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第七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规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 (2)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7)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13)第六章绿地及开敞空间规划 (14)第七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6)第八章城市设计引导 (18)第九章空间管制规划 (19)第十章市政工程规划 (21)第十一章环境卫生规划 (24)第十二章综合防灾规划 (25)第十三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 (27)第十四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7)第十五章旧村建设规划 (29)第十六章规划编制单元及管理单元管制 (30)第十七章规划实施规定 (31)第十八章附则 (33)附表1 配套设施一览表 (35)附表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一览表 (42)附表3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复核一览表 (43)附表4 规划编制单元属性一览表 (44)附表5 规划管理单元属性一览表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背景为了高标准地建设xx市xx中心城区,科学合理地配置该区域土地资源,顺利实施《xx市xx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法定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详细规划法定文本。
第二条编制依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市规划条例》、《xx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xx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xx市xxxx城区分区规划》(2004--2020)及各类专项规划等进行编制。
第三条法定效力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划执行,并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也应遵照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法定文本适用范围(以下简称xx中心城区)为:西至xx东四路、沿河xx路、xx东六路、xx水库;xx至昌盛路、竹仙洞水库;东、北均以前山河为界,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27平方公里。
控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笔记第一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特征与作用1、我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战略层面详细规划——操作层面2、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总规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调设计、管理、开发相衔接是管理的依据,指导修详的编制。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3、1982,上海虹桥开发区,我国最早尝试控详地区之一1998,深圳《深圳城市规划条例》,将控详内容转为法定图则。
4、法定图则——本质为公共契约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与过程,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而形成的相互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划实施图则”。
5、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征和作用特征:(1)控制引导性和灵活操作性控规表现在对建设项目的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控制和引导——核心问题&首要特征灵活操作:规划要素简化和图解,实现设计管理结合,提高可操作性,制定指标有弹性(2)法律效应——基本特征(3)图则标定——成果表达方式作用:(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3)体现城市设计构想(4)城市政策的载体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及历程6、简述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和历程背景: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土地使用有无偿无限期转向有偿有限期,土地进入市场。
为了对土地资源更好地利用、分配,引进了新的规划手段——控详。
(1)城市建设的要求(2)规划管理的要求(3)新形势下的规划设计的要求发展历程:?7、相关类型(1)区划法,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是一种土地分区管理法,它是在对土地进行详细划分的基础上,规定土地的用地性质,建筑及环境容量指标,并通过立法作为城市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名词解释)

(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计算案例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城市规划期末复习

市和镇。
不是众多的人和物在地域空间上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础及社会联系极其密切的有机整体。
城市化是指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地域转化为城市地域、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的过程。
比例来表示。
(1) 100 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2) 50—100 万为大城市;(3) 20—50 万为中等城市;(4) 20 万人口以下为小城市。
(1) 前工业社会时期:以农业为主,生产以第一产业为主,非农业人口是城市人口的主体,城市惟独商业和手工业;(2)工业社会时期:城市数量、规模与经济总量的积累,城市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主要空间形态,城市问题产生;(3)后工业时期: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尚未终止。
城市化水平是指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1)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受到不少因素的影响,但在所有因素中,城市化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城市化水平越高;2) 城市化进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城市化化进程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也在现代化,现代化社会与人类有史以来所追求的目的是彻底吻合的,要达到这种目的,惟一有效的综合手段就是城市化,没有城市化也就没有城市的现代化;综上所述,国际上习惯于把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作为衡量该国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之一。
我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将城市规划定义为: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在《城市规划办法》中则进一步强调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施为对象,通过资金和劳动的投入,形成与城市功能相适应的城市物质空间,并通过直接提供服务,或者经过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改善的目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路幅宽度W(米)退让距离(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 ≤16 16<W≤32 >32
(完整word版)六安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草案)六安市城乡规划局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管理单元规划第四章开发强度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城市绿地与生态第八章建筑与景观风貌第九章公共设施第十章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第十三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表: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第一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并为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与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标准依据,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
1。
3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
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组织六安市控规体系分为“控规通则”、“管理单元规划”及“地块控规”三个层级。
“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
“管理单元规划"是以划定的城市管理单元为基础,主要确定各单元的主导功能、建设总量及人口容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公用和公益设施。
“地块控规”则是在“控规通则”和“管理单元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控规.第二章建设用地2.1 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2-1表中适建比例、适建范围的规定进行控制。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商业、办公、酒店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1.4
在执行过程中,如《通则》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有相应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正。
2.1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应按表2.1.1、2.1.2执行。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整理)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用地分类2.2城市空间布局2.3基本生态空间2.4城市绿地与广场2.5居住用地布局2.6工业用地布局2.7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分级分类3.2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地块容积率4.2建筑间距4.3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城市景观5.2街区控制5.3建筑空间与环境5.4建筑单体5.5建筑附属物5.6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一般规定6.2地下交通空间6.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地下商业空间6.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地下仓储空间6.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城市道路7.2公共交通7.3停车场(库)7.4公共自行车交通7.5步行系统7.6交通综合体7.7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给水工程8.2排水工程8.3燃气工程8.4电力工程8.5热力工程8.6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环境卫生设施8.8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用地竖向8.10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人防工程9.3消防工程9.4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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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用地与征地边界范围对照示意图
用地边界
用地边界是规划用地与道路或其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 线,用来划分用地的范围边界。 用地边界是用来界定地块使用权属的法律界线。 地块用地边界的划分考虑因素 单一性质 结合自然边界、行政边界 地价区位极差 开发性质规模 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保护 现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特殊功能要求 新旧区
3. 体现城市设计构想 4. 城市政策的载体
P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目标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所涉及的城市局部地
区、地块的具体目标,并提出各项规划管理控制指标,
直接指导各项建设活动。
P301
第一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1. 编制的程序
任务书的编制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确定方法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1. 城市设计引导与控制 2. 建筑高度、体量、形式与色彩 3. 其他引导性控制要素
2011年12月25日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控制
1. 公共服务设施定义 2.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4.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指标
2011年12月25日
一.公共服务设施定义
上海市用地兼容表(偏重于用地性质的兼容)
二.环境容量控制
环境容量控制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
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做出合理规定。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容积率
容积率是反映建设强度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一定用地
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总量。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单一性质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和混合性质用地容积率计 算 综合楼容积率指标计算: A=A1×M1/M+A2×M2/M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对容积率的影响
用地边界
规划控制线一览表
线形名称 线形作用
红线
绿线 蓝线 紫线
道路用地和地块用地边界线
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黄线
禁止机动车开口线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线 建筑基底线 裙房控制线 主体建筑控制线 建筑架空控制线 广场控制线 公共空间控制线
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
1.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 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 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 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 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生产生活的各类公共服务的物质
载体。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两类:城市总体层面落实 的公共服务设施;为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需要,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的公建项目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指标
千人指标
用地控制
2011年12月25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P309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规划文件(文本、说明) 规划图纸:
区位图 用地现状图 用地规划图 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管网规划图 环保环卫规划图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 五线规划图 空间形态示意图 城市设计概念图 地块划分图 地块控制图则
第二节
规定性控制要素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总和与地块
用地面积的比率。 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着重于平面二维的环境需求,保证一定的空 地率、绿地率。
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指标是以控制其下限为准
三.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所需的良好环
2011年12月25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编号 指标 分类 注解
1
2 3 4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5
6 7 8 9 10 11 12 13
建筑高度/层数
绿地率 公建配套项目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社会停车场库 配建停车场库 地块出入口方位、数 量和允许开口路段 建筑形体、色彩、风 格等城市设计内容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引导性
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
用于沿道路的地块 用于地块之间 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 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配建停车
主要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 道、城市公园以及其他城市开敞空间周边地区
P304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1. 土地使用控制
2. 环境容量控制
3. 建筑建造控制 4. 行为活动控制
2011年12月25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
土地使用
环境容量
建筑建造
城市设计引导
配套设施
行为活动
用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限高
建筑体量
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行政、 商业、文教体卫等)
交通活动
环境保护规定
用地边界
建筑密度 居住人口 密度 绿地率
用地边界专业规划线图示
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用地所规定的使用用 途。包含:土地的实际使用用途;附属于土地上的建( 构)筑物的使用用途。
用地兼容性
用地兼容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指不同土地使用性质 在同一土地中共处的可能性。二指同一土地,使用性质 的多种选择与置换的可能。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主要由用地性质和用地上建筑物的 适建来反映,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日照间距、侧向间距 消防间距、通风间距
生活私密间距、
城市防灾疏散间距
四.行为活动引导
交通活动控制
交通运行组织、出入口方式及数量、公共交通组织、停
车泊位、其他交通设施
环境保护规定
噪音振动等允许表准值、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及浓度、 固体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固体废弃物控制、其他
第三节
引导性控制要素
建筑后退
建筑形式
交通方式 出入口方 式、数量 其他交通 设施 停车泊位
噪声
用地性质 土地使用 兼容
建筑间距
建筑色彩 建筑空间 围合 建筑小品
水污 水污染物允 许排放浓度 废弃污染物 允许排放量 固体废弃物控制
其他
一.土地使用控制
用地面积
用地边界
用地性质 土地使用兼容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确定的建筑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 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增(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 征用地的面积。
第五节 第六节
市政设施配套控制 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2011年12月25日
第七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规定性控制要素 引导性控制要素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控制 市政设施配套控制 控制线详细规划的设施与管理
2011年12月25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1. 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
2. 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的下限进行控制。 建筑后退主要包括退线距离和退界距离两种。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物之间因消防、卫生防疫、日照、交通、空间关 系以及工程管线布置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必须控制一 定的间距,确保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 通、住宅的日照以及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保证城市主要道路上的交通安全和通畅 建议出入口方位、利于疏导交通 控制建筑体量、街景、立面 控制裙房体量、用地环境、沿街面长度、街道公共空间 延续景观道路界面、控制建筑体量、空间环境、沿街面长度、 街道公共空间 控制沿街界面连续性 控制各类型广场的用地范围、完善城市空间体系 控制公共空间用地范围
用地边界
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
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 建筑限高 建筑后退 建筑间距
建筑限高
建筑物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
或屋面(坡屋顶)的高度。
建筑后退
建筑后退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
边界和各种规划控制线的后退距离,通常以后退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