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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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责令离校。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1. 背景学术规范是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的重要基础。

然而,偶尔也会发生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情况,这对学术环境和学生权益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惩处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以维护学术秩序、规范学校行为,促进学校良好的学术环境。

3. 惩处措施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采取以下惩处措施:1. 停止或取消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涉及的学术活动资格,如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2. 调整或取消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的研究经费和项目支持。

3. 对涉事个人进行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在学校内部或有关机构公开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的违规行为。

5. 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举报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涉及的违法行为。

4. 责任追究程序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学校将遵循以下程序:1. 收集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2.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3. 在正式调查中,对涉事人员听取陈述、收集证据,并进行充分的审查。

4. 正式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判断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5.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公平与透明原则在执行惩处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时,学校将始终坚持公平与透明的原则。

确保每个涉事人员都能享有合理的辩护权,并有权申述不服。

6. 宣传与教育工作学校将积极开展学术规范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学术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 生效与修订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为适应学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本办法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的文档。

通过明确惩处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并积极开展宣传与教育工作,学校能够更好地维护学术规范,保护学术环境和学生权益。

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二版)》、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学术研究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和工程与技术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活动。

第二章学术规范第三条学术研究人员应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西方错误思潮、各种腐朽思想文化侵蚀,树立法治观念,遵守社会公德,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须为XXXX大学。

使用研究成果时应遵守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证学校对研究成果享有的权益。

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时必须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保存研究结果,便于分析、审核、总结和存档的需要。

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料应由课题组妥善保存。

第六条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七条研究成果的著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在研究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在未实际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附件1: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规范复旦大学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等。

第二章学术规范第三条本规范要求上述第二条所指涉人员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包括以下各项:(一)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时尊重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

临床研究中,应当真实报告病例、检查结果、疗效和任何不良事件。

- 2 -(二)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并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合作作品的署名也可按学术界惯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

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约定分担的责任不同,应在作品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当在文章附录中列出所有参加单位的名称,并表示感谢。

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研究的论文,应声明与企业有无经济利益相关。

署名作者对成果的学术规范情况负有责任。

(四)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的,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五)学术、科研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教学、评审和出版等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研究的正常秩序和科学道德,各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旨在帮助机构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学术诚信。

一、教育宣传与引导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学术道德和规范的宣传教育,培养学术诚信意识和理念。

2.在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以及学术交流平台上,组织专题讲座、讲坛等活动,宣传学术道德,提高学者的学术道德素养。

3.定期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培训,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

二、举报机制与调查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份举报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2.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对接收到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1.对于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处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停职、降职、撤销职务、取消学术荣誉和待遇、制裁资金支持等。

3.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如永久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学术论文出版与编审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出版和编审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道德。

2.加强对学术期刊的评估,建立诚信学术期刊名录,处罚违背学术道德的期刊。

3.进行学术论文的抄袭检测,发现抄袭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学术成果评价1.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校和科研机构,用于学术成果的评价。

2.对于曾经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在学术评价中进行相应的加权处理。

3.加强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偏袒和利益冲突。

六、合作与共享研究资源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学术合作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合作研究的权责和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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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2005年1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复旦大学教书育人的决定》,特制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复旦大学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复旦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研究生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学校职责
第七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四、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九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以指派一位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

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

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有可能)。

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校人事处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人事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校学术规范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五、惩戒标准
第十四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

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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