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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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是指对退役军人和军队干部在退休后的生活和服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支持。

其目的是确保军队干部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并对他们的生活进行综合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定期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进行康复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 建立健全的退休军官和干部待遇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支持,帮助退休军官和干部解决退休后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支持。

5.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交活动,增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6. 建立退休军官和干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7.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退休军官和干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实现第二次就业。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目标是满足退休军官和干部的各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同时也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12.03•【文号】国发[1984]171号•【施行日期】1984.12.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

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文件(实施细则)

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文件(实施细则)

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文件(实施细则)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一、背景和目的军休机构作为解决军人退伍后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的重要组织,旨在提供退伍军人身心健康、文化娱乐、技能培训和社交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为了确保军休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范化建设文件,明确军休机构的组织架构、功能定位、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规范其运行和管理。

二、组织架构和功能定位1. 军休机构应设有领导机构和相关部门。

领导机构由院长(或主任)带领,下设机关办公室、行政服务部、综合管理部、文化娱乐部、职业培训部、社会交流部等部门。

2.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机关办公室:负责军休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行政服务部:负责会员管理、活动报名和会员费管理等事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职工薪资、考核与晋升、人事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文化娱乐部:负责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和娱乐节目,提供艺术、音乐、电影等文化娱乐服务。

职业培训部:负责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退伍军人顺利转换职业,提高就业竞争力。

社会交流部:负责组织各类社交活动和交流会议,促进退伍军人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1. 军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军休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

3. 军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和服务评价制度。

4. 军休机构应定期组织活动,包括文化娱乐活动、职业培训和社交交流活动等。

5. 军休机构应注意保护军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6. 军休机构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军人加入会员。

四、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1. 军休机构的服务应以军人退伍后的需求为导向,注重关爱和2. 军休机构应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包括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交交流等。

3. 军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及时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2•【文号】民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军人进入了退休状态,他们是国家和军队的宝贵财富,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让他们在军休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

军休工作的实施旨在为退休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让他们在军休生活中感受到国家和军队的关怀,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三、具体措施。

1. 健康关怀,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对退休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提供健康咨询和保健指导,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2. 心理疏导,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退休军人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心理困扰,增强心理韧性,提高应对压力的能力,让他们在退休生活中心情愉悦。

3. 文化娱乐,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培训班,开展文艺演出、读书分享会等,为退休军人提供广泛的文化娱乐选择,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4. 社会关联,积极引导退休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志愿服务队伍,让他们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帮困等方面发挥余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5. 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退休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6. 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平台,定期向退休军人发布政策法规、活动信息等,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和军队对退休军人的政策措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国家和军队要加大对军休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服务措施的顺利实施。

2. 人员保障,建立专门的军休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保障军休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3. 政策保障,制定健全的军休政策,为退休军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总结。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让退休军人感受到国家和军队的关怀和温暖,他们才能安度晚年,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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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合理设置内部科室,建立规范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

(六)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先进军休工作个人”创建评比,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办理接收(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九)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十二)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三、政治待遇(十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十四)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十六)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十七)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十八)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四、生活待遇(十九)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十)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

(二十一)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二十二)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二十三)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五、医疗保健(二十四)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十五)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认真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引发攀比。

(二十七)开展医疗保健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正确的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适、紧急自救等知识技能,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二十八)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

(二十九)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六、文体活动(三十)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培养文体人才,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十二)加强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合理设置宣传栏(橱窗、灯箱等)、完善荣誉室陈列内容、视情创办内部刊物等形式,及时收集宣扬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三十三)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会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三十四)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自办或合办等方式,加强军休干部老年大学建设,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的活动。

七、服务方式(三十五)建立定人包户制度,通过定期联系或走访,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三十六)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高龄、病重等军休干部,建立信息档案,给予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三十七)深入开展亲情化服务,通过及时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和节日祝福、对住院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及时探望问候等方式,让军休干部真切感受到温暖。

(三十八)积极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军休干部的质量和效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专项购买或签约合作等方式,挖掘养老、旅游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优惠的专业化服务。

(三十九)大力推进信息化服务,在建好用好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的同时,依托社会服务网、地方养老服务平台等载体,采取建设机构网站、设立热线、开通微信、安装“一键通”呼叫器和触摸屏等形式,及时发布更新系统内和社会上的服务信息,满足军休干部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十)扎实做好信访服务,认真接待、耐心答复来信来访来电,依法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无推诿、敷衍、拖延现象,维护军休干部队伍和谐稳定。

(四十一)采取组织引领、搭建平台、典型带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做好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服务工作。

(四十二)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八、队伍建设(四十三)根据军休干部数量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及时提出用人计划和专业需求申请,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四十四)制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技能继续教育。

(四十五)加强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日常行为规范、礼仪标准和接待首问负责制,推行规范着装、挂牌服务、公开承诺,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

(四十六)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责任书,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并与工作人员调整职级、岗位和工资档次相挂钩。

(四十七)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九、设施建设(四十八)按照规定的用房面积标准,科学制定服务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精心组织施工,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四十九)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档案室、会议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配齐设备器材和日常用品,设置醒目标识和引导标志。

(五十)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公布开放时间,明确使用须知,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保持各类设施宽敞整洁、规范有序、安全实用。

(五十一)做好楼院的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造和谐舒适、美观大方、氛围浓厚的休养环境。

(五十二)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十、财务资产(五十三)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目。

(五十四)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和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十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资产,认真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十六)规范车辆使用审批程序,严禁外借和私用,节约用车成本,提高用车效率。

十一、安全管理(五十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五十八)实行全时值班,视情设立值班室,明确值班职责,保持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和通信畅通,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五十九)按照行业规范加强水、电、气、暖、车、档案、印章、电脑网络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等物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泄密等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十)院区、楼内各种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十一)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的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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