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被征收者权益受损。
征收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
信息公开不透明,让民众难以了解征收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完善征收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程序,减少纠纷发生;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对策、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信息公开、完善、规范、透明、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实际操作中,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舆论风波。
有必要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征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征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 正文2.1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等方面。
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地方的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的补偿标准并不公正,存在明显的公平问题,征收过程中的审批机构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较为突出。
征收程序不规范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手续繁琐等现象,导致征收时间过长,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
部分地方在征收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信息公开不透明也是一个影响征收工作的重要问题。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1土地征收中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工程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
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
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行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三>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
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
(四>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和其上的房屋,以供国家或社会公益项目使用,这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征收、征收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不公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们应该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目前,很多被征收者对征收程序的了解和参与度较低,征收过程被视为黑箱操作,这容易引发被征收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向被征收者详细说明征收的目的、标准、程序和补偿方案,使被征收者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们应该完善征收补偿机制。
当前,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公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过度征收,对被征收者给予不合理的补偿,严重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征收补偿机制,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不能让被征收者感到被剥夺了应得的利益。
增加征收补偿的灵活性。
当前的征收补偿政策往往过于僵化,无法满足被征收者的个性化需求。
不同地区和不同个体的情况存在差异,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补偿方案,使被征收者能够在征收过程中获得更多的选择权和谈判空间,确保征收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应加强征收过程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当前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征收程序的不透明、征收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不公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完善征收补偿机制,增加补偿的灵活性,并加强征收过程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以确保征收工作更加公正合理、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城市扩张等需求。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如未进行充分公示、未征求农民意见等。
2. 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3. 土地纠纷频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纠纷频发,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二)法律法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公正性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障问题1. 农民参与度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往往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科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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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
即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也是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决定权始终在行政机关手中。
4、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关于争议解决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虽然均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省(市)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而且这种由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
一方面,由于批准征地及裁决征地争议是同一级政府(机构),难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错位。
最后,没有将司法救济这一方式引入,在某些程度上否定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轻视司法权威。
第二、公共利益模糊在征地的过程中必然遇到以下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法律规定上看,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同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又都明确了行政征收制度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惟一途径。
这样,从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的概念无限延展了。
虽然宪法和物权法都将公共利益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但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清楚的说明。
其内涵的含糊性和不可触摸性使得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没有话事权,随着现代行政权的扩大,在征收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采取极其广泛的解释,凡所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直接满足国家和社会公众生存发展需要所必需的事项,它具体体现为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公共福利事业等。
机场、道路交通、发展和兴办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防治、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以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等均属于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征地这场力量对比不均衡的搏弈中,农民的利益难免不受到损害。
而这是还只是公告利益的征收,更不提那些打着公共利益幌子,却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当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作出了规定牺牲,惟有国家对其牺牲作出充分的、公正的赔偿,方能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公正,但前提是合理补偿。
所谓“合理补偿”,就是补偿费用能够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出让土地后经济上不遭受损失,生活上不降低标准。
第三、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明确回答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着国家弥补相对人这种损害的程度。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在宪法层面上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做出了规定,以体现立法对政府征收权利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而我国在宪法中没有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 条第2 款规定:“征地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显然,我国的土地补偿仅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就不予考虑。
而且,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按土地农业产值来计算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 条第2 款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6 倍。
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也不考虑土地征收后地价的上涨。
按照现行的补偿标准及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其得到的补偿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
显然,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合理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执行的。
由于《土地管理法》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所以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会自己制定本区域的补偿办法,所以出现了各地补偿款分配不一致的现象,比如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在征地补偿标准就存在差异。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脱离实际。
第四、补偿方式单一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文件里,法律效力等级不一,可操作性差,而且多倾向于从行政权的运行角度去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不科学,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一种“重征收、轻补偿”的制度。
法律中只规定了征收农用地给予补偿,并没有说明是适当补偿、合理补偿还是完全补偿,征地补偿只是以保证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农民难以从社会经济发展中受益。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计算标准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只计算了农地的直接经济效益,而把农地的潜在利用效益、外溢效益排除在外,也忽略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价值。
上世纪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至今,征收土地补偿机制就演化为一次性给付货币补偿的单纯经济补偿形式!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真正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
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建议:第一、建立、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体系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法律,大都制定的比较完善,建有以土地征收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体系,对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种矛盾都显露出来,经济加速和人口增多造成的人地关系紧张,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土地征用制度和农民不断增强的财产权利保护意识碰撞引起的矛盾不断加剧,都要求有一部能够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土地征收法。
因此当前我国急需建立土地征收法,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
其内容应包括土地征收的范围,土地征收权的行使机构,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
第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原则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要在宪法中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为土地征收补偿行为提供宪法依据。
从国外来看,国外采用的大多是建立在土地公开交易的市场价格基础上的公平补偿原则,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实际上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当前的原则更多的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现状这一国情。
在确立土地征收的标准和原则时,应坚持以市场价格为主,同时向农民倾斜的补偿原则,实行合理的市格补偿标准。
按照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的市场规则来确定土地市场价格,对于征收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是公正平等的,同时确立向农民倾斜的补偿原则可以保障农民利益,对较好的解决三农问题有促进作用。
第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强化执行监督机制土地征收程序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征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法律规定的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所必须经过的步骤和应该采取的方式。
一个完整的征收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个基本内容:(1)专门的土地征收机构和审批机构;(2)事前的告知、协商和听证程序;(3)土地征收的生效机制;(4)土地征收的事后安置救济机制;(5)土地征收执法监督机制。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细化征地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增强透明度。
要加强土地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强化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司法救济制度按照“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正义原则,政府部门应退出土地征收裁决机构,应在发挥人大指导监督作用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土地征收裁决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或者设立土地法庭。
建立官方或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基金,专门为征地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减少救济的成本。
权与利是并行的,在土地征收中国家剥夺了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人对土地占有收益等权利,必然要对其作出合理的补偿。
土地是公民的一项合法财产,农民的财产权便应该得到尊重,如此权利也得不到尊重,法律的意思何在。
这便要求国家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其具体化、合理化,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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