()A、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B、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病理学阳性C、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病理学阳性D、涂片阳性、培养阳性、病理学阳性答案:A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疾控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B、发现肺结核疫情时,依据职责即使采取措施的;C、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D、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答案:C6、不属于耐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的是()A、慢性排菌/复治失败患者B、密切接触MDR/RR-TB患者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C、初治失败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D、治疗2月后痰涂片转阴的初治患者答案:D分析:正确为:治疗2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7、痰涂片盲法复检的错误包括()A、定性错误、量化误差、定性偏差B、定性错误、量化误差C、定性错误D、定性偏差答案:B8、感染控制中的门诊管理,哪项是错误的()A、为结核可疑症状者提供外科口罩B、对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咳嗽利益教育C、让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其他就诊者在同一区域候诊D、结核可疑症状者有独立留痰区域,且通风良好答案:C9、使用简单法进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时使用的NaOH溶液的浓度是()A.2%B.4%C.6%D.8%答案:B10、对罗氏培养基进行无菌测试时需要孵育的时间是()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答案:D11、进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时需要控制前处理液与痰标本接触的时间,以下哪种操作是错误的()A分批处理痰标本B加入前处理液后立刻开始计时C计时15分钟结束后进行接种D为减少实验时间,无论标本有多少,将所有的痰标本一次性都加入前处理液答案:D12、结核病诊断的“金标准”是什么(D)A胸部X线B伽马干扰素C结核菌素(PPD实验)D结核杆菌检查13、下列哪项操作不会使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的阳性率降低()A延长前处理时间至30分钟B为减少污染,痰标本在安全柜内经紫外线照射30分钟后再进行分离培养C接种后8周无菌落生长,即可报告培养阴性D为提高前处理液化效果,可加入10mlNaOH溶液至痰标本中答案:C14、下列哪项操作会使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的污染率升高()A延长前处理时间至30分钟B同时打开所有标本容器C将前处理液分装保存,保证每次操作前,前处理液没有接触过开放的痰标本D不能立即处理的痰标本,4℃冰箱保存,7天内进行培养实验答案:B15、下列关于分枝杆菌固体培养(简单法)的说法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污染率越低越好B.接种后7天内有菌落生长,应立即报告培养阳性C.如发现黄色、光滑、湿润的菌落,应送上级实验室进行菌种初步鉴定,并通知医生,嘱患者再留取一份标本。

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

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

1、定义
2、流调
3、筛查
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其中至少一次痰培养阴性(每次
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学校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教职员工的休复课管理,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05
PPD筛查
• 纯蛋白衍生物(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简称 PPD。
2、流调
3、筛查

偶尔接触者:与首发或续发患者在同一教学楼或宿舍楼但不在同一层者共同 学习和生活者
根据患者的发现情况逐步扩大筛查范围
05
学校疫情处置
筛查范围 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 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
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
消毒
1、紫外线照射消毒。在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人员的指导下,对通 风不良的房间可采取紫外线照射消毒; 2、可选用0.5%~1.0%过氧乙酸溶液熏蒸或过氧化氢复方空气消毒 剂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熏蒸或超低容量喷雾的方法进行处理。
通风
1、每天通风频次(尤其重点注明冬春季通风频次),每次通风时间, 以分钟为单位;2、通风要求:每小时通风时间不低于10分钟,每天 不低于70分钟。
05
复学
患者经过规则治疗,病情好转。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
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
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
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防控机制,科学规划,建立完善的预防有力、发现及时、治疗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全省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以下目标:--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以下,并保持逐年下降趋势,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97%以上,病死率大幅度下降。

--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宣传覆盖率达100%。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率达100%。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达到100%。

三、主要措施(一)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保密制度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保密制度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保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六十八条及《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的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及公共卫生督导管理医生,一定要本着对患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结核病患者的患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能泄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O**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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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臵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臵;(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臵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臵、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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