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晋安监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6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两节”“两会”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验收期间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两节”“两会”之后,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将开始陆续恢复生产,为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因停产、停工所带来的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复产复工验收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集中精力做好复产验收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保证复产矿山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一)验收对象。
复产企业主要针对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下同),复工企业主要针对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
2018年“两节”“两会”期间实施阶段性停产停建,以及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原因停产、停建,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验收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组织实施。
对于地方政府有统一安排组织的验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对于地方政府没有统一组织的,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市、县监管力量合理确定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范围,其中,省属及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与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联合组织。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五条: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 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 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 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矿井地质及水文C地on质te条nt件0错1 综复杂,由于早 年老窑开采或地质构造因素及其他原因,形成各 种形式的含水体,当采掘工作面遇到这些含水体 时,往往导致矿井突水造成事故。在很多情况下, 由于受勘探手段和对客观认识能力的限制,造成 对地下含水条件掌握的不清楚,不能确保没有水 害威胁。因此,实行有掘必探,能够从根本上解 决水害威胁问题,探明情况或将水放出,消除水 的威胁后再掘进,才能确保安全。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八条: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 法停产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Content 01 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井 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根据《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 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属于重大隐患。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这条规定切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Content 01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 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 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 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如 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 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 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措施废、改、立工作方案》(晋煤监学组发[2009]35号文印发)的要求,结合两年多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践,对现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二○○九年三月四日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检测检验工作秩序,促进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确保我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等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监察等.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乙级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第五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规范、规章、标准等.对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控制总量,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或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公布)的煤矿安全检测检验目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本单位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负责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于事前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登记,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2023年煤矿特殊工种“七新”培训考试试题卷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2.“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3.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5.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6.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考核申请,任职之日起 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10.煤矿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可以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 )1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 0.05以下。
( ) 1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山西省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持续深化“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防治水分区管理,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探放水程序。
( )13.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14.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到矿入井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
(分管副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均指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1.直接延期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其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安监管三函[201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
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省属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字[2010]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煤气的固有理化特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其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同时,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煤气作为城镇燃气时,则不适用该条例。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
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冶金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且作为自身生产用燃料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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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文件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作业等十六个工种。
由于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以外的各工种的考核标准和大纲尚未出台,对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暂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进行审核。
1、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
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
(1)瓦检员: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
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爆破员: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
2、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乡镇煤矿每天两班生产的,每矿井至少人数按下表配备,增加或减少生产班次,每工种可酌情增减1—2人。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