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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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临政办字〔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建设国家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是国家、省赋予临沂的重大战略使命,也是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的重大战略机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商贸物流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定位,深入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等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推动商贸物流智慧化、国际化、绿色化、链条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在推进“万亿工业、万亿物流、万亿金融”中放大发展格局、提升区域战略位势,全面塑造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打造融入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现代流通战略节点。

2. 建设目标。

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委书记职责(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二)组织制定临沂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委重点工作和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

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支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市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

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安全生产基层一线埋头苦干的干部,政治上关注、经济上激励、生活上关心、成长上爱护、精神上鼓舞,激发动力活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6日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具体标准参照《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临政办字〔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3•【字号】临政办字〔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3日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精神,全面部署我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在带动产业升级、拉动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中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优势,加快推进5G网络、光纤网络、IPv6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力开展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感知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物流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2年年底,预计完成投资138亿元,建成73个数字基础设施项目,数字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更加明显,建设规模和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泛在连接的信息通信网络。

1.加快5G网络建设进度。

按照《临沂市5G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推进5G网络试点和规模组网,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项目进度。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制度衔接需要。

原办法已到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办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对于做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是工作执行需要。

2019年7月1日起,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实施,亟需结合文件规定,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市财政局在认真研究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市城建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完善,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管理、附则7个章节,共计39项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

规定了政府投资内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范围,明确了项目各参与方的主要职责义务。

(二)项目立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

(三)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四)项目资金管理。

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绩效及资产管理等。

(五)项目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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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0〕2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有关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要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
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各县区建立指挥平台,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分析、评价范围。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称信息采集单位)或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移交各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各指挥中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在接到指挥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监督中心。

第二十三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根据各指挥中心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

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再次交指挥中心派遣。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对跨区域、属于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实施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实施整改。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信息采集员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要停止其
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一条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
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
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
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
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
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三条实施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数字
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各县数字化城市管
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数字化 办法 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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