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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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采用非临床试验的方式确认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包括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符合率/一致性。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

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对应项目的对比资料,该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三、基本原则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比对,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此处所述实质性等同,指预期用途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申请人应采用最终定型的试剂进行临床评价。

进行临床评价之前,应确定产品的基本性能,通常包括适用的样本类型、特异性、精密度、检出限和/或定量限、测量区间、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等,以便为待评价试剂进行临床评价提供依据。

如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申报试剂进行评价。

四、具体要求(一)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1.对比试剂的选择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方法学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待评价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更新至2020年1月)(1)

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更新至2020年1月)(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7年5月4日修订,各类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亦于近年来陆续制修订并发布。

各医疗器械企业作为受法规变化影响最大的相关方,应积极应对新法规政策下的挑战,密切关注最新法规动态,提前做好攻略规划,确保产品尽快获批上市!完善自身法规体系,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为方便各企业检索最新法规,本协会特收集、整理、编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供大家参考。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产品领域,对各类法规进行识别、收集、评估、导入、宣贯培训。

注: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若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于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一、行政法规
二、部门规章
三、通告
四、公告
五、通知性文件
六、政策解读
七、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20年1月。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要求规范(2017版)1204(可编辑修改word版)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要求规范(2017版)1204(可编辑修改word版)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 版)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规范是对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规范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利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对被测物质进行定量检测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的酶促及非酶促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测定试剂)的注册技术审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 号)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分类代号为 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 年第44 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主要原材料(例如各种天然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抗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标记用酶、磁微粒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校准品、质控品的原料选择、制备、赋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是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论推导和实验验证,免除对试剂进行临床试验。

本文将介绍一些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首先,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

试剂的研发和设计要基于深入的相关疾病机制的理解和丰富的实验研究结果。

这样可以保证试剂的设计合理且有潜力成为临床应用的良好指标。

其次,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要依据已有的相关临床研究结果。

不同疾病领域的临床研究通常会提供大量的参考数据和证据,而这些数据可以被用来评估试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确定试剂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并且可以评估试剂与已有方法的相互比较。

第三,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要依据已有的相关实验室研究结果。

实验室研究是体外诊断试剂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该试剂不仅要在实验室环境中进行验证,还要在相关模型和实验条件下进行验证。

这些实验数据可以提供试剂的技术性能参数和临床阈值,如灵敏度、特异度和准确性等。

此外,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还要依据相关标准和指南进行。

体外诊断试剂的评估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评价指南,如美国FDA的临床试验指南、欧洲CE标准等。

这些指南提供了一系列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有助于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后,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还要考虑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

评价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试剂的商业可行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以及试剂的临床应用效果和对患者健康的实际影响。

这项评价工作应该涉及相关的医疗专家和决策者,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已有的相关实验和临床研究结果,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指南。

评价过程要考虑试剂的实际应用情况和效果,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0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基本要求及常见问题-陈亭亭

0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基本要求及常见问题-陈亭亭
• 病例组: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病程早、中、晚, 病情轻、中、重,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反 映该病的全部特征。 • 对照组:无该病的患者,及易混淆病例。 • 同步盲法:在资料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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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 • 对比试剂的选择:已上市产品,目前临床普遍认 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考虑方法学、临床预期 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溯源情况、阳性判 断值或参考区间等。 • 注意:已批准的样本类型 • 受试者 • 结果不符样本: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复核, 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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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 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样品进行临床评价。
7
• 临床机构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临床试验机构:数量、资质、临床试验样品 三类不少于3家,二类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样品 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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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试验病例数 • 第三十四条 依据指导原则 用于罕见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 需的体外诊断试剂,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 免做临床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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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临床试验报告
• 1.5 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 1.6 讨论和结论 • 讨论说明临床试验结果能否验证被考核试剂的临床性能。 • 不符结果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复测与否、或金标准 验证),验证后的结果统计、仍然不符的原因等等。
• 定性产品 • 定量产品 • 2.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需扩大样本量重新试验。或重新设计产品。
39
线性范围宽可以增加分段统计
CV
Y=bx+a
y
CUTOFF 高值
CV
低值 0
x
40
4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
指导原则的通告
正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8日
——结束——。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规范是对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规范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利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对被测物质进行定量检测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的酶促及非酶促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测定试剂)的注册技术审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化学发光免疫类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主要原材料(例如各种天然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抗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标记用酶、磁微粒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校准品、质控品的原料选择、制备、赋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三)消费者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基本要求(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评价记录)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境内注册信息及说明书。

(二)与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

应选择参考实验室进行研究,参考实验室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相关检测资质。

四、试验方法试验方法的建立可参考相关方法学比对的指导原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样本要求1.选择涵盖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的样本进行评价研究,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2./,亦3.4.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

(二)试验要点1.在试验操作的过程中应采用盲法。

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应平行操作,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2.建议定量产品试验检测周期至少5天,定性产品试验检测周期10—20天,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扩大样本量和延长实验时间将提高试验的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三)数据收集和处理1.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应首先进行离群值观察,离群值的个数不得超过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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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
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和涉及临床评价的变更申请适用于本要求。

“目录”中产品无特殊说明时不区分方法学。

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以下情形不适用,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一)“目录”中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达到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

(二)“目录”中的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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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基本要求
(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六)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

其他临床评价相关资料如试验方案、原始记录等由申请人保管,保管期限10年。

三、临床评价途径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应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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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产品应满足至少50例阳性样本及50例阴性样本。

实验前应设定临床评价性能指标的可接受标准,如果比较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则应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

3.定量检测产品应注重医学决定水平量值附近样本的选择,并涵盖检测范围。

如涉及需分层统计等复杂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定性检测产品应注重阳性判断值附近样本的选择。

4.评价用的样本类型应与注册申请保持一致。

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液样本和尿液样本,应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

对于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在分析性能评估中对样本适用性进行研究,或在临床评价中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

(二)试验要点
1.在试验操作的过程中应采用盲法。

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应平行操作,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2.建议定量产品试验检测周期至少5天,定性产品试验检测周期10—20天,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扩大样本量和延长实验时间将提高试验的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三)数据收集和处理
1.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应首先进行离群值观察,离群值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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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得超过限值。

若未超限,可删除离群值后进行分析;若超出限值,则需合理分析原因并考虑纠正措施,必要时重新收集样本进行分析。

离群值分析和处理方法应有依据。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统计结果应能证实待评价试剂相对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检测结果无明显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2.对于定性产品,应对两组测定结果进行一致性评价,结合临床诊断信息采用合理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对不一致的样本应通过参考方法或临床诊断信息等进行确认。

五、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评价报告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情况和数据分析方法等进行清晰的描述。

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试验时间及地点等。

(二)试验设计,详细说明对比试剂/方法选择、样本入组和排除标准、样本量要求、设盲要求、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内容。

(三)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1.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样本分布等。

样本例数应详细说明计算方法及依据。

2.临床评价所用产品信息,如评价用试剂、对比试剂/方法、配合使用的其他试剂/仪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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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过程描述。

4.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5.数据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的统计方法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合理评价。

6.评价数据表
应以附件形式对入组的样本情况进行汇总描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基本信息、样本类型、评价用试剂和对比试剂/方法检测结果、样本临床背景信息或临床诊断信息(如适用)等。

7.评价报告应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六、其他评价资料
除以上临床评价报告外,对拟申报产品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的相关文献,可作为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文献的检索、筛选和分析请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文献检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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