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掺假羊肉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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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2001]7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5.21
【实施日期】2001.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

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

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

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
售卖假货是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出售伪劣、假冒、假冒注册商标商
品或者其他虚假商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
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风险,因此需要相应的处罚标准来制止和惩罚此类违
法行为。

以下是关于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的一些相关内容。

首先,售卖假货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的违反。

根据《商标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
七条,销售虚假、伪劣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

这两个法律法规为售卖假货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出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刑罚。

伪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产品,具有欺骗性。

如果售卖假货的行为达到了伪劣产品的标准,就可以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判处相应的刑罚。

总之,售卖假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售卖假货的行为,有
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正因为如此,售卖假货的违法行为
遭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希望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完善法律
法规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1.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2. 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定义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欺诈手段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式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形象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

3. 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行政处罚种类(1) 罚款对于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企业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有时甚至可能是企业的年销售额的数倍。

(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企业往往需要依靠相关的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限制其经营活动。

(3) 停产整顿对于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顿一段时间,以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同时,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相关的深度整改,以确保食品安全。

(4) 公示信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主管部门可以将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企业及其违规情况公示于社会,让公众知道该企业的违规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

(5) 刑事处罚对于违规行为十分恶劣、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个人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以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4. 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行政处罚的依据(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范围,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违规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依案说法:对一起经营假羊肉案的案件分析

依案说法:对一起经营假羊肉案的案件分析

依案说法:对一起经营假羊肉案的案件分析作者:田浩楠郭改玲魏娜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20年第04期基本案情2019年3月6日,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当地公安部门移交的一起涉嫌经营假羊肉的案件。

经查,针对辖区内B火锅店经营的“精品肥羊”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果为“检出猪肉成分,未检出羊肉成分”。

该火锅店负责人李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承认被检“羊肉”是其以18元/kg 的价格购进60kg生猪肉后,将生猪肉与羊尾油进行混合冷冻后再用切片机进行切片装盘制作成“精品肥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9元/盘。

除被扣押的36kg假羊肉外,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

观点分歧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执法人员在对该案进行定性时产生了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准确认定“掺假掺杂”和“以假充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掺假掺杂”和“以假充真”均有明确解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使产品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则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处罚决定书范例: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处罚决定书范例: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处罚决定书范例: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食药监食罚〔2016〕26号当事人:××冷冻食品批发部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6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测试有限公司检验,你单位经营的羊肉片检测出鸭成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经检验不合格的羊肉片是于2016年10月10日从××水产品经销处购进的,共购进了2箱,每箱8盒,共计16盒,购进价格为12元/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货值金额240元,你单位提供了购货票据及供货方的资质,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羊肉片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240元。

针对你公司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冷冻食品批发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场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经营的羊肉片含有鸭成分,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售卖假肉法律后果(3篇)

售卖假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其中,假肉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售卖假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售卖假肉的法律后果。

一、售卖假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最高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有虚假标注、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售卖假肉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售卖假肉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

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售卖假肉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卖假货500元处罚标准

卖假货500元处罚标准
在我国,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是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售卖假货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我们将对卖假货500元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警告:对于初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执法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对于违法销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执法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销售金额的百分比确定,一般在1%至20%之间。

3.没收违法所得:执法部门有权没收违法销售所得以及用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具、设备等。

4.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或个人,执法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继续经营。

5.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500元的处罚标准,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

执法部门会根据违法销售商品的种类、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处罚力度。

此外,处罚决定还需遵循法律程序,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等。

为了避免卖假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加强对商品的审核与管理,确保商品质量。

3.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4.了解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5.及时关注执法部门的政策动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最后,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商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可能导致自身遭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销售假冒产品怎么判刑处罚

销售假冒产品怎么判刑处罚
根据销售假冒产品的犯罪原因进行查处,若有意故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多次销售生产假冒产品的,或无犯罪悔意的会从重处罚。

相反只是客观参与或者是过失行为的,也会从轻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指在从事工商业活动时以
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根据规定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处罚,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按照工商管理部门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假冒产品,根据国家规定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变质产品、伪造产品、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落后、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产品等均属于假冒产品。

根据具体生产和销售假冒产品的情节,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涉案金额,犯罪的主观客观原因也会有不同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标准。

例如只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导致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降低了原有的使用能力的;又例如用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级产品的。

根据上诉等难以确。

无良商人销售伪劣产品 一审判刑1年罚金8.5万

无良商人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判刑1年罚金8.5万个体户余贵兰在明知所谓的“肥羊卷”、“羊肉卷”、“肥牛片”、“肥牛卷”主要由猪肉加工而成的情况下,依然批发购买,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5万元。

【案情简介】余贵兰是个体户,主要从事调味品及干货批发生意。

因经营需要,余贵兰到合肥温馨食品有限公司找到公司负责人马士平(已判刑)联系批量购买牛、羊肉制品。

马士平告知余贵兰肥羊卷、羊肉卷、肥牛片、肥牛卷都是用猪肉加工生产的,余贵兰仍要求购买。

双方谈好价格,建立了长期供销关系。

余贵兰每次进货前都是通过电话与马士平联系,由马士平安排工作人员从合肥把劣质牛、羊肉冷冻食品从合肥通过物流发往淮南。

2013年5月20日,六安市警方对马士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

经查,马士平销售给余贵兰的羊肉卷是用复三层卷加工生产的,肥牛片、肥牛卷是用福康肥牛加工生产的。

经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送检样品均检验出猪成分和极少量羊、牛成分。

通过在马士平的公司扣押的销售凭证证实,确定余贵兰自2011年至案发时从马士平处购进劣质牛、羊肉冷冻制品价值16万余元。

余贵兰将上述伪劣牛羊肉冷冻制品已全部在其经营的批发部销售完毕。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余贵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余贵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余贵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万元。

【律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涉案金额显然已经超过了5万,达到了量刑标准。

本罪量刑标准: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案说法:对一起经营假羊肉案的案件分析

依案说法:对一起经营假羊肉案的案件分析近日,一起涉及经营假羊肉的案件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该案件涉及多家餐饮企业,他们在销售羊肉时掺杂了大量猪肉,导致消费者受到了欺骗和伤害。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愤慨和谴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案的刑事责任会如何被认定?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为公众提供更加权威和准确的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指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刑事犯罪。

而假羊肉案件显然也属于这一范畴。

根据相关报道,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羊肉制品时,故意掺杂猪肉,然后销售给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针对此类刑事犯罪行为,《刑法》还对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依法定刑,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

《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责任追究细则。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罪等,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

如果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发现涉案人员还涉及其他相关刑事犯罪行为,也应依法予以追究。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国家有关部门将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心。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刑法》有关规定非常清晰,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认定,还需要依法审慎。

在认定羊肉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时,需要通过法医鉴定等手段来确定产品是否掺杂了猪肉等其他动物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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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掺假羊肉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近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虚假宣传销售掺假羊肉案件。

案情
当事人王某自2012年8月起,从供货商处购入一种名为“精品涮”(调制羊肉、鸭肉混合在一起)的肉制品,自行加工切片后在其店内佯作羊肉卷散装零售,并在其摊位打出自制牌子:“内蒙古精品羊肉卷,48元/斤。

”案发后,王某不承认销售掺假羊肉的事实,宣称该“精品涮”确实含有羊肉成分,并提供了产品抽样检测报告,证明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检测标准。

分析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尽管当事人销售的是检验合格食品,但并非纯羊肉制品,涉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应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有不同的看法。

从案件的性质、危害、影响等多方考虑,经反复研究讨论后,得出以下观点。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当事人王某销售的“精品涮”经抽样检测,符合食品卫生检测标准,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欠妥。

2.王某销售的“精品涮”虽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其在摊位上设置的自制牌子,属于广告牌还是价格公示牌?如果定性为广告牌,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广告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王某的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本案中王某的宣传手段为自制广告牌及口述,其实际的广告费用较少。

如果按《广告法》定性处罚,显然过轻,不能起到警示、教育当事人的效果。

3.王某在其摊位打出自制牌子“内蒙古精品羊肉卷,48元/斤”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执法人员经研究后认为,应适用此条规定定性,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南长工商分局对王某销售掺假羊肉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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