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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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药品“完善药品“三统一”管理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药品“完善药品“三统一”管理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药品“三统一”管理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我省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综述实行药品“三统一”(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坚持以药品“三统一”工作为抓手,不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把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作为深化医改的主要任务之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了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因地制宜,以药品“三统一”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我省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的背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为需要着力抓好的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之一,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制度。

2009年8月,原卫生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同时,国家明确了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时间表,提出“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2009年,每个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步,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步,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关于印发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我院药品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省卫计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粤卫办﹝2017﹞74号)和市卫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的通知》(湛卫办﹝2017﹞299号)文件精神,特修订《*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2.*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医院2018年7月*日附件1*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一、品种遴选、目录编制(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重点监控或限制使用的品种均列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二)医院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如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辅助药等,以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药物均列入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三)为保障临床用药,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疼痛用药、腹膜透析液、检查诊断用药等不列入重点监控目录范围。

(四)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应进则进,应出则出”的原则,每半年调整一次。

(五)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草案编制完成后,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在院内网进行公布,并按要求报纪检监察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二、日常监管(一)建立、完善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的网络监管、查询系统,对其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干预处理及公告公示,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作用。

(二)预警公示药学部每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汇总、排序,对使用量或金额居前的重点监控品种进行评估、分析,按阳光用药要求,将使用金额排前10名的科室和医生上报医院合理用药监管小组,并进行公示及按要求上报省阳光用药监管平台。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依法监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对省交易平台药品交易进行以下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二)省药品交易机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数据库维护及管理;(四)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五)入市价计算及竞价分组制定程序、方法和结果等政策执行情况;(六)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方式:(一)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五)对异常交易行为,通过省交易平台自动提示,并向各级监管责任人发送信息,督促整改。

第八条将网上竞价或医疗机构自行议价确认的交易结果,包括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剂型品规、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在省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负责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三)违反回避规定的;(四)操纵、干预药品交易的;(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
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6]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2017年我省将作出顶层设计,全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

2016年是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推动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为分级诊疗打下坚实基础,现就2016年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扩大试点,全面铺开,提高重点人群签约率和履约率
各地应在现有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扩大试点范围,并提高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签约率和履约率,稳步推开至辖区所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

一是引导城乡基
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把专科看病模式转变为全科诊疗和健康管理融为一体的家庭医生式服务模式,建立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的连续的、固定式的契约服务关系;二是基层医疗机构要相应设置全科诊室,设置导诊台,负责介绍家庭医生式服务内涵,根据居民的签约情况把病人分流给签约的各家庭医生诊室。

并逐步运用现场预约、手机预约、微信预约、电话预约等各种手段,推行签约人群的预约服务。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省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配送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机构公章。

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以上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生产企业在省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生产企业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须通过省交易平台采购所有临床用药。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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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6]3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6〕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顺利实施,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小组研究同意,决定于2017年1月启动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
(一)时间安排。

2016年9月-12月为实施《交易办法》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我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完成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后即停止交易。

2017年1月起,按照《交易办法》实施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

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频次由月月竞价调整为季度竞价,即由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调整为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议价交易及其他交易方式的药品仍按原方式进行交易,待相关目录更新后再按新目录进行交易。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2016年8月15-25日,各医疗机构仍按原方式进行报量,其中竞价品种报量作为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量。

为保障过渡期间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可顺延所需竞价交易品种的最近一次合同交易追加采购,追加量暂不限制。

医疗机构要根据以往用药需求,合理评估使用量,按需报量、科学报量,并要与新一轮交易时间相衔接,避免突击报量、超实际需求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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