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义务和税收规定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进行探讨,并对其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金融行业税收分类及税收筹划1.1 金融行业税收分类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和从业方式,金融行业的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需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此外,金融从业人员的薪资收入也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1.2 金融行业税收筹划金融行业作为高利润行业,其税收筹划一直备受关注。
税收筹划是指依据税收法律的合理规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金融行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减少税收风险的控制、合理的投资安排等手段,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摊和降低。
二、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2.1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率减免。
此外,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小额贷款、微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影响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加了其盈利能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从事金融行业,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金融机构对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金融行业税收合规与风险防控3.1 金融行业税收合规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纳税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会计实操经验】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宜采取的会计和税收政策

【会计实操经验】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宜采取的会计和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的呆账处理,包括风险资产的划分、呆账准备的提取、呆账的认定和核销等方面的业务内容。
呆账处理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税收负担。
本文仅就金融企业呆账处理的会计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思路。
一、现行呆账损失处理的会计政策所存在问题与完善思路2001年5月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做了详细规定,之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也对有关内容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制度》和《指引》)。
相对于以往的会计政策,新的规定有明显的特点。
(一)现行会计政策的特点1.愈益符合国际惯例《制度》中除了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一般准备。
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这些规定和国际惯例是相符的。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与巴塞尔协议的公开准备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同时,现行会计政策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办法》、《指引》和《制度》都对呆账或贷款损失准备提出了按资产的风险程度五级分类并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的要求。
这对防范风险和保全资产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会计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风险资产的认定和级别的划分)和比例上,现行会计政策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给会计主体提供了较大的处理空间。
3.内容系统完整且操作性较强这主要体现在《办法》上,《办法》对提取呆账的资产的范围和不允许作为呆账的资产做了进一步规范,并将一些新业务和一些模糊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同时,《办法》对呆账的认定条件也规定得更为细致、明确,便于实务操作。
(二)现行会计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1.风险资产及其准备的有关规定缺乏内在统一协调性《办法》出台最早,是对所有金融企业处理呆账的一个规范的管理办法。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1. 简介金融领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金融业发展、提高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领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2. 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发展而设定的税收政策。
在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促进金融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税负,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利润,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健康竞争。
2.2 支持金融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激励,鼓励金融机构在创新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通过减免税收,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成本,提供更多资源用于创新研发,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2.3 优化金融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和业务上进行重点投资和支持,促进金融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通过税收优惠,可以推动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投入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主要内容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免税或减免税针对金融机构的特定业务或收入,国家可以免除或减免相应的税款。
例如,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小微企业贷款、乡村振兴项目贷款等,可以减免一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3.2 投资优惠对于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和项目的投资行为,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地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
3.3 利息、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个人投资金融产品,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3.4 减免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特定业务,国家可减免或免征相应的印花税。
例如,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特定债券、基金产品等,可以减免或免征印花税。
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

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1. 引言金融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税收政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地方税收政策是指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与税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对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以及其对金融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影响。
2. 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的分类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主要的分类方法包括: - 按纳税人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国有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和民营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 - 按税收类型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值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等; - 按地区进行分类,可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对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进行分类。
3. 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的影响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对金融企业和地方经济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方面的讨论:3.1 金融企业的发展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对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金融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盈利能力,从而鼓励金融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金融企业进行差别性征税,来引导金融企业的发展方向,如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企业予以减免税收,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行为加大税收力度等。
3.2 地方经济的繁荣金融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也会对地方经济的繁荣产生重要影响。
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金融企业进入地方,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提高地方财政的健康发展;同时,税收政策可以通过鼓励金融企业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间接带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3.3 社会公平与公正金融企业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也要考虑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合理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对金融企业进行差别化征税,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进行税收优惠或加重税收负担。
同时,税收政策还要遵循公正原则,严厉打击金融企业的不良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其业务特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为了鼓励金融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财政工具。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为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而设立的准备金。
这是一种财务处理方式,旨在提前预计可能的贷款损失,并为此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税前扣除政策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了其应对贷款损失风险的积极性。
同时,也鼓励了其他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稳定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
风险管理意识提升: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后,金融企业对于贷款损失风险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这不仅表现在财务报告中贷款损失准备的增加,更表现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
金融市场稳定:通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这不仅表现在金融企业对于可能的风险有了更好的应对能力,也表现在整个金融市场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得到了提升。
税收公平性提高:税前扣除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面临同样风险的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使得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探讨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政策。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贷款损失准备和盈余管理动机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两个关键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金融企业帮扶计划和措施

金融企业帮扶计划和措施背景近年来,中国的金融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金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帮助金融企业克服困难,提高他们的竞争力,政府和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帮扶计划和措施。
政策支持政府在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其中包括以下措施: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
贷款支持政府通过金融机构向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包括低利率贷款、无息贷款、担保贷款等。
这些贷款可用于扩大资本、增加投资、改善公司营运等方面。
资本市场支持政府鼓励金融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推动企业发展。
政府还鼓励金融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提高企业规模和实力。
行业支持行业协会也为金融企业提供了帮助和支持,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支持措施:培训和研讨会金融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培训和研讨会,提高金融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信息服务金融行业协会提供金融市场信息和行业市场分析,帮助企业了解市场情况,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市场推广金融行业协会通过为企业提供市场推广服务,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和业务拓展。
企业自身措施金融企业也需要自身措施来应对市场挑战,以下是几个建议: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加利润。
科技创新企业应加强科技创新,应用新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优化服务体验,拓展业务领域。
拓展业务企业应积极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商机和差异化竞争策略,提高市场份额。
总结金融企业帮扶计划和措施不仅包括政府支持、行业支持和企业自身措施,还包括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金融企业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支持和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必将获得更加成功的发展和更好的未来。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9983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9.png)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1997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入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89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0年1月1日起,按8%征收。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

⾦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新《营业税暂⾏条例》及《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1⽇开始实施,2009年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件(营业税有《关于公布若⼲废⽌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关于公布废⽌的营业税规范性⽂件⽬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融企业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关注其中的变化,店铺⼩编总结了六⼤主要变化,供纳税⼈参考讨论。
(⼀)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在境内。
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形资产的应税⾏为将“劳务发⽣地”调整为“属⼈”和“收⼊来源地”相结合,就涉及到⼀些纳税事项的变化。
例如,⾦融企业办理的出⼝信⽤保险问题,在原条例及细则下属于不征税事项,根据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则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范围,但同时根据新条例第⼋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事项。
虽然是从不征营业税到免征营业税,反映了税收管辖权的变化。
再如,原营业税纳税义务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劳务发⽣地的原则,对境外机构直接贷款给境内企业,不属于境内业务,不存在纳税义务。
从新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来看,境外向境内提供贷款,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融企业应关注由于税收管辖权变化带来的问题。
(⼆)取消⾦融保险企业折合率例外规定新细则第⼆⼗⼀条规定:纳税⼈以⼈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的当天或者当⽉1⽇的⼈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应当在事先确定采⽤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取消了⾦融保险企业折合率的例外情形,⼀律规定为当天或者当⽉1⽇的⼈民币汇率中间价。
⾦融企业应根据国际⾦融市场的形势,判定经常发⽣的外币结算的汇率⾛势,来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折合率。
(三)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纳税规定新条例第五条取消了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消除了原政策下外汇转贷与⼈民币转贷之间的不平衡,有利于公平税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一、流转税政策一、营业税(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2 )转贷业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①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
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业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3、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x(本期天数/总天数),衬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来划分。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一买入价。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一下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
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6、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由180天调整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得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9、a、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b、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c、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10、a、贷款业务。
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货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b、融资租赁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c、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d、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e、保险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f、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方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1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流转税1、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2、金融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规定a、城建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和5%的税率征收。
b、分支机场撤交的纳税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c、银行的纳税地点。
各银行缴纳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即: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计算纳税。
三、所得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⑴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纳税人,对其所属分行、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
⑵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a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所得是金融保险企业买卖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以上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可按规定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b、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c、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d、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低债非货币财产,经证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不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
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⑶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a、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但自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阶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b、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
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选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d、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收取的应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⑷城市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券收入的处理a、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b、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c、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⑸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群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⑹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a、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到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b、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