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

合集下载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

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

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

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

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

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

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

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单独制订侵权法也表明了我国民法典体系面向中国实际和面向未来所展示的鲜明特点。

侵权法的单独制定和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适应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厉行法治的重要举措。

刚才我们说侵权法就是保障私权利的重要法律,我们如果这样给侵权法下一个定义,应该说能够概括出出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样说仍然是非常笼统的,它并没有反映出侵权法在民法中独特的特点和属性。

侵权法教学大纲

侵权法教学大纲

侵权法教学大纲一、引言侵权法作为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学科,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教学大纲旨在全面、系统地介绍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构成要件等内容,以提高学生对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

二、侵权法基本概念1. 侵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3.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 盗用行为的侵权a. 商业秘密侵权b. 品牌侵权2. 人身权利侵权a. 名誉侵权b. 人身安全侵权c. 隐私侵权3. 财产权利侵权a. 所有权侵权b. 知识产权侵权c. 承诺侵权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a. 侵权行为人b. 侵权行为受害人2. 客体要件a. 侵权行为客体b. 侵权行为对象3. 过错要件a. 过错的要求b. 过错的证明4. 损害要件a. 实际损害b. 抽象损害五、侵权责任与救济1. 侵权责任的种类a. 直接责任b. 间接责任2. 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a. 民事责任的免除b. 民事责任的减轻3. 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制止侵权行为六、侵权法实践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案例分析2. 名誉侵权案例分析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七、侵权法的发展与展望1. 侵权法的现状和问题2. 侵权法的未来走向八、总结与展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对侵权法有更深入的认识,掌握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

希望学生们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公正。

民法典中侵权法

民法典中侵权法

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发展、实践与展望在人类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刑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

而在这其中,侵权法又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通过探讨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发展、实践与展望,来阐述侵权法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侵权法概述侵权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侵权法主要涉及到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的赔偿等方面。

侵权法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维护了社会公正与秩序,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发展在我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于《民法典》中。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多个版本的民法典,而侵权法则在这些版本中逐渐发展完善。

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存在诸多问题。

然而,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侵权法开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此后,《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侵权法的完善与发展。

三、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实践在实践中,民法典中的侵权法主要涉及到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

首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在实践中,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法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驾驶员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就可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侵权行为。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证明,可能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后,损害赔偿计算是侵权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2 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机制,以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益。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也提供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网络安全和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消除、减轻和 免除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免责事由,以减轻侵权 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鼓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公正 赔偿。
道歉赔偿
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人要求侵权人 公开道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和 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实施补救
1
侵权行为停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证据保全
侵权责任法保障当事人获取、保全证据的权利,以确保侵权纠纷的公正审理。
3
司法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获得实质救济,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有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法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保护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索赔的时效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等。
3
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前言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虽不一定导致实质损害,但也不应放松处理。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国侵权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之一,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和侵权责任的判断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本文将主要探讨《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

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三种侵权责任方式,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消除影响。

这三种方式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当补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判断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判断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是赔偿损失方式的前置条件,需要确定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这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减少等。

同时,也包括被侵权人为防止、减少或者消除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确定赔偿金额一旦确认了被侵权人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包括三部分,即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为防止、减少或者消除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等。

其中,利息是针对赔偿金额逾期未支付的情况,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将被侵权人的权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前的状态。

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恢复的状态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恢复的状态是恢复原状方式的前置条件。

即需要判断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何种影响,是否可以通过恢复原有的状况消除影响。

判断恢复的具体方式一旦确认存在需要恢复的状态,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的恢复方式。

其中,恢复原状的方法包括修复、重建、退货、退款等。

此外,恢复原状还包括消除侵权行为的后果,如修改广告内容、撤回侵权信息等。

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使被侵权人的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消除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消除的影响是消除影响方式的前置条件。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部涉及民事责任领域的法律,它主要规定的是在侵权行为产生的情境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损害、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等。

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种重要权益。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2、侵权的种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名誉侵害、财产侵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行为不仅有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更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甚至会影响到其社会声誉和个人形象。

3、侵权的责任与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

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责任。

只有在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4、侵权的证明和损失计算《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出具证明材料,体现出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需要尽量还原损失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已发生损失的补偿、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测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际保障与维护。

5、侵权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切断了电线,导致他人手机损坏,经过法律认定,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我国理论上,还存在着行政拘留等行政制裁可以取代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13.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1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5.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6.民事责任竞合: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或“民事责任竞合”;17.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18.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19.分别侵权行为:数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8.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20.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2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22.一般侵权责任:①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③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23.侵权责任形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24.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5.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26.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27.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28.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29.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有的称之为转承责任或者间接责任;30.单独责任: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态31.共同责任: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32.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需要法定或约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的条款;33.共同过错: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34.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35.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36.共同正犯: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37.民事责任竞合: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称为~38.法律责任聚合=责任重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39.私权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40.责任抗辩广义: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其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狭义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4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42.数人承担按分得侵权责任: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情形,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43.真正连带责任: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44.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卫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45.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46.停止侵害:一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7.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参禅返还给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方式;48.恢复原状: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9.用人者责任:雇用人责任、雇主责任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0.互联网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51.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在获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该网络用户的行为被最终确认为侵权行为,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52.产品责任: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3.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54.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果实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对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56.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5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58.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得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59.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或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60.堆放物致人损害:由于堆放物整体倒塌或这个别物件滚落、滑落而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赔偿责任;6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为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3.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的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6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法定义务,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5.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66.教育机构侵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67.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8.商业诽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服务进行诽谤造成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69.专家责任: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执业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70.律师侵权:责任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中属于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的, 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 过错的除外.
的方式主要有: 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二)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三)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四)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五)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六)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七)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八)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十)赔礼道歉.
(五)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 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例题分析4 例题分析4
某天晚上,由于学校保安的离岗,社会闲杂人员 某天晚上,由于学校保安的离岗,
魏某怀揣尖刀顺利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同学受惊, 魏某怀揣尖刀顺利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同学受惊, 在混乱中魏某接连扎伤三名同学仓皇出逃. 在混乱中魏某接连扎伤三名同学仓皇出逃.后被 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魏某名下有丰厚的财产. 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魏某名下有丰厚的财产. (1)三位同学的医疗费等损失共三万元应由谁 赔偿? 赔偿? (2)设上题中,魏某一文不名,或者公安机关 设上题中,魏某一文不名, 一直没有破案,不知谁人所为.本案如何处理? 一直没有破案,不知谁人所为.本案如何处理? (3)设上题中,学校承担两万元后,魏某被抓 设上题中,学校承担两万元后, 或被发现有新的财产,学校对魏某有何请求权利? 或被发现有新的财产,学校对魏某有何请求权利?
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一) 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 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征: 特征: 1.本质上是一般违法行为 本质上是一般违法行为, 1.本质上是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 产生民事责任; 产生民事责任; 2.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或绝对 2.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或绝对 权利; 权利; 3.侵权行为人一般具有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人一般具有主观过错; 3.侵权行为人一般具有主观过错;
五,几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 事责任. 事责任.
(三) 公平责任原则 即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 公平时, 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 害的归责原则. 害的归责原则. 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人行为并无不当的; 人行为并无不当的;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 中受损的. 中受损的.
6.甲 乙激战中,不分胜负, 6.甲,乙激战中,不分胜负,甲弟担心哥哥受 递给甲一把刀,甲持刀将乙打伤. 伤,递给甲一把刀,甲持刀将乙打伤. 7.甲 7.甲,乙,丙各持一大小相同的石块向居民楼 下投掷,不巧其中一块正中路过楼下的丁, 下投掷,不巧其中一块正中路过楼下的丁, 但不知三人谁的石块击中了丁. 但不知三人谁的石块击中了丁.
例题分析1 例题分析1
某日因台风袭击,某工厂架设的一条高压 某日因台风袭击,
电线断裂,掉入甲的鱼塘,导致甲所养鱼 电线断裂,掉入甲的鱼塘, 全部死亡.对于甲的损失, 全部死亡.对于甲的损失,应由谁进行赔 偿? A 由工厂与甲共同分担损失 B 双方均不承担损失 C 由甲自行承担损失 D 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来自例题分析3 例题分析3
某甲的13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 某甲的13岁儿子乙 在学校上学期间, 岁儿子乙,
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 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遭受 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A 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 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错承担连带责任; 有错承担连带责任; B 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 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C 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 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错, 有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四,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
(意思联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 同的过错或行为, 同的过错或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 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共同侵权的形态: (二)共同侵权的形态: 1.甲,乙两兄弟合谋殴打丙,甲持木 1.甲 乙两兄弟合谋殴打丙, 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2.甲,乙共同抬一重物登高,甲觉得 2.甲 乙共同抬一重物登高, 负重的木棍难以支撑重物并对乙表示了此 种担忧,乙称没问题,甲认同. 种担忧,乙称没问题,甲认同.二人继续 前行,木棍断裂,重物砸伤丙. 前行,木棍断裂,重物砸伤丙.
例题分析2 例题分析2
(1)甲广告公司在某汽车站台上方悬挂一
块广告宣传牌,因年久失修严重锈蚀. 块广告宣传牌,因年久失修严重锈蚀.一 日狂风大作,广告牌掉下, 日狂风大作,广告牌掉下,将在站台上候 车的乙砸伤.乙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车的乙砸伤.乙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2)甲受雇于乙为其看管奶牛,某晚甲忘 甲受雇于乙为其看管奶牛, 关栅栏,丙趁机将奶牛偷走, 关栅栏,丙趁机将奶牛偷走,不料奶牛失 将因醉酒而躲闪不及的路人丁撞到, 控,将因醉酒而躲闪不及的路人丁撞到, 对此谁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谁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 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3.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 3.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
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 撰文刊发. 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4.甲驾车驶上人行道,行人乙在向路边躲 4.甲驾车驶上人行道, 甲驾车驶上人行道 避过程中,跌入正在铺设管线的坑中( 避过程中,跌入正在铺设管线的坑中(施 工单位丙未设置警示标志), ),造成手臂骨 工单位丙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手臂骨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 折.(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 合) 5.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 5.甲 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 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乙, 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乙,之女丁下 班回家,甲断然一吼: 给我打" 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 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 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 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特定情形下的过错推定. 特定情形下的过错推定.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 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行为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行为 4.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 4.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4.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 学校有过错的,负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负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向 未成年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免责事由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 (一) 正当理由 (二) 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1.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2.自助行为 3.受害人同意 3.受害人同意 4.第三人过错 4.第三人过错 5.受害人的过错 5.受害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