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生产】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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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㊁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谁查处㊁谁报告㊁谁调查 原则,由省㊁市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三)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四)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的;(五)蓄意隐瞒㊁造假逃避监管的;(六)省㊁市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㊂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情形㊂第三条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㊁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㊁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㊁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㊂2第四条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工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㊂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㊂市㊁县级煤矿安全隐患调查报告要逐级向省级进行报备㊂省㊁市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的,应当将组织调查的结果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㊂第五条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要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㊁法律㊁法规㊁规章的规定,提出对煤矿办矿主体㊁煤矿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㊂第六条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㊂由煤矿按照责任㊁措施㊁资金㊁时限和预案 五落实 要求进行整改㊂第七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㊂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办矿主体,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3办矿主体企业及已备案的二级子公司㊁独立煤矿企业㊂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㊂。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矿井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开采工程,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存在很大的风险。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和实施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将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并制定安全整改计划,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2.加强对矿井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矿井设备设施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必须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加强对矿井的巡查和监控:矿长、安全主任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对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并及时进行整改。

巡查要重点关注矿井内的通风、排水、支护等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矿工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

矿工要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作业能力。

5.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对矿井内的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监测指标包括矿井内的温度、湿度、氧气浓度、有毒气体浓度等。

预警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自动报警、语音提示等功能,能够实时提醒相关人员。

二、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1.加强对矿井的通风系统治理:通风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定期检查和清理通风管道,确保通风系统的畅通和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确保通风风量的正常。

2.加强对矿井的排水系统治理:排水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定期检查和清理排水管道,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和正常运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6日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为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压实企业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堵塞安全漏洞、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开展方式(一)检查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

(二)开展方式。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时,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队伍。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准确认定

及时排治
定期报告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 二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确定隐患分类。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 字〔2005〕133号),十五类六十六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5]100号) 规定 企业、部门责任。 山西煤监局、山西省安监局(晋煤监办字[2005]711、 735号),规定了报告的时间、方法,又规定十种重大安全 生产隐患,总计十五类七十六种。 省安委办(晋安办[2005]30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煤 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监管中的责任。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第八条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 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2003年提出“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 产”十二字方针; 2006年制定出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行业标准; 2008年提出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 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 2009年制定出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提出建立区域、 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25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执行。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重大隐患立案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矿山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不属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或者隐患,应当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晋政办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一系列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为国有重点煤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掌握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细致工作,努力实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为全省煤矿安全明显好转做出贡献。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矿井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资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和治理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包括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步骤、方法和工具,以及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主要措施和要点。

一、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步骤、方法和工具1.步骤(1)明确任务:确定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目标和要求,明确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2)组织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包括表面巡查、暗访调查、设备仪表检测等。

(3)记录整理:将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并整理成报告。

(4)分析评估:根据排查报告对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和优先级。

(5)制定治理方案: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6)实施治理:按照制定的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7)监督检查:对治理后的矿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效果达到预期。

2.方法(1)巡查法: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并记录安全隐患。

(2)设备检测:利用专业设备对矿井设备进行检测,发现并记录异常情况。

(3)操作观察:观察矿工的操作行为和操作规范,发现操作不当的情况。

(4)专业评估:请专业机构对矿井进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

3.工具(1)安全检查表:利用专门制定的安全检查表,对矿井进行安全排查。

(2)安全设备:利用安全设备,如气体检测仪、温度计等,对矿井进行设备检测。

(3)图纸资料:根据矿井的图纸资料,对矿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主要措施和要点1.主要措施(1)加强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

(2)加强监测: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改进技术: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4)加强宣传:组织开展矿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6月29日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实施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风险预判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以往检查情况和煤矿企业生产实际状况等,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为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

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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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号】A522031200508【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2005.12.28【实施日期】2005.12.2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地质矿产【文号】晋政办发〔2005〕100号【题注】【正文】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

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

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

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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