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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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法律案例(3篇)

噪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仍然严重。

在此背景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保护手段应运而生。

2016年,我国首例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被告为郑州市某建筑工地。

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噪声污染,并赔偿原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立案2016年5月,原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郑州市某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经调查核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 被告应诉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异议。

被告认为,其施工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一定的降噪措施,且噪声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庭审过程2016年6月,本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并提出自己的降噪措施。

4. 一审宣判2016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噪声污染,并赔偿原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二审宣判2016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 再审结果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维持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三、案例评析1. 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楼上未做地面处理噪音到法院起诉经典案例

楼上未做地面处理噪音到法院起诉经典案例

楼上未做地面处理噪音到法院起诉经典案例
楼板隔声量是住宅质量指标之一,若达不到国家最低标准,可认定住宅质量有不合格之处。

按现行民法,购买者有权要求退换或修补所购买的不合格产品,若因不合格产品导致购买者发生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生产或销售者承担。

北京王女士,花140万购买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受到楼上活动打扰,夜晚无法安睡,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神经衰弱。

王女士以楼板隔声不合格将该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对楼板隔音调查取证。

经清华大学建筑环境中心检测,该楼板的隔声值为76分贝,超过国家标准1分贝,判定开发商住宅质量不合格,负有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子女父母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40多万元。

开发商对法院申辩说,混凝土楼板是住宅最多采用的,北京市住宅有99.9%都是混凝土楼板,都不合格,因此该开发商认为非常冤枉和委屈。

法官反驳说,民事诉讼遵循“民不举,官不纠”的原则,王女士状告了开发商,只要有法律依据,开发商必须赔偿。

一旦要和开发商对簿公堂,你自己检测的相关数据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

只有具有这方面资质的专业部门才能进行测量,并给出有效的数据。

这笔花费,大约在4000元左右。

环境噪声法律案例(3篇)

环境噪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却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因环境噪声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本文将以某小区噪音扰民纠纷案为例,探讨环境噪声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居民张先生被告:某小区居民李女士案由:噪音扰民案情:原告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被告李女士居住在张先生楼上。

近年来,李女士家中经常传来高分贝噪音,严重影响了张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沟通,要求降低噪音,但李女士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环境噪声污染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认定噪音扰民行为?3. 噪音扰民案件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环境噪声污染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李女士家中的噪音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且严重影响了原告张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构成噪音扰民。

3. 关于噪音扰民案件的赔偿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因噪音扰民而遭受精神损害,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原告张先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1. 环境噪声污染构成侵权。

本案中,李女士家中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影响了原告张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构成噪音扰民,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2.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文华大酒店噪声扰民案【案情1】某市文华大酒店是由中国和新加坡合资的一家四星级酒店,1993年9月正式营业,但未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

该酒店试开业半年来,每天24小时噪声不绝于耳,附近居民的睡眠根本无法保证,痛苦不堪,纷纷向市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对该店的噪声进行实测,测得噪声白天为61分贝,晚间为57分贝,深夜为53分贝,均超过I 类混合区标准。

于是环保部门对该酒店下达了停业整顿、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补建环保设施的处理决定。

该酒店不服,认为:(1)环保局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或停业的决定应由所管辖区内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条款;2)该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应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该酒店申请复议。

同时,附近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超标排放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问题】1.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不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环保部门关于停业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3.法院是否受理附近居民及酒店部分职工的诉讼?【分析】1.中外合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依照我国的法律政策,“三资”企业除了在投资、税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履行法律义务上与国内企业是同等的法律义务主体。

2.环保部门的停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48条规定,对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的,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

本案中,环保部门作出停业处理决定,主要针对该酒店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因此,该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但需注意的是,如该酒店履行了“三同时”手续,环保部门仅基于其造成污染的事实责令其停业,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情况下的停业处理决定,应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而非环保部门决定。

3.法院应受理附近居民的诉讼,对酒店职工的诉讼不受理。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噪音扰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噪音扰民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噪音扰民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邻居。

张某家装修时,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某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确实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噪声污染。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扰民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

2. 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噪音扰民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工程施工扰民案例分享

工程施工扰民案例分享

工程施工扰民案例分享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工程施工也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扰民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工程施工扰民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案例一:噪音扰民在某市区,一栋高楼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没有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导致周边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饱受噪音困扰。

白天施工噪音尚可忍受,但夜间施工噪音使得不少居民无法正常休息。

投诉无果后,居民们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最终,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施工方采取了隔音屏等降噪措施,噪音扰民问题得到缓解。

案例二:尘土扰民在某条道路拓宽工程中,施工方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覆盖,导致大量尘土飞扬。

附近居民不堪其扰,纷纷抱怨空气质量下降,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

政府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要求施工方采取喷水降尘、覆盖等措施,同时对周边道路进行清扫,确保居民出行环境。

案例三:交通拥堵扰民在某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区域周边道路狭窄,施工导致交通拥堵,给居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政府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调整交通疏导方案,增加交通警力指挥,同时通过媒体提醒市民提前规划出行路线。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交通拥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案例四:安全隐患扰民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方管理不善,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居民们担心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危险。

政府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施工地进行检查,要求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并对周边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扰民问题涉及到噪音、尘土、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等多个方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管,确保施工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

同时,施工方也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程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此外,居民们也应理解和支持工程施工,与施工方和谐共处,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在未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程施工扰民问题仍将面临新的挑战。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同一小区居民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概述:2010年1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小区内两家邻居之间的矛盾,其中甲方是小区一位居民,乙方是小区另一位居民。

甲方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受到了严重的噪音干扰,因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事件经过:1. 2010年1月5日,乙方开始了其住宅的装修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敲击、打孔、破墙等。

2.甲方无法忍受噪音干扰,多次要求乙方减少噪音并进行合理施工。

3.乙方对甲方的要求不以为然,继续高强度进行装修工作。

4. 2010年1月10日,甲方向居委会投诉,并请居委会介入协调。

5.居委会协调未果后,甲方在20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工作、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及判决:该案件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与证据调查,法院得出以下判决:1.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确实造成了甲方的噪音干扰,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认定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并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法院认为乙方的装修行为并未使甲方财产受到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涉及邻里关系、噪音干扰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因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本案中,乙方对装修过程中甲方的要求置之不理,严重干扰了甲方的正常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甲方并未提供装修工作对其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作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与邻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对于受到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应的赔偿。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电子版)2015年12月30日第三版专题网址:/paper/html/2015-12/30/content_106513.htm?div=-1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

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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