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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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22•【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1996.03.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3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22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建设、房屋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与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工程等级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二)对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四)负责从事工程建设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登记注册;(六)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七)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进行认证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பைடு நூலகம்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4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4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5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2001年6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验收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方指委托实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程验收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验收过程可追溯。

第六条建设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第七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自行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技术、工程环境等方面。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要求和方法第十一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遵循“规范性、综合性、实用性、时效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验收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测量、试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当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结果处理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验。

第二十条对于工程验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领导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情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情况;<2.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规范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扩)建工程。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七、除上述所列规定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第四条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组织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组织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移交运营养管单位和公司档案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要求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检测、外观质量、实体检测、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确认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

二、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工程部项目经理及安质部参加。

三、现场工程实体检查。

(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确定检查数量和检查项目,并逐项逐点进行检验评定,确定每一检查点的等级。

所有检查点检查完后,统计评定项目等级,填写《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根据应得分和实得分计算得分率,填入《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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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3名以上(含3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
(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2.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3.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4.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附件: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表1: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申请表
表2: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
(签字):2012 年月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3: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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