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12345服务热线管理规定

12345服务热线管理规定第一条各单位应明确12345服务热线负责人,全面负责服务热线工单的处置工作。
第二条应配备满足12345工单处置需要的抢险车辆和防护用品。
第三条应按要求做好工程信息报送工作:济南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开工2日前将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合同工期、建设单位等信息填写工程信息填报表报至安监部;工程项目与接收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及时通知并将交接材料复印件报至安监部。
第四条各施工项目部,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工程开工前通过媒体、告知书、工程公示牌等形式,发布工程信息;施工过程中做好临时通行便道维护、扬尘防治等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减少夜间大噪声项目施工;做好周边原有雨水、污水等管道接入,确保使用功能,以减少投诉。
第五条工单处置回复时限及内容要求:1、安监部在接到上级部门派发的工单后,使用QQ信息等形式转至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处,各承办单位接到工单后应及时落实、及时回复,如问题无法立即解决和回复的,应在(工作日)第二天中午前回复,仍无法解决的应在上述时间内将落实进展情况报至安监部。
特殊时期(如创城迎检期间)的工单处置时限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随时调整。
2、回复内容的要求:(1)工单注明需要回复来电人的,回复内容应包括与来电人联系的时间、工单涉及问题回复的内容、来电人满意程度、回复人姓名、话号码、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单位等信息;(2)不需要回复来电人的,回复内容应包括工单涉及问题的回复内容、回复人姓名、电话号码、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单位等信息。
第六条各承办单位应主动从承担社会责任,在接到工单后,应立即核实是否在本单位责任范围,并符合下列要求:1、来电人诉求确属本单位责任范围的,应立即解决来电人诉求;诉求不易解决或解决时间较长的,应主动联系来电人做好解释工作。
2、来电人诉求不在集团责任范围内,及时将具体缘由回复安监部,由安监部作回退处理;但来电人诉求易于解决的,各单位宜根据实际情况,帮助来电人解决诉求。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济政办字〔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79号)以及《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济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省政务热线整合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一号受理、各级联动、方便市民、服务决策”和“以市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通过发挥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我市热线工作新局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按照“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的工作方针,全市各部门(单位)分设的服务热线(110、119、120等紧急类热线除外)须于2018年5月底前全部整合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实现12345一个号码对外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切实提升热线服务水平。
12345服务热线管理规定

12345服务热线管理规定一、服务热线的设置2.服务热线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设立时间、地点和规模等应合理安排。
4.服务热线的运营过程中,应充分保障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二、服务热线的运营管理1.服务热线应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营,确保服务热线的顺畅运行。
3.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应紧密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和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6.服务热线的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包括例行会议、工作报告和运营分析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服务热线的监督与评估1.服务热线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服务热线应及时回访用户,以了解用户对服务质量的反馈和评价。
3.对于投诉较多或者严重的问题,服务热线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4.服务热线应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四、服务热线的技术支持2.服务热线应具备自动化拨号、用户信息管理和呼叫记录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服务热线应与相关部门和系统进行信息互通,确保用户问题和投诉能够及时转办和处理。
五、服务热线的宣传推广1.服务热线应加强宣传推广,让更多用户了解和使用服务热线,提高服务覆盖率和满意度。
2.服务热线应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社交媒体等。
3.服务热线应定期发布工作动态和成果,增加公信力和用户信任度。
总之,服务热线是企业和机构与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为保障服务热线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服务热线的设置、运营管理、监督与评估、技术支持和宣传推广等方面,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济南政府热线工作制度

济南政府热线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1.3 12345热线是济南市委、市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为民服务的重要渠道,旨在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机构2.1 济南市政府设立12345热线办公室,负责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12345热线办公室设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热线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工作。
2.3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设立12345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热线工作。
三、工作职责3.1 12345热线办公室职责:(1)负责热线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2)负责热线来电的接收、分类、交办、跟踪、反馈等工作;(3)负责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4)负责热线工作的监督、评价和统计分析;(5)协调解决热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热线正常运行。
3.2 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1)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热线工作;(2)接收12345热线办公室转办的群众诉求,及时进行处理;(3)按照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确保群众满意;(4)定期向12345热线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四、工作流程4.1 来电接收:12345热线办公室负责24小时接收群众来电。
4.2 来电分类:12345热线办公室根据来电内容,对来电进行分类,确定责任部门、单位。
4.3 交办处理:12345热线办公室将群众诉求转办至相关department/agency/institution,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4.4 跟踪反馈:12345热线办公室对群众诉求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5 结果评价:12345热线办公室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及时向群众反馈。
12345受理工作制度

12345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是政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解决民困、维护民权的重要途径,是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为进一步提高12345热线的工作效能,确保与群众的及时有效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范围12345热线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对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 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城镇建设、环保卫生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 对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4. 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5.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工作原则1. 服务第一的原则。
12345热线工作事关党委、政府的形象,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
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 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
坚持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3.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
对12345热线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凡属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必须认真抓好落实。
对超越本单位权限或无法直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协助处理。
四、受理流程1. 接收群众来电。
12345热线平台办理人员在每个工作日通过12345平台接收群众来电,并制作《12345热线办理交办单》,进行登记。
2. 确定事项办理期限。
办理人员应根据市热线中心确定的日期前半个工作日,登记事项,并由联络员专送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签收后,决定办理方式,签署交办意见,明确专人办理。
分管领导不在家时,可由部门先行办理,在热线反馈时再进行补签。
3. 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12345便民服务热线办公室工作管理办法

12345便民服务热线办公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热线办公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热线办公室应当保持服务周到、高效、责任心强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得到居民的认可。
第七条热线办公室应当依法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严格保密相关信息。
第二章热线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热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2.及时转达居民的相关问题给相关部门,并跟踪处理情况;3.及时回访或回复居民,解决居民提出的问题;4.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形成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热线办公室应当做好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定期对办理的事项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热线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提交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一条热线办公室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热线办公室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热线办公室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接线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热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热线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热线办公室应当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热线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热线办公室应当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热线办公室应当建立居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问题。
第十九条热线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自身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并向居民公开评估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热线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政办字〔2019〕21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热线管理,规范运转流程,提升效率和质量,保障反映诉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来电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热线,是指省政府、各市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组成的专门受理公众诉求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政务服务热线受理政务服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服务诉求、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等事项。
第四条按照“12345一个号码对外、省市两级受理、各级各部门依责办理”的建设运行模式,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除紧急类热线外,其他政务服务热线原则上应整合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各级、各部门不得建设新的热线电话。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热线的建设、整合工作,对省级政务服务热线实施监管。
各市政府办公室(厅)或其他承担政务服务管理的部门负责本市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承担政务服务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各级应明确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政务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

23 45
热线 的监 督
、
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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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质 量 和 服 务 水平
充 分 挖 掘 利 用 热 线属 单 位热 线 工 作进 行 协 调
市政 府 决 策 和 有 关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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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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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解 决 市 民 和 国 内 外 事业 单 位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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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提供优 质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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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企业 发 展 和 招商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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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5
热线 交 办 件 的 办理
1
回 复 与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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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断提 高 全 市 热 线 系 统 自 觉 接 受
济 南 市 人 民 政府 公 报
(
20 1 7
年第
1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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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服务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提出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等事项(以下称热线事项),依法由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的活动以及相关热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健全完善热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便捷、高效、优质、科学的热线工作体系。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机构(以下称市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民服务热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等单位是热线事项承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热线工作。
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有关市民服务热线工作。
第五条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办理、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强热线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民服务热线工作。
第十条对市民服务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市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全市热线事项;(二)协调、督促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三)监督、考核承办单位热线工作;(四)对通过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究;(五)拟订热线工作发展规划;(六)加强热线运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七)组织、指导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八)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县、区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辖区的热线工作,建立热线工作制度;(二)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办理;(三)协调、督促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的热线工作。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主要职责:(一)建立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热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完善热线工作网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热线工作制度;(二)承办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做好有关热线工作;(三)负责热线知识库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四)配合其他单位做好有关热线事项办理工作。
第三章来电人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来电人)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提出以下事项:(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二)需要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决的诉求;(三)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五)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来电人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享有知情权,但依照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来电人提出热线事项时,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或者有权要求对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保密;对要求回复逾期未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来电人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理性、具体详实,并对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对来电人提出热线事项的,热线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全面准确记录,使用规范用语耐心解答。
第十九条对热线受理人员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敷衍塞责等不规范的服务行为,来电人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来电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民服务热线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受理人员。
第四章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第二十一条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执行政府服务热线国家标准,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
市民服务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含节假日),全时段受理热线事项。
第二十二条市热线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受理热线事项,对热线事项处理全过程实行工作流转单运行管理制度。
工作流转单应当全面记录来电人基本信息,受理的具体事项,热线事项的受理、办理、回复、回访、督办情况等信息和内容,作为热线工作管理和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来电人提出的热线事项,热线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二)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工作流转单转至承办单位办理;(三)对于进入复议、仲裁、诉讼等程序的,应当告知来电人按原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交办理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和热线工作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电人(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办理;(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时限规定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应当向来电人告知办理进度、法定期限;(三)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解决,并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四)因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来电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答复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办。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向来电人作出解释,不再办理,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一)对热线事项已经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的,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二)来电人提出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提出的热线事项,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承办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反馈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逐一审核,并向来电人回访核实办理情况,请来电人对办理情况予以评价。
在审核或者回访中发现承办单位应办理未办理或者来电人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热线工作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将热线事项退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县、区热线工作机构进行分级督办:(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热线事项的;(二)来电人多次、集中反映热线事项未解决的;(三)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解决,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办理,其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经协调仍不能解决或者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热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仍不能解决或者反复提出、久拖不决的热线事项,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热线工作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举报材料和来电人信息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与热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控告人、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数据应用第三十三条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网络等渠道,依法公开热线事项受理与办理的下列信息:(一)受理渠道、办理标准及流程;(二)每月受理数据;(三)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办结情况、典型案例;(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热线知识库,为来电人提供法律政策、业务事项、办事流程等政务公开与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服务。
承办单位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热线知识库内容,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有效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热线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对重要的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为城乡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热线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将热线大数据向有关部门、单位开放,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数据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开放。
第六章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等方式,接受来电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八条市热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情况,应当依照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通报。
对热线工作考核结果差、回访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热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二)对受理的热线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三)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四)对来电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执行热线服务标准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一条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来电人恶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市民服务热线正常运行,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