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种类、登记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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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物品清单

抵押(质押)物品清单

抵押(质押)物品清单抵押人(出质人)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行金额单位:万元编号:--------------------------------------------------------------------------------||处所||数量|质量||保险单||||||物品名称||规格|||评估价值|--------|权证名称|权属状况|登记机关|编号|||(存放、保管、使用单位)||及单位|及状况||号码|起止时间||||||------|--------------|----|-----|-----|------|---|----|------|------|----|----|||||||||||||||------|--------------|----|-----|-----|------|---|----|------|------|----|----|||||||||||||||------|--------------|----|-----|-----|------|---|----|------|------|----|----|||||||||||||||------|--------------|----|-----|-----|------|---|----|------|------|----|----|||||||||||||||------------------------------------------------------------------------------||上列物品经抵押人(出质人)和贷款人核实无误,作为农银______借字_____第_____号合同附件。

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出质人):(公章)|主管部门公章|财产共有人签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权利质物清单编号:----------------------------------------|出质人名称|||--------------|-----------------------||质权人(贷款人)名称|||--------------------------------------|||名称|数量及单位|金额|评估价值|权利凭证文号||权|-----|-------|-----|------|-------|||||||||利|-----|-------|-----|------|-------|||||||||质|-----|-------|-----|------|-------|||||||||物|-----|-------|-----|------|-------|||||||||--------------------------------------||||上列权利质物清单经出质人与贷款人核对无误,作为农银质借字______第||__号合同附件||||--------------------------------------|||||||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出质||(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人移||专用章)||交质||||物时||||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签章)|(授权委托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出质||(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人领||专用章)||回质||||物时||||签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本清单一式二份,出质人、质权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

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

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1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

2 非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

3 农用机器设备,农机站。

4 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

等。

▲一、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抵押、质押物类型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律依据:1、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非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机动车登记办法》3、农用机器设备农机站4、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5、果园、树林林业局6、船舶(《海商法》所指) 海事局《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7、渔业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登记办法》8、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民用航空法》▲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1、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的资金融通以及商品的流通,为了保障债权和其他的管理法而制定的办法。

2、第二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有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是可以用现有和将有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作为抵押的。

必须是本人同意,不可能利用第三方去登记,本人要直接去登记办理,而且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3、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是需要提交申请和文件的,其中包括:《动产抵押登记书》和身份证明的文件。

4、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里面需要有下列的内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地、代理人的姓名、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人的履行债务期限、抵押的财产名称、质量、数量、状况、所有权归属、所在地等。

最后要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签字和盖章。

5、第五条: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在受理了登记的申请文件之后,会在《动产抵押登记书》这个申请上面加盖一个动产抵押登记的专用章,而且会注明盖章的日期以及申请动产抵押的时间。

6、第六条:动产抵押的合同如果发生了变更,那么《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内容也是要跟着变更的。

需要变更的有:《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的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抵押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

最好是有盖章和签名的,需要证明双方的身份。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什么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什么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什么
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什么
⼯商⾏政管理部门。

《民法典》
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和反担保】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以上就是“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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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登记注意事项

抵质押登记注意事项

(三)动产质押担保风险


动产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将自有的动产交与我公司用作质 押,由我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担保行为。其源于 银行在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受到有效担保问题困扰时采 取的担保方式,一般以钢材等原材料为质押较为多见,也 有以设备、股权做质押。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 相关的协议。实践中,虽然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 订了有关协议,约定三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介公司定 期向银行报送质押物的监管情况报告,但深入分析,其潜 在风险不可忽视: 1.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问题。按照法理,留置权应当优先于 抵押权和质押权。因此,中介公司可要求先于银行实现留 置权。当然,在当事人依法约定排除中介公司的留置权的 基础上,同时在动产上分别对银行贷款债权和仓储保管费用 债权设定质押权,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银行与中介公 司按债权比例行使质押权也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这个 环节往往被省略。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 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接受抵押担保并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了解和掌握:不宜抵押的财产 包括:不能抵押 抵押有瑕疵 抵押后难以处置变现 三类情况
集体用地不能抵押
有例外,乡、镇、村企业的房产抵押,其所 占用的集体用地一并抵押。但较少碰到,一般也 不采用,由于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处置 受众狭窄,变现困难。
个别工商部门所要材料

抵押物评估报告。 抵押物方位平面图。 个别工商局需提供贷款人的基础资料(即 银行的基础资料)
解除抵押登记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流程较 熟悉,不知如何办理 解除抵押登记
解除抵押登记
贷款正常到期还款,解除抵押物 对外出具文书:结清证明、解除抵押登记申 请表、授权委托书 流程:财务部门核实、风险部门核实、经营 层负责人批准 文件用章、调取权证、客户出具权证领用收 据

押品分类管理表

押品分类管理表

宾馆酒店 其他商业用房 工业厂房(含工业配套宿舍) 仓储 多层办公楼 高层办公楼 公寓式办公楼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办公用地 其他用地 普通商品房 高档公寓 别墅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其他居住用房
70%;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 款、经营性物业贷款执行相应的最高 抵(质)押率
至少每年一次
居住用地
商用房产类在建工程 50% 居住用房产类在建工程 财务应收账款 公路收费权 桥梁收费权 渡口收费权 隧道收费权 70% 至少每半年一次
70%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70% 燃气收费权 供热收费权 供水收费权 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权 通信收费权 网络收费权 有线电视收费权 符合规定的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其他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不能单独 设押) 学校、医院综合收费权(不能单独设 押) 符合规定的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 其他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不能 单独设押) AAAA(含)以上旅游景点收费权 其他旅游景点收费权(不能单独设 押)
满足总行规定的客户,质押率最高不 超过90%,其他客户质押率最高不超 过70%
根据需要进行重估
40%
至少每半年一次
20%
至少每半年一次
至少每半年一次
20% 至少每半年一次
至少每半年一次
50%,个人汽车贷款执行相应的最高 抵(质)押率
至少每年一次
50%
至少每年一次
60% 50% 50% 50%
至少每年一次 至少每半年一次 至少每年一次 至少每年一次
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 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超过 90%的,须向一级分行备案 70%,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最高不超过 根据需要进行重估 90% 80%,短期贷款最高不超过90%,同等 条件下外币理财产品降低10% 60%,短期贷款不超过70%,同等条件 下外币理财产品降低10%

工商局动产抵押(含表)

工商局动产抵押(含表)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主要押品类别的权证列表

主要押品类别的权证列表
附件10: 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权证列表
大类 一级分类 现金及其等价物 贵金属 金融质押 品 债券 票据 股票/基金 保单 应收账款 交易类应收账款 收费权 居住用房地产 商用房地产 商用房地 产和居住 用房地产 居住用建设用地 使用权 商用建设用地使 用权 房产类在建工程 流动资产 其他押品 机器设备 交通设备 其他押品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 寿保单 交易类应收账款 居住用房 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商业用地 办公用地 其它用地 房产类在建工程 存货 仓单 提单 土地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 存单 黄金 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银行承兑汇票 二级分类 存单 入库申请单、黄金入库票及明细表、质 押登记证明 国库券收款凭证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银行承兑汇票 质押登记证明 保单正本、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 质押登记证明 批准文件或收费许可证、质押登记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 需移交保管的权证 备注 建行止 建行冻结止 建行冻结止
抵押登记证明 已经背书“质押”字样的仓单或仓储公 司出具的质物清单 已经背书“质押”字样的仓单 已经背书“质押”字样的提单 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 交通设备抵押登记证明 其他可证明我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 利的权属证书和书面凭证
说明: 1.各行在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时,原则上应按照列表中列明的权证移交保管部门。 2.如对押品办理保险的,还需同时将保险单移交保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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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登记设立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
16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1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等财产)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登记设立
13
其他股权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14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登记对抗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等财产
《房屋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一般为房管局,部分地方已实行土地与房产统一登记制度
3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登记对抗
4
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航空器、船舶)
机动车
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车辆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规定》
登记对抗
5
船舶
一般船舶
船籍港港务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登记对抗
名称一般为海事局
6
在建船舶
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登记对抗
7
渔业船舶
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登记对抗
8
航空器(包括在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抵质押物种类、登记部门、适用规范、物权效力一览表
序号
抵、质押物种类
登记部门
适用规范
物权效力
备注
1
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国土局)
《土地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土地使用权
2
房屋(包括在建工程)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登记对抗
9
森林资源资产(林木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登记设立
10
矿业权
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设立
11
应收帐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人民银行设在各地的中心支行可以办理
12
股权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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