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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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沪府机管[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0〕16号)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一日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局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体制市政府机管局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资人对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层级管理。

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暂不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第二条法人治理(一)市政府机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集团公司应当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机管局委派或推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4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定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对其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组织形式。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说明及决议
*
2、年度投资计划
审核重点 投资方向与国资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从全局考虑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
2、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事项 企业重组、联合与兼并 企业国资战略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其他重大变化
*3、计划外投ຫໍສະໝຸດ 项目*9、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004年9月30日前至市国资委备案 日后修改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时备案
*
END
结束
*
7、投资信息
季报的主要内容 投资总体情况 金融投资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阶段工作措施 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工、进展及竣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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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事会投资监管职责
确保监事会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
重点内容 实施过程和实际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与可研报告的目标要求对比分析 发生差异的原因总结 综合评价结论(问题、纠偏措施)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上报要求 后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5、投资决策后评估
*
6、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范式)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总体概况 金融投资实施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计划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下一步改进投资管理的措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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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程序
产权代表向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季度)
国资委审核草案并向产权代表反馈意见
产权代表组织修改、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行[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上海国有企业高风险金融投资业务-18页文档资料

上海国有企业高风险金融投资业务-18页文档资料

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内部控制规范 (3)第一节原则 (3)第二节岗位职责 (3)第三节基本要求 (4)第四节委托理财的特殊要求 (6)第五节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的特殊要求 (7)第三章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8)第一节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8)第二节商品期货投资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10)第三节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11)第四节商品期货衍生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12)第四章附则 (13)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规范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沪国资监[2001]1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及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业务。

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

外汇买卖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企业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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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投资决策后评估
w 重点内容
– 实施过程和实际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 与可研报告的目标要求对比分析 – 发生差异的原因总结 – 综合评价结论(问题、纠偏措施)
w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上报要求
– 后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1、适用范围
w 本《办法》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和监管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
w 《办法》中所指的项目是指市国资委出资 监管和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含50% )和其他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所投资的项 目。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年度投资计划
w 主要内容(范式)
– 企业重组、联合与兼并 – 企业国资战略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 其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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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外投资项目
w 上报材料
– 申请核准的报告 – 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建议书 – 录入系统操作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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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能力匹配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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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说明
适用范围 年度投资计划 计划外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 投资会投资监管职责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
理制度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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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 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投资事项
w对外投资
– 设立全资企业 – 国内外收购兼并 – 合资合作 – 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 – 债务重组 – BOT、BT – 其他
w 固定资产投资 w 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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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投资信息
w 季报的主要内容
– 投资总体情况 – 金融投资情况 –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 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下阶段工作措施
w 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开 工、进展及竣工等情况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监事会投资监管职责
w 确保监事会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w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w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w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4、重大投资项目
w 数额标准
– 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流向,体现较高 的投资集中度
– 数量上比重较小而投资总额上比重较大 – 符合企业所处行业的特征,并与企业的资
产规模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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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重大投资项目
w 协商确定
– 重大投资项目的数额标准和需实施备案管理的 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出资监管企业确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年度投资计划
w 审核重点
– 投资方向与国资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 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 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 从全局考虑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年度投资计划
w 调整事项
投资事项
w 对外投资
w固定资产投资
– 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w 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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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事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w 对外投资 w 固定资产投资
w金融投资
– 股票 – 期货 – 委托理财 – 债券 – 基金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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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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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上报 材料名称
草正 案式
年度投资计划文本
✓✓
投资项目录入系统操作软盘
✓✓
重大投资项目项目计划书(建议书) ✓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说明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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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额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国资委商出资监管企 业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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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项目
w 上报备案材料
–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 专家论证意见 –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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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w 主要内容(范式)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总体概况 –金融投资实施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计划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下一步改进投资管理的措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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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可行性研究 负责投资决策,
承担投资风险 开展投资分析,
组织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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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贯彻出资人意图 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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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项目
w 发生以下变化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 项目终止 – 项目投资总额 – 年度计划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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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重大投资项目
w 监督检查
– 审计
•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
– 监事会监督
• 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
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
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
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总体情况 – 主要特点 –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 金融投资情况 – 科技开发投资情况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年度投资计划
w 编制程序
•产权代表向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季度) •国资委审核草案并向产权代表反馈意见
•产权代表组织修改、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9、投资管理制度
w 根据《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004年9月30日前至市国资委备案
w 日后修改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时备案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审核年度投资计划 ,核准计划外项目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 施备案管理、动态 监控及分析
组织研究国资投资 导向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投资
w 严格限制期货、股票、委托理财 w 适度控制债券和基金 w 金融投资规模与比例应与自身权益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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