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 养殖类 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4754 -2002 )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汇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兔、蜜蜂的饲养属于其他畜牧业,不免征企业所得税);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会计经验: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汇总

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汇总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农业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摘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等企业都在向农业生产转型。
那么那些农业生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那些农业生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毕竟挣钱不易,如果能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利润,对于每个投资者来说是非常开心的事情。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政策,共投资者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释义和理解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费率 4%,以每亩550元保额为例,总保费22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2其他种植业,如钢结构大棚、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竹木结构大棚以及棚内作物,苹果、桃、梨、露地葡萄、林木火灾、露地西瓜、旱生蔬菜、水生蔬菜、茶叶等保险保费一般县区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4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6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费率为4%,每头育肥猪总保费24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分为6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档次;一个县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奶牛费率为6%;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 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20%;6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一般县级财政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投保人增加保费补贴;7池塘淡水鱼、池塘淡水小龙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肉牛、仔猪、鸽、苗鸡价格指数、苗木、食用菌、有机水稻产量、条斑紫菜等险种,可以开办农业保险,但中央、省及市财政均无补贴;。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2023简版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农业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及相关的申请流程。
2. 农业企业免税的背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企业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实施主体。
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企业免税政策,以减轻农业企业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益。
3. 农业企业免税的适合范围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以下情况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农业生产企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并销售的企业;- 农业科技研发企业:从事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企业;- 农业物流配送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运输、仓储和配送的企业。
4. 免税政策具体内容根据农业企业的不同类型和规模,享受的免税政策也有所不同。
主要的免税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企业所得税免税农业企业根据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政策,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一定的免税期限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税农业企业在购置农业生产设备和农田水利设施时,可以申请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府鼓励农业企业进行设备升级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4.3. 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农业生产与其他行业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府对农产品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予以免税,同时也对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实行免税政策。
5. 免税申请流程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前,需要按照具体的流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以下是普通的申请流程:1. 农业企业根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相关政策,了解免税政策适合范围和具体申请条件。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畜牧业免税方面的总结

关于农业减免的税收优惠散布于不同的文件中,我归类整理了一下资料,如果时间紧的话可以只看我批注的重点部分。
一、免征增值税的免税范围限于自产农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农村合作社社员内部销售视同自产,而从合作社采购的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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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
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
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
费率 4%,以每亩550元保额为例,总保费22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
(2)其他种植业,如钢结构大棚、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竹木结构大棚以及棚内作物,苹果、桃、梨、露地葡萄、林木火灾、露地西瓜、旱生蔬菜、水生蔬菜、茶叶等保险保费一般县区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
(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
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
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
(4)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6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
费率为4%,每头育肥猪总保费24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
(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分为6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档次。
一个县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档次。
奶牛费率为6%。
各级财政承担80%
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 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20%。
(6)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一般县级财政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投保人增加保费补贴。
(7)池塘淡水鱼、池塘淡水小龙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肉牛、仔猪、鸽、苗鸡价格指数、苗木、食用菌、有机水稻产量、条斑紫菜等险种,可以开办农业保险,但中央、省及市财政均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