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对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3•【字号】穗府[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广州工伤鉴定在那里

广州工伤鉴定在那里广州工伤鉴定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内,主要由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鉴定工作。
下面是关于广州工伤鉴定的详细介绍。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是广州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劳动保障工作。
其中包括工伤鉴定工作。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设有专门的工伤鉴定部门,负责处理工伤鉴定相关的事务。
该部门由一支专业的工伤鉴定团队组成,包括临床医生、法医鉴定人员等。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鉴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2. 鉴定流程:工人发生工伤后,需要向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会组织工伤鉴定团队对工人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包括了解事故经过、检查伤情、听取工人陈述等环节。
根据鉴定结果,劳动保障部门做出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
3. 鉴定依据:工伤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医学知识。
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这些依据,综合分析鉴定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
4. 鉴定结果:工伤鉴定结果主要包括工伤的性质、程度和责任划分。
根据鉴定结果,工人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报销等。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鉴定工作一直以来都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该局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伤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广州市,如果有工人发生工伤,他们可以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会协助工人联系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工作。
工人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咨询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鉴定工作对于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将继续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为工人提供优质的工伤鉴定服务。
广东工伤等级认定标准

广东工伤等级认定标准广东省工伤等级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具体标准如下:一、轻伤1. 对于局部或全身的损害程度轻微的,或可通过常规治疗或休息恢复的(如轻微扭伤、皮外伤等),判定为轻伤。
2.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定的非事故致伤的,也可认定为轻伤。
二、中度伤残1. 四肢功能障碍或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判定为中度伤残。
2. 不能达到中度伤残标准,但经两个以上按劳分配单位或临床所需的其他行政许可部门鉴定为中度伤残的,同样判定为中度伤残。
三、重度伤残1. 四肢功能障碍或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自理生活的,判定为重度伤残。
2. 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严重,造成家庭成员丧失生活能力,或者严重危及生命的,同样判定为重度伤残。
四、特别重度伤残1. 全身机能丧失,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依赖他人帮助的,判定为特别重度伤残。
2. 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单目失明且另一耳严重损聪、两上肢致残且双下肢丧失功能、双下肢致残且双上肢丧失功能、躯干瘫痪等,同样判定为特别重度伤残。
五、丧失劳动能力1. 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致使劳动能力减少不低于40%的,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2. 多处骨折伴有内脏、器官损伤,导致劳动能力明显减少的,同样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在工伤等级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与伤情相关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以便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同时,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和相似案例进行判定。
以上是广东省工伤等级认定的标准,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福字[1997]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发布日期】1997.11.03【实施日期】199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7〕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本市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以及病休职工的鉴定管理工作,保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深入健康地发展,现将《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下列原则执行:一、本标准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二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助;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五、六、七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八、九、十级为轻度残疾。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其在职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需进行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时,原则上按本标准执行;对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本标准无相应条款,可参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简称“国家评残标准”,GB/T16180-1996)和《广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评定标准》(穗劳鉴字〔1993〕第3号)评定。
四、本标准有关致残分级判定基准参照国家评残标准和本市工伤评残标准。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行走困难、卧床不起者。
2.严重脑外伤性精神病,颅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精神症状未缓解,伴有重度疾呆;癫痫伴有中度以上智能缺损;严重人格障碍者。
广东省工伤条例十七条

广东省工伤条例十七条广东省工伤条例十七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根据广东省工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可以按病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0%进行支付。
2. 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1-4级的,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比例递增支付;伤残程度评定为5-6级的,以每个月300元为基数进行支付。
3. 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计算标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1-2级的,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比例递增支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3-5级的,以每个月300元为基数进行支付。
4. 因工种中毒发生伤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金额按照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个月支付。
5. 残疾人康复费的支付,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指导、协助和组织评定接受工伤职工日常生活的护理人员的养护费用、伤残津贴用于残疾人康复治疗费的支付和护理费的支付。
同时,广东省工伤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1. 在工伤发生后,职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工伤鉴定意见和有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帮助鉴定工伤,并向职工支付伤残津贴。
2. 工伤发生后的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和丧葬补助金,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障的主管部门备案。
3. 工伤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直到其法定退休年龄或治疗失效。
4. 伤残津贴和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其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残疾人康复费按年支付。
综上所述,广东省工伤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合理的修复和补偿机制。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穗劳福[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期和残疾等级鉴(评)定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与国家有关文件相适应,将现行的“工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的提法规范为“工伤、职业病医疗期”(简称“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系统治疗和领取工伤待遇的期限。
具体解释为: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遗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不需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未达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由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即为工伤医疗期满。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满时,经市或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金(或称伤残抚恤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后,其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1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东省职工的劳动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工伤的管理和治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二条广东省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包括本省户籍和非本省户籍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赔偿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死亡补助金等。
第三章工伤预防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工伤预防的宣传力度,推动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工伤鉴定和认定第十一条工伤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进行工伤的鉴定工作,对工伤进行准确的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工伤进行认定,并发放工伤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涉及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认定结果对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工伤赔偿第十五条工伤赔偿应当依法进行,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紧急救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工伤发生的证据材料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工伤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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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范围:
(一)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职工或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五)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较重伤病的确认;
(六)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八)旧伤病复发的确认;
(九)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
(十)工伤康复对象和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十一)对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十二)其它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鉴会负责制定本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标准。
市劳鉴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劳鉴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劳鉴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再次鉴定随机抽取五名或者七名相关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再次鉴定专家组与初次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不重复。
市劳鉴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达300人及以上者,可以成立由相关内设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小组(以下简称劳鉴小组)。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由单位内设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第七条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的职责和审核程序: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检查化验结果、与伤病相关的影像学资料、现场证明等)。
(三)伤病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到指定的诊断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查化验结果。
(四)用人单位劳鉴小组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根据国家、省、市的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伤病职工做出医疗终结意见,或者劳动能力恢复等有关情况鉴定审核意见,并送达伤病职工。
用人单位根据劳鉴小组作出的鉴定审核意见给予安排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
(五)用人单位劳鉴小组要求伤病职工复查,如伤病职
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属于工伤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伤病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会提出鉴定申请。
第八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书面向市劳鉴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有关的伤病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本次和历次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须持有省或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小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
5.检查化验结果;
6.与伤病相关的影像学等资料。
非因工伤病职工提出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伤病职工持已填写的《申请表》,到市指定诊断医疗机构作有关检查和诊断。
(三)专家组根据市指定诊断医疗机构或诊断小组的诊断意见和有关检查证明材料,对劳动能力等鉴定申请提出鉴定意见。
(四)市劳鉴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标准,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对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状况等作出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结论的市劳鉴会书面提出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初次鉴定结论书及涉及初次鉴定的相关材料。
市劳鉴会自收到复查鉴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鉴定结论。
申请人为复查初次鉴定结论提供新材料的,不列入复查初次鉴定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但市劳鉴会根据申请人要求审核复查材料时,认为属市指定诊断医疗机构或诊断小组的诊断结论与实际伤病明显不符,或用人单位漏报伤病者主要诊断检查材料的,申请人可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复查鉴定。
第十条申请人对市劳鉴会做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市劳鉴会做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四)、(五)、(六)、(八)、(九)、(十一)项复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劳鉴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鉴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专家组对受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伤、病案或申请人的申诉,要求被鉴定人到原指定或另指定的诊断医疗、防治机构重新检查诊断,做出经过专家组合议的书面鉴定意见,送市劳鉴会确认处理。
第十三条市劳鉴会对受理的案件,发现资料不全或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和有关诊断医疗、防治机构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应当在20天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内可以作为被鉴定人办理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非因工伤病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申请
人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