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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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前言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广播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智能调度室装备规范》GB 84 《通信网技术标准汇编》GB 50252-1994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19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具有生产调度广播、宣传通知、应急救援指挥、对讲通信等功能,用于井下主要巷道、停车场点、等候室、机电峒室、采掘工作面、作用地点等场所。

3.2 广播主机用于对煤矿井下广播系统进行监测、控制,向广播分站发送语音广播信号或指令,与广播分站进行对讲通信。

3.3 井下广播分站煤矿井下广播系统的广播分站于用播放音乐、通知等语音文件;接收控制中心的语音信号,并进行实时播放;可以与广播主机、局部区域内的广播分站之间进行对讲通信。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目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2)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4)通信联络系统交接班制度 (6)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7)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周期检修维护试验制度 (9)通信联络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10)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1)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2)通信联络机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3)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4)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5)通讯联络系统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6)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通信联络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通讯保障功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一、建立由矿长为组长的通信联络系统管理领导机构。

要配备满足通信联络系统系统管理维护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值班人员,并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系统中心站设在调度中心。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二、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撤除由调度室负责,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各作业地点及重要岗位及时安装通信联络设备,未在规定地点安装、安装不及时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每次罚款100元,作业地点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撤除,撤除不及时的每次罚款50元。

三、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要定期对通信联络设备进行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确保通信联络系统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以保证井下通讯畅通,并根据作业地点移动情况及时增加或减少通讯电缆,未按规定进行每次罚款20元。

四、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负责通讯设备系统的运转情况和检查,出现故障立马上通知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进行处理。

五、生产过程中需要变动通信联络设备位置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改动通讯系统、并接话机。

未经许可并接电话的,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矿井通讯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讯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调度通讯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矿井各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矿井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矿井行政通讯系统一、行政通讯系统管理由信息中心统筹负责,电话使用由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控制。

各部门电话、传真的使用由该部门主管或指定人员负责,人为损坏电话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二、行政电话只作为内部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与外界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之用,严禁开通和拨打任何声讯服务电话,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次。

三、为发挥通讯系统的最大通讯效能,节省开支,打电话时,用语应简洁、明确,尽量减少通话时间,严禁电话聊天,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四、新增的行政电话,必须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审批手续方可办理。

新增的行政电话如需开通长途,话费按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的金额执行,公司主要领导未审批话费金额的按1 0元/月执行,并不开通长途。

五、行政电话话费采用定额预存、额尽停机、超额自费的管理方式。

六、信息中心负责每月与联通公司联系,结算昌恒公司当月实际产生的行政电话费用。

七、行政电话定额话费由电话使用部门自己控制使用,超额停机后如要开通,由电话使用部门到联通公司续缴话费后开机,因超额停机影响工作的一切责任由电话使用部门承担。

续缴话费由电话使用部门自行处理,信息中心不予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超额话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另作处理。

八、行政通讯系统的维修由信息中心负责。

各部门电话的增减或改线,由信息中心维修人员负责施工。

未经调度所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移机、拆机、串机,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0元/次。

九、各部门装有电话的办公室搬挪时要对原有电话机进行交接,任何人不得挪用该电话机,如需挪移通知信息中心由维修人员负责按规定挪移。

搬挪办公室电话未交接或丢失的罚交办公室方责任人100元/次。

搬挪办公室电话交接后,电话被挪移或丢失的罚接办公室方责任人100元/次。

矿井调度通讯系统一、信息中心负责调度通讯网络系统的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调度通讯网络系统的安装、回收、设备维护、故障处理、采掘工作面电话续线和大巷线路维护。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汾西矿业集团煤矿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实施意见

汾西矿业集团煤矿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实施意见

汾西矿业集团煤矿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实施意见为规范汾西矿业集团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局“六大系统”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中有关煤矿井下广播系统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范围本意见规定了汾西矿业集团煤矿井下应急广播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要求,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所属各类矿井。

2.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10】1743号)3.技术要求3.1.系统组成3.1.1.系统一般由广播主机、话筒、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耦合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3.1.2.地面系统包括基于软交换技术的广播主机及软件、广播呼叫控制台、高保真麦克风和音箱;井下系统包括井下IP 电话/音频网关、音箱/扩播话机/扩音电话站。

3.1.3.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 电源、网络交换机和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应采用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3.2.软件系统3.2.1.系统所采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3.2.2.系统应用软件能将调度系统、扩播电话系统等软件上层进行整合,方便开发统一的广播管理控制界面。

能够设置多广播控制台,多级控制中心方式,实现分区、全区广播灵活部署。

3.2.3.系统应用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办法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办法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调度通信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机电科1、负责调度通信系统的技术升级及改造。

2、负责对调度通信系统的业务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调度室1、负责调度台及其电源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监测队1、负责调度通信系统的检修维护、故障处理。

2、负责调度电话、通信电缆的购置计划填报、发放、回收。

3、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管理、维护调度通信系统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各调度电话使用单位1、负责所需电话机及通信电缆的入井就位,并负责通信电缆的敷设。

2、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电话机的完好及所属分支线路的延长、回收及安全质量标准化。

3、负责对故障电话机进行更换。

4、负责电话机架的制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六条技术要求1、监测队应备足备品备件,并加强检修维护,确保系统保持正常稳定运行。

2、调度电话的安装和使用,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井下中央变电所、临时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井下主要水泵房、压风机房、爆炸品材料库等主要机电硐室、井下主运输皮带转载点、移动变电站、巷道分支处、溜煤眼处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调度电话。

4、生产科负责指定水平最高点、巷道分支处需安装电话的井下具体地点。

5、在井下避难硐室、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安设调度电话。

6、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7、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8、通信电话线路严禁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

第七条运行管理1、因业务需要增加井下调度电话,由使用单位提前2天填写《井下电话安装申请表》,单位正职签字并盖章,监测队队长审批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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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3.2 有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以有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3 无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或部分以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4 广播系统
以无线或有线的传输方式实现公共广播、背景音乐等。

3.5 基站
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设备相连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有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调度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2 无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3 广播系统的组成
系统一般由广播主机、话筒、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安全耦合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4 一般要求
4.4.1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4.4.2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

4.4.3 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4.4.4 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4.5 使用非开放频段的无线设备,必须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4.6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4.7 设备组网选型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4.5 环境条件
4.5.1 系统中用于地面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10℃~30℃;
b)相对湿度:40%~70%;
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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