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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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现就2006年再贷款浮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社再贷款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即0.315个百分点)执行,其中,一年期利率为3.555%。

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其利率按发放日前一年的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

按照这一原则,该类再贷款2006年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58%(2005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3.08%)。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2006年1月1日后发放的该类再贷款按2006年加点浮息后的利率(3.58%)执行。

三、金融稳定再贷款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利率(3.58%)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

三、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四、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五、我营业管理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六、首套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2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银监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拉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但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违规问题较多,甚至出现“假按揭”贷款,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利益。

如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于市场竞争及经营绩效考核需要,简化贷款条件,不规范操作,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假按揭”贷款会取银行资金;个别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贷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贷款相关要件,骗取银行贷款等。

为防范和控制“假按揭”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各行要重视“假按揭”贷款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6]54号)要求,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同时,要密切关注宏观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变化,准确评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各类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08-265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08-265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008.10.28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等敏感类业务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等有关法规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

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贷款、房地产投资等房地产业务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加强项目管理。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共计2808字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银行业风险控制和信贷业务合规运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

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商业性房地产政策的规定,加强对客户的全面评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承受能力,提高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贷前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银行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信贷策略,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管理,提高信贷的准确性和精准度。

三、严格把控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银行应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贷后风险管理,对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有效。

银行应建立健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银行应积极开展协同授信、贷款保险、债券等衍生业务,提高担保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贷后风险。

四、严禁不良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情况,科学设计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如虚假抵押、担保人不够信用等。

银行应遵循诚实守信、风险可控、识别和处置风险并承担责任的原则,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尽早识别和处置不良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

五、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自律监管银行应遵循诚实守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行使自身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自律监管。

银行应根据批次、业务类型、地域以及客户特征等特点,分别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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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

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

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

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

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
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

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

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

健全开发贷款的封闭性管理措施,严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资金流向,可实行销(预)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开发贷款。

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

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有关规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九、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户不守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加强同业合作,防范和控制客户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

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施,于2006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银监会。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有关部门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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