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含义
外汇管理制度和内容

外汇管理制度和内容一、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本国货币兑外国货币的兑换操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在国际货币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国际金融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汇市场管理、外汇储备管理、外汇政策管理等内容。
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货币政策自主权原则、外汇市场稳定原则、外汇储备安全原则、外汇市场开放原则等。
在外汇管理制度中,国家或地区政府通过设立外汇管理机构,制定外汇管理法规,规范外汇市场交易,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维护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经济安全。
二、外汇管理制度的意义外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稳定和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外汇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国家或地区有效管理本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关系,维护本币的稳定性,保障进出口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金融安全。
外汇管理制度还可以有效防范外汇市场风险,控制资本流动,防范外汇市场的波动,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保障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秩序。
外汇管理制度也是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外汇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外汇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受到金本位制度的影响,各国对外汇市场的管理逐渐加强。
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外汇市场的波动加剧,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外汇市场管理,建立了外汇管理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体系逐渐建立,各国政府为控制外汇市场风险和保护本币的稳定,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建立了相应的外汇管理机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各国政府逐渐放开了外汇市场,并提出了更加灵活的外汇管理政策。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汇管理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各国政府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外汇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金融发展,维护本国或地区的金融、经济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必 须进 行 国 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关于 出 口 收 汇 核 梢 管 理 和 进 口 付 汇 核
第十 二 条 持有
,
属于 个人所有 的 外 汇
,
可 以 自行
。
户 ; 卖给 外 汇 指 定银 行的 须 经 外 汇 管 理机 关批 准
,
,
。
也 可 以 存入 银 行 或者卖给 外 汇 指 定银 行
适 用 本条例
凭证 和 商 业 单据 向 外 汇 指 定银 行购 汇 支付
。
第五 条
收 支统 计申报
国 家 实 行 国 际 收 支统 计申报 制 度
,
第十一 条 境 内机 构 的 出 口 收 汇 和 进 口 付 汇
梢 管理 的规 定办 理核 销 手续
。
,
凡 有 国际 收 支活 动 的单位 和 个人
。
法
规
园
地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 务院 令 第 号
年
,
1
3
《 已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外 汇 管理 条例 》 国 务 院 第四 十一 次 常 务会议通 过 月 1 日 起施 行
。 ,
月
日
1
现予发 布 自1996年 4
总理
李鹏
日
一 九 九六 年 一 月 二十 九
,
第二 十条 境 内机 构 向境外投 资 在向 审批 主
管部 门 申请前
源
;
,
个人 的外 汇 储 蓄存款 自由
、
实行存款 自愿
。
、
取款
由 外 汇 管理 机 关审查其外 汇 资金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d70e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b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 二条 经常项 目外汇收 支应 当具
有 真 实 、 法 的交 易基 础 。 营 结 汇 、 汇 业 合 经 售 务 的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的规 定 , 交 易单 证 的真 实性 及 其 与 外 汇 对
维普资讯
制 采 购 或 者 优 先 采 购 的规 定 采 购 列 入 节 能 产 品 、 备 政府 采 购 名 录 中 的产 品 、 备 。 设 设 或 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 由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给 予 警 告 . 以 并 可 处 罚 款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对
直 接 投 资 或 者从 事境 外 有 价 证 券 、 生 产 品 衍
第十一 条 国际收支 出现 或 者可能出
现严重失衡 。 以及 国 民 经 济 出 现 或 者 可 能 出 现 严 重 危 机 时 , 家 可 以 对 国 际 收 支 采 取 必 国 要 的保 障 、 制等 措 施 。 控
责 任 人 员 依 法给 予处 分 . 予 通报 。 并
审查的建设项 目的, 由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限
事务 工作 的机构会 同有关部 门下达节 能整
改 意 见 书 , 共 机 构 应 当及 时予 以落 实 。 公 第 四 十 二 条 管 理 机 关 事 务 工 作 的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中 滥 用 职 权 、 忽 职 守 、 私 舞 弊 . 成 犯 罪 玩 徇 构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尚 依 法给予处分。
负责审批或 者核准 固定
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 予处 分 . 并由本级 人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外汇交易行为设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外汇市场,维护国家外汇储备和经济安全。
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汇交易监管:外汇管理规定对个人和机构的外汇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外汇买卖、汇款汇出等。
规定了外汇交易的限额、手续费、时限等要求,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2. 外汇账户管理: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了居民个人和外汇结算对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向和用途限制。
个人或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外汇账户相关业务。
3. 外汇汇率管理:外汇管理规定对外汇汇率进行管理,包括统一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
规定了外汇市场的汇率形成机制和汇率浮动范围,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
4. 外汇投资管理: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了进出境投资的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外商投资、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等。
对投资者和外商的资金流动、转换和改革开放政策进行规范。
5. 外汇违规处罚:外汇管理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违规交易、违规汇款、违规操作等。
对于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处罚、取消资格等后果。
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外汇储备和金融安全,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各国的外汇管理规定有所差异,根
据国际经济形势和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外汇管理规定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范本(二篇)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范本外汇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以下是对外汇管理规定的介绍。
一、外汇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对经济主体在境内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外汇管理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防止外汇市场波动过大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外汇逃逸和外汇流失,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监控和管理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交流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1.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化、便利化和规范化。
市场化是指在保持市场自发性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和调控外汇市场的运行。
便利化是指为居民和非居民提供方便、高效、便捷的外汇交易和结算服务。
规范化是指建立健全的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汇市场参与者的合规监管。
2. 外汇管理的原则是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
合规经营是指外汇交易主体应依法开展外汇业务,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风险防控是指应加强对外汇交易风险的认识和管理,严格审查外汇交易主体的信用和风险承受能力,防范外汇风险的发生。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1. 外汇市场准入管理。
外汇市场准入管理是指对外汇市场参与者进行准入申请和审核,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外汇交易主体的准入条件、外汇交易业务的规模和限制、外汇交易机构的准入和监管等。
2. 外汇交易行为监管。
外汇交易行为监管是指对外汇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外汇违规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外汇交易的结算和履约机制、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外汇交易的职责和义务等。
3. 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风险管理是指加强对外汇交易风险的认识和管理,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
具体包括外汇交易主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外汇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外汇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等。
四、外汇管理的实施和效果1. 外汇管理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外汇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外汇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行外汇政策和规定,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内货币的稳定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探讨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外汇交易的监管机构、外汇买卖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外汇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一、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他们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授权的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买卖。
同时,国家委托一些机构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市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这些监管机构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门负责,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外汇交易条件和限制外汇交易的条件和限制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外汇交易通常需要银行账户或授权机构的许可。
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申请外汇交易许可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等。
此外,外汇交易还需要遵守对外汇交易时间、交易额度和交易目的的规定。
这些条件和限制有助于监控市场风险并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三、外汇管理措施和政策外汇管理的措施和政策包括汇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和外汇储备管理等方面。
汇率管理是指国家对本国货币汇率进行调控,通过干预市场力量来维护汇率的稳定。
资本流动管理是指国家对资本流动进行监管和控制,以防止大规模资本外流导致经济不稳定。
外汇储备管理是指国家通过积累外汇储备来维护支付能力和经济安全。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确保了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举例来说,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断更新,以适应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需要。
中国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包括汇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和个人外汇管理等方面。
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分为一般规定和个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参与者,个别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具体的限制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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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含义外汇管理法又称外汇管制,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限制性的政策。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外汇,肯定有很多疑问,那么今天小雅就给大家收集整理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吧啊!什么叫外汇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概念作了静态解释:“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
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
表现为:(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3)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4)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