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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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晋煤监办202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晋煤监办202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需依据《条例》、《实施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负有平安管理职责的煤矿企业(公司、集团公司)也应当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平安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目标管理、平安奖惩、平安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安检查、平安办公会议、地质灾难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平安投入满意平安生产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设置特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困难及以上矿井设置特地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经考核合格。

提取安全生产资金证明材料

提取安全生产资金证明材料

提取安全生产资金证明材料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我公司200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情况如下:
1、提取标准:
吨煤10元。

2、使用情况:
截至2004年8月底,集团公司实际生产原煤万吨,应提取安全费用万元,实际提取安全费用万元,全部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并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资金使用结转情况如下:
特此证明。

晋城煤业集团财务处
二○○四年九月六日。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措施废、改、立工作方案》(晋煤监学组发[2009]35号文印发)的要求,结合两年多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践,对现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二○○九年三月四日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晋政办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一系列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为国有重点煤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掌握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细致工作,努力实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为全省煤矿安全明显好转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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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晋煤监统计字【2011】329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4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分别是:
6月20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都镇都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目前已发现5人死亡。

6月21日,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老虎台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6月21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汪冲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下落不明。

6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一私开盗采煤井发生透水事故,经初步确认,有6人被困井下。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经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对有关事故所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特提一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逐头逐面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类隐患,特别是周边老空区积水。

二、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
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出严厉处罚。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
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浩)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越界等盗采资源行为。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
不放过”和依法依规、事实求事,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2011年8月17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晋煤监统计字【2011】353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7月份以来,贵州、广西煤矿连续发生2起重大水害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份严峻。

7月2日9时30分。

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当班下井31人,事故发生后8人安全升井,23人被困井下。

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发生采空区垮冒溃浆事故,事故当班下井71人,事故发生后49人安全升井,已造成4人死亡,仍有18人被困井下。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
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立即开展
水害防治大检查,重点做到“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积水是否清楚;三查矿井地面及井下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施是否齐全到位。

四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五查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是否停产撤人,是否有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险情应急预案。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雨季“三
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在雨季“三防”期间派专人观察水清,及时消除隐患,
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

四、从重快查事故。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
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失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

201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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