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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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第78条
(1)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
(2)
(3)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
(4)
(5)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
(6)
第79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第80条
(1)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
(二)现有工作质量
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0.3‰,识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
第86条
第87条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列明延长时间的原因,提交授权中心。授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提供集中授权支持。
第74条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7章授权业务管理
第8章
第1节
第2节
第75条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76条
第77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
第32条
第33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内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内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管理1第一节机构设置1第二节机构职责2第三节机构准入3第四节日常管理5第三章人员管理6第一节角色设置6第二节人员职责8第三节人员维护10第四节权限管理14第四章客户管理15第一节客户归属原则15第二节建立客户关系17第三节解除客户关系17第四节调整客户关系17第五章营销管理18第一节日常管理18第二节引见管理20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20第四节专题营销管理22第五节电子宣传品管理24第六节理财规划25第六章经营管理26第一节网点晨会管理26第二节一对一指导管理26第三节网点行动计划管理27第四节数据管理28第五节客户经理积分管理29第七章交易管理30第一节基本要求30第二节单证及凭证管理31第三节会计稽核32第八章参数管理32第九章风险管理33第一节安全及保密管理33第二节监督与检查34第章附则35第1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按照《中国邮政金融IT总体规划》要求,依托“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搭建以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理财规划及交易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和网点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全国性营销管理平台。

第二条为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使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邮政代理各级机构。

第2章机构管理第1节机构设置第四条本系统对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五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邮政代理机构比照执行。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及对应邮政代理机构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含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统称为代理网点)。

第五条本系统各级机构的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与机构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同时本系统支持管理机构区分自营和代理属性分别注册。

第2节机构职责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负责本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优化工作;(二)负责对本系统下级机构和人员的注册.变更.启用.停用等进行审批和授权管理;(三)负责对本系统的系统参数.业务参数进行更新与维护,授权一级分行对部分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四)负责统筹个人客户营销系统推广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银行推出自助银行服务,以满足客户更加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需求。

针对自助银行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一份有效的办法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确保自助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就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办法作出了具体阐述。

二、基本原则1.自助银行业务应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2.自助银行业务应便民利企,便捷快速,提高客户体验;3.自助银行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

三、自助银行开通流程自助银行的开通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客户前往柜台或网点申请自助银行服务;2.银行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核实客户身份;3.进行自助银行服务身份认证;4.客户领取自助银行服务使用协议;5.客户按照自助银行服务步骤完成开通。

四、自助银行服务管理自助银行服务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1.自助银行服务的日常管理由各网点主管负责;2.银行对自助银行业务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并及时处理故障;3.自助银行业务系统需要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确保服务的连续性;4.定期对自助银行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5.银行需要对自助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调整自助银行应用功能。

五、自助银行安全管理自助银行服务的安全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自助银行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分为物理安全和技术安全两方面;2.自助银行服务的物理安全需做好以下工作:–可靠的压案锁定及加固措施;–气密通风系统的安装;–防盗及灾害防范。

3.自助银行技术安全工作需做好以下工作:–对自助银行系统进行身份认证;–保护用户的隐私;–通过技术手段加密数据传输;–设立监控系统及处理机制;–加强维护管理。

六、自助银行服务维护银行需要对自助银行服务进行定期维护:1.自助银行服务设备需要定期巡检、保养和维修;2.对自助银行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升级;3.对自助银行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4.确定维护计划和负责人;5.维护人员应当熟悉维护技术,做好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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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各级机构。

如无特殊说明,邮政企业各级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职责,参照邮储银行同级机构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邮储银行各级电子银行管理部门和各级邮政代理业务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

相关管理部门有邮储银行业务部门、会计与营运部门、科技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等。

第十一条总行职责(一)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负责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推动,指导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发展;3.负责自营机构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的制定;4.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授权审批、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5.负责牵头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6.负责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的编写和业务测试的组织实施;7.负责自助设备功能界面、业务公告、终端广告等内容的统一管理;8.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解释、业务解释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清算管理规定和差错处理流程;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现金、凭证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3.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反假币管理规定和假币处理流程;4.负责上述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系统开发、优化和技术测试等工作;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相关技术标准;3.负责自助设备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测试;4.负责自助设备应用软件的版本管理与下发;5.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网络维护,及时解决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6.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和标准;2.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负责指导全行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分支行职责(一)电子银行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动;3.负责制定辖内自营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4.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审核;5.负责辖内自助设备入网、退网、临时停机和迁址的审批、审核;6.负责辖内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7.负责牵头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8.负责牵头组织辖内自助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客户服务等管理工作;9.牵头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并组织业务测试;10.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意见,参与自助设备后评价工作;11.负责自助银行业务风险防控工作;12.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制度解释、业务解释、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空凭证管理、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等工作;2.负责自助设备反假币工作。

(四)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4.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工作;5.负责自助设备终端软件和屏幕广告的更新升级工作;6.负责自助设备报废技术鉴定,以及报废设备的信息安全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各项安防制度的执行与落实;2.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3.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4.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选址评估,提出安全建设相关标准;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负责安防许可证申领。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主要职责(一)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二)配合邮储银行完成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推动,负责制定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配备计划;(三)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四)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技术维护、报废鉴定等工作;(五)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安防许可证申领工作;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押运钞安防和设备巡检等工作。

第三章准入与退出第十四条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设立原则(一)符合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二)满足客户便捷、高效金融服务需求;(三)优化渠道布局,获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设立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安防要求(一)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安防工程设计规范》(见邮银管〔2014〕128号)要求;(二)符合当地公安、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未经安防验收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不得对外营业。

第十六条设立自助银行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制定自助设备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应配备专人负责自助设备加钞、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应具备符合公安、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的安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七条自助银行设立和终止审批(一)一级分行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二)各级分支行设立、终止自助银行需向上级行提出书面申请;(三)省(区、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应由省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省(区、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单列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由市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要求1.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市场分析、业务量预测、设立方式、设备配置(类型、数量)、运钞方式、安装地址、周边环境等;2.终止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终止原因、终止时间、终止自助银行后的客户服务及分流方案、设备处置方案,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五)一级分行收到下级行和同级邮政企业的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十八条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设立批复后,需在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自助银行信息维护。

维护内容包括自助银行机构属性、类别、营业地址、现金管理模式、设备配置等。

第十九条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终止批复后,应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清理工作。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一)场所、设备或人员等发生变动,导致无法达到设立条件的;(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禁止性规定,不适宜继续开办全部或部分自助银行业务的;(三)违反监管部门和邮储银行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且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四)代理营业机构发生委托代理协议解除的,所属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自助银行被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关闭的,主管机构应在接到关闭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机构。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入网(一)自助设备入网是指自助设备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二)自助设备入网要求1.自助设备入网前应进行入网申请,未经审批的自助设备不得入网;2.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机构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入网审批;3.对于全国统一C端软件版本的自助设备,应安装总行统一下发的最新软件版本;4.自助设备入网操作完成后,应进行技术联通性测试和参数设置等工作,保证自助设备开机营业后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正常运行;5.技术联通性测试完成后,应进行自助设备交易验证测试,对所有拟开通业务及配钞、轧账等交易进行测试。

自助设备通过交易验证测试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自助设备效益进行分析,对于长期低效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迁址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自助设备迁址(一)交易量持续低下、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的自助设备,应进行迁址,将设备配置到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位置;(二)迁址后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自助设备,应按照“先退网、再入网”的流程进行处理;不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迁址前须申请停机;(三)由于网点变更或物业等原因需要迁址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迁址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停机(一)因全国范围内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技术原因,需要设备临时停机的,由总行统一通知,一级分行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停机时间,安排辖内机构按要求进行停机及重新开机操作;(二)一级分行辖内因系统升级、营业场所休假、装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机,停机天数在7天以上的,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的,由二级分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3天以下(含3天)的,由一级支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三)对于发生案件和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助设备,一级分行应强制停机;(四)对于涉及现金或重空凭证的自助设备,停机前应进行轧账、清机处理,缴清实物现金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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