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定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进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两边在交涉进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两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进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予。
开庭审理进程中,原告提交了两边在履行合同进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前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记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以为一审裁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进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裁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到协议,表示认可部份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两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劳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不是正确?为何?4.两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为何?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不是成立?为何?6.假设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不该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置?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置方式是什么?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裁决中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答案: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解题及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解题及答案(4)第一题甲市A区居民李某于2020年3月1日向B区居民王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6月1日之前还清。
6月1日,李某未还借款。
7月1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还款,李某答应尽快还款。
8月1日,王某以李某未还款为由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1. 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2. 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解题步骤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某为被告,住所地为A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为A 区。
因此,本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判断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履行。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利息或者按照约定请求履行。
本案中,李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向李某请求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在6月1日知道李某未还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6月1日开始计算。
至8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三年。
第二题甲市C区居民赵某于2019年9月1日购买了乙市D区居民孙某的一辆汽车,价格为10万元。
双方约定,赵某支付50%的首付款,剩余款项分三年还清。
2020年3月1日,赵某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并按月偿还贷款。
2020年6月1日,孙某以汽车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赵某支付另外5万元首付款。
赵某拒绝支付,孙某将汽车收回。
请回答以下问题:1. 孙某是否有权收回汽车?2.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解题步骤第一步:判断孙某是否有权收回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本题25分)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
1997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
当晚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
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
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
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某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
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
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本题25分)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
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86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10万~30万元。
1998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
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
2002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
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141295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40.91亿元。
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28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
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80%。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案情介绍]陈A等不服拓荣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罚款决定案原告:陈A,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王B,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
原告:张C,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陈D,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李E,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被告:福建省Z县公安局。
1994年6月18日,陈A等人雇车运载着自福安市赛岐镇购得美国产健牌香烟38箱途径Z县乍洋乡,被Z县公安局扣押。
同日下午5时许,陈A及司机张F被带至Z县公安局至下午8时许才释放。
计被羁押约3个小时。
6月25日,Z县公安局以陈A等5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原告5人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但未作出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A等5人不服向福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贩运香烟适用海关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罚款处罚,显然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罚款决定。
同时,原告陈A认为被告无任何手续将其从Z县乍洋乡带到Z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Z县公安局没有提出答辩状。
审理中,被告Z县公安局以(1995年)柘公10号文《关于撤销对陈A等5人罚款的决定》,决定撤销原已对陈A等5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决定对陈A等5人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另案处理。
并在庭审中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复存在,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于公安机关扣押香烟及罚款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等问题争议颇大。
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除外)。
法律管辖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某(美国公民)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跨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业务合作产生纠纷,原告张某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合同款项。
被告李某某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故应向美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管辖权问题,即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我国,且被告李某某在我国有住所地,故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被告抗辩:被告李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故我国法院无权受理。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仲裁协议无效。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由于仲裁协议无效,被告李某某的管辖权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合同款项。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法律管辖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4)材料一描述了一起公司注册资本虚报的案例。
___和___向工商局申请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
工商局在验资报告等材料的基础上办理了变更登记,但后来公安局称___和___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
工商局经过调查后发现验资报告存在涂改变造嫌疑,因此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但是___和___迅速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
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了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
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
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一:___、___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根据材料一,___和___在变更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涉嫌骗取公司登记。
工商局在发现涂改变造嫌疑后,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但___和___迅速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提交了证明材料。
工商局在此情况下做出了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
因此,可以认为___和___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至于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自愿补救行为,但并不能减轻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问题二: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根据材料一,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然而,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工商局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职责做出处罚决定。
因此,市政府无法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干涉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问题三: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根据材料一,工商局在调查后发现___和___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答案四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答案四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答案四【案情】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
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
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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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
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
第(1)、(2)题均考管辖。
涉及确定管辖权及划分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既考法律规定,又考法律原则。
第(3)题考察审判,具体为二独立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制度及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的作用,出题脉落较为清晰,考生在找出考查的知识点,便能得出结论。
法理详解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场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48条》)第2条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的刑事管辖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一类为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
考|试/大《刑诉48条》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公、检、法的职能管辖范围,故本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①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②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作为律师考试,答出其中的要
点即可。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应
与人民法院之间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类似。
《刑事诉讼法》第24条
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
销赃地。
犯罪地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
管辖权。
本案中,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由B县公安局
管辖更能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①《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
法的首要前提。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处理案
件时,只服从法律。
考|试/大这一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这一原
则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了必要的
条件,排除了来自于社会的其他不正当干涉,保障了司法行为的纯
洁性,权威性,保证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其次审判权、检察权的独
立行使还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得以形成的根本前提,从而为准确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考|试/大
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由行政机关影响审判结果,破坏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也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
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
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实行两审终审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首先,既可以及时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
裁判,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使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其次,既方便诉讼参与人
就近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
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
本
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意见,使二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违背了两审审制,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落空。
③法庭审判阶段最后应为评议和审判。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呈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
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合议庭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以及执行方法,
或者免除刑罚作出判决。
对于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关经
济赔偿问题,一般也同时作出处理。
考|试/大《刑诉解释》第114
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
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
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
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
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故合议庭
在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合议庭开庭审理
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