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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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全球融资保单)条款-中文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全球融资保单)条款-中文版
4. 保单管理
4.01 营业额的申报 4.02 保险费的计算 4.03 保险费的缴付 4.04 抵销权
5. 其它规定
5.01 您的投保单以及告知义务 5.02 保单货币 5.03 查验您的文件 5.04 保密 5.05 保险期间 5.06 违约 5.07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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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6/16
- 您或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与原合同项 下的义务相关,并导致买方拒绝支付 您任何欠款;
- 您和供应商之间; - 您和进口保理商或出口保理商之间。
自负额 是指任何适用于保单的免赔额或起赔额。
保理协议 假如您是一家保理公司,经授权根据您本 国的法律从事保理业务,保理协议是指以 下任何一份协议: - 任何由您和供应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
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在特别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 内,您根据保理协议从供应商或出口保理
商处购买的,或者是您卖给进口保理商的 应收账款的全部发票价值。
等待期 是指特别条款规定的相关期限,该期限自 我们收到完整的逾期欠款通知以及我们所 要求的其他文件或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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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保范围
1.01 您所获得的保障 1.02 除外责任
承保损失 是指逾期欠款通知书内所列的承保欠款的 金额或其经扣减第 3.01 款 (承保损失的 计算) 所列金额后的余额。
承保比例 是指特别条款中列明的比例,在计算赔偿 款项时,承保损失将乘以该比例。
最长延长期限 是指特别条款列明的最长期限,您可以用 该最长期限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 日。
最长付款期限 是指您与买方合同中约定其支付承保欠款 的最长付款期限。
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本保单承保您全部的无追索权的营业额。
保险事故
在保单项下,当买方未能向您支付承保欠款并且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保险事 故: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仅承保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买卖合同:(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二)标的物限于货物以及相关劳务;(三)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商品移交方式和运输方式等内容;(四)价款是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托收承付、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并且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销售商品并提供如安装、调试等相关劳务,在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商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买方破产;“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二)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资产。

(三)买方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四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货款。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二)被保险人依法可以终止履行买卖合同时,仍向买方发货;(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五)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的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遵照贵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规定,并在出具以下申报、要求和保证的基础上,我公司特向贵公司提出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申请。

请贵公司审核承保, 并及时通知我公司承保条件及费率。

填写说明:1.对于多项选择的,请投保人在适合的“□”内打“√”。

2.如表中预留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具体说明,该附页同样需要投保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保人公章。

3.除特别说明外,本调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一、投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文):公司名称(英文):注册地址:营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邮政编码:企业类型:经营性质:行业信息:是否上市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份结构:股东名称:占比:股东名称:占比:股东名称:占比: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从事出口:如是,开始出口年份: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公司网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电子信箱:主要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电子信箱:姓名:职务:电话:电子信箱:关联公司:二、投保人内部管理情况(一)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是否设有信用管理部门?[]是[]否2、信用管理部门是否独立于销售部门、财务部门?[]是[]否3、谁有权利批准与买方采用信用销售及信用销售条件?4、批准与买方采用信用销售模式的主要依据?(请在适合的[ ]内打“√”)[]与买方以往的合作关系[]买方的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资信报告[]其他说明其他说明描述:5、在销售合同中是否约定物权保留条款?[]全部约定[]部分约定[]否6、对于买方拖欠到期应付款的处理是否有成文的规定?[]是 []否无论是否成文规定,对拖欠是否有以下安排:1、停止供货:拖欠天后停止供货2、追讨:[]自行追讨 []委托第三方追讨追讨的频率、负责人员,以及追讨过程要求文件如下描述:3、拖欠天后诉诸法律(二)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三)信用保险投保情况三、投保人业务情况(以含税金额填列)(一)投保人业务总体情况(二)投保人最近完整年度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三)收帐款余额(非关联公司国内买方)1、应收帐款余额范围分析(截止至年月底)2.前12个月按月末账龄分析(365天以内应收账款)(截止至年月底)(四)非关联公司国内买方逾期应收账款分析 填制要求:拖欠原因请选择下述代码填写:A=破产,B=技术性拖欠,C=习惯性拖欠,D=恶意拖欠,E=贸易纠纷,F=其他,请具体填写。

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基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承保事故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且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发票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而买方于付款日不付款所导致的债款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一般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采用下述付款方式的销售合同:1、在交付前结清货款;2、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遵守本保险合同中信用额度的附属规定所导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拒绝或取消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后,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后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1、在该买方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该买方的负面讯息或逾期债款通知;2、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获悉买方已丧失清偿能力。

(五)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遵守销售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所导致的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没有取得必要的证照的情况下或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1、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或核污染;2、法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否宣战)。

(八)因未能收到债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人亦不承担下述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一)与各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二)由于各级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决定,导致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债款无法偿还。

国内贸易信用险

国内贸易信用险

签单之前,只免费核定前10家买家额度; 合同签订之后,其他买家额度将在3周左右 批复。同时将额度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客户可根据需求,调整或取消原买家信用 额度,或者为新合作买家建立信用额度。 同时将额度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资料
投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 2、买家明细
3、帐龄表
4、最近两年财报(卖方)
D00万 共1500万
E机械厂:400万
F机械厂:300万 共1720万
F机械厂:240万
共1200万
银行只需在每个买家的授信范围内放款,即可覆盖买家不还款的风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赔款
赔款支付
根据以下条件30天之内支付赔款:

在发生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时, 只要清算人认可债款纳入清算范围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
费率:一般在0.3%-0.8%之间 影响费率的因素:
投保营业额
行业风险
历史坏帐率 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免赔设置
1.信用险的赔偿比例为:90% 2.国内贸易短期信用险有相对免赔3000元(3000元及以下,保险人不予 理赔,超过3000元的赔案,保险人不扣除相对免赔3000元)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操作流程
保单操作流程
客户填写投保单及买家明细表
保险人拟定费率及核定信用额度
审核及确定费率时间:1-2周 额度批复时间:3周
签定保险合同
若有银行融资,客户、银行、平安三方签 署《赔偿收益权转让协议》
客户提交所有买家的资料,保险人逐一批复 信用额度 客户可随时为新的买家申请信用额度或变更 原有买家的信用额度
适用对象7 :有应收帐款保障需求的企业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银保合作介绍
目前平安已承保行业类型如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模板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模板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模板
投保单
投保人: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保险人: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保险货物名称:XXX
保险金额:XXX美元
保险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赔款偿付地点:XXX
保险条款:特定合同保险条款(具体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特别约定:(如有特别约定,请在此处填写)
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并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定合同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同意遵守并接受其约束。

投保人签名:XXX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下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1.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保险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
起开始生效,并于下述条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
a. 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保险责任至投保人提交最后一份单据,并向本保险公司完整支付保险费后的90天;或
b. 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保险责任至货物离开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90天;或
c. 全部买方信用限额,保险责任至每个买方信用限额结束时。

2.除外责任。

本保险公司对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a.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b. 被保险人应该采取而未采取防止或减轻损失的措施;
c. 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d. 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免赔率或免赔额的情况。

新版短期贸易信用险保单样本包含必加附加条款及主条款

新版短期贸易信用险保单样本包含必加附加条款及主条款

承保比例 Insured Percentage
最长付款期限
Maximum Terms of Payment
付款条件说明
Terms of Payment Description
最长展延期限
Maximum Extension Period
------------------------ 结束END -------------------------
第一章 总则 本保险单(即保险合同,下同)由投保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批单、附件、限额审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单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接纳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签发明细表后本保险单即告成立。 本保险单由保险人向明细表第 1 部分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签发。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下同)已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投保单、申请投保贸易信用保险,保险
业务归属机构: 业务员/经办: 录单员: 核保员: 上年度保单号码:
宝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Taiping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Shenzhen Branch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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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14 版)
保费计算方法
泓 Premium Calculation Method
保险费率 Rate for Calculation of Premium
预计保费总额 Total Estimated Premium
保费-交易营业额申报 (批单 3) Premium - Turnover Declaring (Endorsement 3)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140703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140703

Original Due Date 最初付款到期日
Extended Due Date 延长到期日
Terms of Payment =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 Max Extension Period 付款期限 = 发票日 (MEP) = 30 days 后60天 Non Payment 最长延长期限 Notification 30天 = 30 days 逾期欠款通知 =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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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注意事项

在最初到期日之后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可以通知保险公司任何未付欠款。 但一旦违约状态发生,被保险人必须在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届满之前填写<逾期
应收帐款或负面信息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
• • 逾期欠款的通知期限在买方进入违约状态后的30天届满。 即使逾期欠款是因为存在争议,被保险人仍需在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届满之前通

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在特别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您向买方发送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的全部发票相关期限,该期限自我们收到完整的逾期欠款通知以及我们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或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
附件:常见专业术语 (具体详细内容定义请参见保单条款)
• 违约状态 是指由于发生下述情形导致买方所处的状态: 1)当有欠款逾期超过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时。如果欠款是由多张发票构 成,则将适用最先应付的发票的最长延长期限届满之日;或 2)汇票、本票、支票或直接索付单证在第一次呈递要求付款时即被拒付;或 3)无清偿能力;或 4)政治风险 争议 是指您与买方之间任何未解决的、真实的并且有文件证明的争执,该争执以书面 形式记录,与您或买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并导致了买方拒绝支付您任何欠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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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披露与陈述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仔细阅读本投保单所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的内容)。

本投保单及任何附件之具体陈述共同构成投保资料且足以作为出具正式保单的基础。

所有可能影响风险评估和承保的重要信息必须充分如实披露。

对于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重要的信息,亦应充分披露。

未尽以上披露和陈述义务将给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取消保单并拒绝理赔的权利。

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回答并加附其它相关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企业注册号: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邮:投保人所属行业:买方所属行业:投保人关联企业信息:投保币种 (以下所提供的资料皆以此币种表示):人民币(元)预计未来12个月的投保营业额:投保营业额和拟申请信用限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是否目前或过去是否已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或保理安排?(如有,请注明保险公司或保理公司名称及合同到期日):财务信息请注明以下财务信息的基准日期:营业额按国别细分:国家过去12个月的营业额未来12个月的预计营业额付款条件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请填写国内贸易信息:营业额 / 坏账历史营业额坏帐放账销售额(不包括对关联企业的销售)其它销售额(包括现金交易,信用证,对关联企业的销售.)坏账总金额(除去追回款)最高坏帐金额累计坏帐件数未来12个月的预测不适用本会计年度至今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会计年度*若曾发生坏账损失, 请另附表格列明发生坏账损失的买方名称,坏账金额以及产生坏账的原因。

应收账款季末余额(前一会计年度):3月底: 6月底: 9月底: 12月底: 债务人分布: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总额买方数量>人民币 20,000,000人民币 10,000,001 –人民币 20,000,000人民币 5,000,001 –人民币 10,000,000人民币 2,500,001 –人民币 5,000,000人民币 1,000,001 –人民币 2,500,000人民币 500,001 –人民币 1,000,000人民币 250,001 –人民币 500,000人民币 100,001 –人民币 250,000人民币 40,001 –人民币 100,000<人民币 40,000合计应收账款账龄细分:未逾期: 逾期 1-30 天: 逾期 31-60 天: 逾期61-90 天: 逾期超过90 天: 买方名称总账款余额逾期账款最早到期日已执行的催收方案主要买方客户名称,地址,工商注册号付款条件未来12个月可保营业额预测拟申请信用限额可选择附加险种 (请打钩)是否需要附加在产品保险? 是否是否需要附加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是否如需附加共同被保险人,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信息。

信用风险管理(请填写以下相关内容或提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手册)何时开具发票? 货物发送日其它–请注明何时负责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职务职责范围授权等级是否每个客户都被授予内部信用额度? 是否* 如果以上回答为“是”,请提供内部信用额度审批所依据信息的主要获取渠道(如付款表现,企业年报,实地拜访等),并陈述针对新买方/已有买方如何应用。

应收帐款如何催收? 是 / 否自到期日至采取行动日的天数到期日前致电客户到期日后致电客户催收信函暂停发货实地拜访委托追帐公司诉诸法律手段其它–请详述争议处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保人申明本公司在此申明,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无误,且构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正式保单的基础。

本公司承担在正式保单生效前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告之任何重要信息变更的义务。

本公司理解,除非之后的正式保单开始生效,否则本投保单对双方都不具约束力。

以下签名为本公司授权人,代表本公司签订本投保单。

授权人签名:授权人: 职务:公司印鉴: 日期:请将本投保单、条款及其附件和往来信函备份留存,将原件交还给贵公司的保险经纪或直接交还给: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分(支)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保险公司填写栏初审业务来源: / /代理(经纪)人名称:业务员(签字):年月日复核复核人(签字):年月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

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承保范围2.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保险事故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信用限额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

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除外责任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1 汇率波动;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8 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5.9.1 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5.9.2 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5.9.3 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第六条定义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6.1 买方:在日常业务中向被保险人进行购买的客户,包括独资经营者,但不包括公共买方如政府部门、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任何代理机关,以及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主要权益或对其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被保险人主要权益或对被保险人的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

6.2 信用限额:本公司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或当被保险人经保单允许为买方自行设定信用额度而未被本公司更正时,被保险人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

6.3 欠款:买方因被保险人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而欠被保险人的款项,但不包括其他税款,合同罚款和/或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任何金额及应付利息。

6.4 发送: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约定放弃对货物的占有的时点。

“被发送”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6.5 提供的服务: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向买方提供的、并已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服务。

6.6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保单明细表第6.1项和附表中所规定的金额。

6.7 付款到期日:买方根据合约的付款到期日(不包括任何变更)。

6.8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应推定为买方无清偿能力:6.8.1 买方宣告破产;或6.8.2 法院判令买方公司解散或公司通过解散决议,但未能清偿其全部欠款;或6.8.3 法院判令接管买方事务或指定重组监督人、或裁定保护买方免受债权人的影响;或6.8.4 法院批准债务偿还方案(除非买方有清偿能力);或6.8.5 在强制执行时,查封扣押所得未能全额清偿欠款;或6.8.6 买方为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订立有效的转让、和解协议或其他安排;或6.8.7 代表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已经指定;或6.8.8 按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与上述情形实质上效果相同的状况;6.9 承保损失:依本保单第20.3款的规定确定的,在信用限额以内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未清偿的欠款。

6.10 承保比例:依本保单第十条的规定,本公司所应承担的承保损失的百分比。

6.11 最低保费:指被保险人依保单明细表第1.2项应于每个保单年度缴纳的最低金额。

6.12 通知:指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以到达时间生效。

任何传真的传送报告上的日期视为到达之日。

6.13 长期拖欠:指在保单明细表第5.2项及附表列明的期间届满后,仍有全部或部分欠款尚未获得清偿。

该期间从下列时间开始起算:6.13.1在本公司设定信用限额的情况下,自发出逾期欠款通知日开始;6.13.2在被保险人自行设定信用限额的情况下,则自付款到期日(如果最初付款到期日被延长,则为延长的付款到期日)开始;6.14追偿款:指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或取得的任何与相关欠款有关的付款、抵消、反诉、担保、货物抵偿或其他抵偿所得。

6.15明细表:指附于本保单的保单明细表。

第七条降低信用限额或终止承保责任7.1 本公司可以随时书面通知降低或终止对某个或多个买方的信用限额或承保责任。

7.2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相关买方的承保责任自动终止,无需由本公司发出通知。

7.3 信用限额的降低或承保责任的终止仅适用于本保单第7.1款的通知到达被保险人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除本保单第7.4款的情况外,在信用限额降低后所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被纳入承保范围:7.3.1 在计入之前承保的针对该买方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后,该买方累积的未清偿余额仍低于降低后的信用限额;或7.3.2 之前承保的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已得到清偿,因而允许新的欠款(或其中部分)在降低后的信用限额内被纳入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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