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XXX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尺度、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1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75]交公路字1273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5.09.25【实施日期】1975.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5)交公路字1273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一九六二年八月,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颁发了《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规定自试行以来,对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指导和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部曾于一九七二年发出了“征求修订《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该规定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两次组织有关省、市交通局的同志共同讨论修订。
现将修订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略)第三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公路应贯彻执行“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
保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水沟畅通、桥涵良好、标志齐全。
不断改善线型、增建黑色路面、改建桥梁、渡口和发展养路机械,努力实现干线公路和重要县公路的“线路标准化、桥梁永久化、路面黑色化、路树林荫化、养路机械化”,以提高公路技术状况的车辆通过能力。
第四条公路按其在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分为:干线公路、县公路、公社公路、专用公路。
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养路专业机构,实行省(市、自治区)和所在交通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业务、财政以省级领导为主。
第五条在公路养护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和沿线社队养路的积极性。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提高公路使用效率,延长公路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的日常小修和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补、路灯维护、路基修复等工作。
三、管理机构1.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监督和检查。
2.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小修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2.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安全。
3.定期检查公路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收集和分析公路使用数据,为小修养护提供依据。
五、工作程序1.定期巡查: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查看路面情况、路灯照明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
2.问题排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确定修养护措施。
3.修养护措施: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修养护措施,如路面修复、路灯更换等。
4.管理记录:对每一次小修养护工作,都应做好记录,包括问题发现、解决措施、修养护结果等。
六、安全管理1.在进行小修养护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质量管理1.小修养护工作必须保证质量,确保修养护效果和安全。
2.及时跟踪修养护效果,对不合格的工作进行整改。
八、绩效评估1.定期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管理改进的依据。
2.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处罚。
九、监督检查1.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2.对发现问题的公路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十、奖惩措施1.对在小修养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投资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县日常公路养护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其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管理,县、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资金在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中申请解决。
第五条公路小修工程经费属专项资金,必修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小修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外,严禁挤站挪用。
第六条年度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计划有各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州(地、市)交通局复核,经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
第七条我县受特殊地理、地质影响,每年春融期滞后,公路病害的高发期在四、五月份,根据费改税情况,为准确反映每年的养护小修工程质量,一是各单位按每年九月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调查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小修工程量表;二是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核定的小修工程额度编制小修工程量表。
通过两项分析定个单位小修工程量。
第八条省局根据经省财政审核批复、省交通厅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预算,将小修工程计划下达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局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计划,将小修工程量分解下达给各县交通局。
第十条各县交通局根据承担的小修工程量,结合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和养护季节特点,分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公路的服务品质,应根据我县不同地区的气候点,按照《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要求,对需修复的小修工程项目,做到及时修复。
在小修工程实施计划的安排上,应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年度小修工程项目的申报及小修工程经费的下达工作,负责日常小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中,配合总段完成对小修工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小修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应从小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及经费控制等关键要素入手,做好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山东省公路日常养护内业资料管理办法(定稿)

山东省公路日常养护内业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日常养护内业资料管理,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IG H10-2009)、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常养护内业资料(以下简称内业资料)是在养护日常生产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阅、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影像等。
第三条养护内业资料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填写、及时归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各市公路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内业资料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内业资料整理的指导、监督与考核,对内业资料的内容格式及标准统一负责。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内业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内业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负责;第六条内业资料的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各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落实相应内业资料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保证养护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业资料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把养护内业资料管理纳入养护工作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逐步推进内业资料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章内容及标准第九条日常养护内业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日常巡(检)查、路况调查及评定、日常管理、小修保养、登记台帐、安保工程、应急保通等。
第十条日常养护内业表格样式应尽量统一,对本办法要求强制使用表格请严格根据附件要求印制、填写,对非强制性表格,各市可根据管理实际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日常养护内业资料填写应符合现行养护规范,与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度相适应,能如实反映管理流程及生产活动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
第十二条各市公路局应针对内业表格编制填写说明,确保填写规范、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及标准统一。
第四章整理及保存第十三条对涉及管理生产活动、需要责任人签字的表格均要以纸质材料填写并保存,对统计报表、台账类表格可只保存电子版。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设施运营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国道、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病险桥梁(病险隧道参照管理)的养护管理工作。
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第二章应急处置第四条桥梁巡查人员工作中应携带红色旗帜、锥形标志等物品,发现桥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进行现场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接到桥梁运营异常情况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对桥梁进行现场处置,确保桥梁及行车安全,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在接到桥梁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完善桥梁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复核第七条桥梁经定期检查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论证复核,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病险桥梁复核报告》。
《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概况,病害描述及分析,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意见,桥梁现场处置措施,后续工程处治或桥梁特殊检查建议,并附桥梁定期检查数据、专家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经市公路局复核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大桥及特大桥,以及需要安排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其《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报备省厅公路局。
省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九条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自发现之日起至维修改造完毕、技术状况恢复至一、二类开放交通期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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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
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防汛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九条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
第二十一条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
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型顺适。
第二十二条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如:沥青路面坑槽、沉陷、拥包等要当日及时修复,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
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公路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局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公路局批准,县级公路局负责每月向市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六章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市公路局要对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省厅公路局要对公路养护质量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章水毁工程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
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三十条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三十一条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市公路局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其经费原则上由市公路局在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毁工程修复方案一般应由市公路局确定,其经费在市公路局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大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上报修复方案,经省厅公路局审定后安排补助经费,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凡当年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一般应当年竣工。
确因工程量大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修复项目,经省厅公路局批准转入下年度工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厅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三十四条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一般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
水毁修复工程应经有关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现场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派员参加,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由省厅公路局组织验收或由省厅公路局委托市公路局组织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建〔2010〕105 号关于印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省道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科学管理、讲效”的原则,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投资评审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使用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具体包括前期规划设计、工程物资采购、人工费用等支出。
未经省财政批准,不得扩大使用围。
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
各市安排的养护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
第六条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使用围。
前期规划设计包括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主要用于: 1、建设项目规划费。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费用。
3、建设项目专项评价费。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支出核批。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未批准或批准后被取消的省管建设项目,已发生的合理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
市管项目需核销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由市公路局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
第八条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管理。
省市公路局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切实加强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使用管理。
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要求等执行。
前期规划设计实行政府采购,费用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
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
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省公路局要按照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照《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省公路局通过《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