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划拨土地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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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相应调整,特别是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改造和集聚安置区等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政策和2017年调整了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以后,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大幅度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平衡土地成本,有必要对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事项进行明确。

二、制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一)明确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范围。

我县范围内所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项目。

(二)明确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标准。

1.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意义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划拨用地收费实行挂账处理。

2.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民集聚等项目的公寓安置用地、国有教育项目、国有医卫和慈善项目、国有行政办公和党群服务项目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划拨土地的最高收购限价10万元每亩的标准,划拨用地成本最高按10万元每亩收取,实际发生成本少于10万元的按实际收取。

3.其它划拨用地项目划拨用地成本费用按照实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收取。

行政划拨土地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明确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执行时间。

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划拨土地的未缴纳划拨用地成本费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全县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五、解读人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徐兆正。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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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解读该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让与等方式取得。

首先是土地出让。

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使用者,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拍卖或招标,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其次是土地划拨。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政府、军队等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

最后是协议让与。

协议让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在协议让与中,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序转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占有和使用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转让时,应当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所在区划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要经过公开竞价或招标,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化操作。

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订立,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将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条件下失去或被取消的状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

自然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满期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一、背景框架二、供地与监管三、存量相关四、案例分析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推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政策理解与信息积累测试▇政策理解示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

”(1)批发市场用地的地类(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2)工业用地特殊政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在土地调查、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符合国家出让地价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第一部分背景制度框架用途管制制度↓(填海造地)↓(存量)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国有 / ←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行政划拨 / 使用(用途、主体)↓↓转让市场↑流转市场补充:农用地的配置;设施农用地;国有农场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来源及配置第二部分供地与监管一、供地政策(一)供地主体(谁有权利供地,谁有权利取得土地)关键词:划拨/出让;区/开发区;受让人/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二)供应客体(可以供什么地)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毛地;生地/熟地(三)供地方向(能不能供)关键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增补本)。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几个问题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几个问题

2023-11-06contents •划拨土地使用权概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政策和法规•结论和建议目录01划拨土地使用权概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授予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需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的用途,划拨土地可分为公益事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等。

根据土地的性质,划拨土地可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的用途和限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划拨土地主要用于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的建设,其用途受到严格限制。

0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土地达到一定的成熟度、地上建筑物达到一定的建设进度等。

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过申请、审批、公示等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等。

审批通过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的收益分配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用途、区位等因素确定。

收益分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主要由受让方和出让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转让的限制和违规责任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如受让方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出让方需保证土地无权属纠纷等。

违规责任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将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可能面临罚款、收回土地等处罚措施。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权威访谈)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房价涨跌之争处于胶着状态,各地限购政策存废犹抱瑟琶的敏感时期,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释放出中央对土地管理怎样的信号,对当前及未来的房价走势及开发重点是否会发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对土地政策颇为观注的一名专职律师,依笔者之浅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至少释放出以下七大政策信号: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副中心”具发展潜力《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这两条不约而同地表示,特大城市不再具体没有边界无限扩展的操作性,危及到城市建设边界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将会变得困难,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将被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的建设用地需求不得不向两个方面寻求出口。

一是存量地的集约利用,开发商、用地单位寻找建成区内可被重新规划建设、集约利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将成为首选,一线城市的房将越来越稀缺和昂贵;二是向特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市寻求土地资源,日前被炒作的“副中心”之说可见不是空穴来风,离北上广深较近,同时具备一定潜力基础的中型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承载为一线城市配套或关联的产业功能,大开发商进入这些城市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并购现有本地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本土地产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二、中小城市及县城供地增加,“城镇化”步骤加快增加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分流中心城市用地压力的措施,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对减小,可以吸引更多大城市无法消化的投资,吸引本土外出农民打工族回乡定居。

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地价本来相对较低、开发用地供给相对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措施必须与产业转移等其他城镇化政策配套才能显现效果。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解读2022版闲置土地处置措施2021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

一、明确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

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闲置土地是政府造成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建设开发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根据新的用途重新办理相关土地利用手续;政府安排的临时使用;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土地置换等。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但是之前的《办法》没有明确“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定义,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标准不一,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新《办法》明确规定:。

开工建设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工程,完成基坑开挖;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驱动所有基础桩;对于其他工程,三分之一的基础施工完成。

2.投资金额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土地闲置信息应当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才能撤下。

新《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闲置土地认定证书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姓名、闲置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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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划拨土地相关政策解读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划拨用地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依法报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转让、出租、抵押,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转让、出租、抵押。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出让金额计算方法: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出让金额计算方法: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六、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第326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出让金。

国土部门仅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无权减免土地出让金,越权违规减免的,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批地、发证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审批权和发证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部门,所以国土局不存在下放土地使用审批权问题。

国有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及其估价(二)2005-3-24 0:0宗跃光【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行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法等。

本次估价拟采用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进行综合评估。

(一)、土地价值评估过程1、I类工业划拨土地价格评估(1)成本法以在同一供需圈内通过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达到现有土地开发程度,所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现行标准为基础,运用成本法进行测算,基本公式为:待估宗地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取得费:土地取得费是指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征用同类土地所支出的平均费用。

征地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三个项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生产值的30倍。

具体倍数由各地人民政府与用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目前莲花市实施的是2000年《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生产值的25倍。

莲花市不同耕地亩产值参照表1计算:表1 不同耕地产值表类别优质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劣质农田级别一类二类三类产值(元/亩)5000 1300 800产值(元/平方米)7.5 1.95 1.2根据莲花电厂周边土地近几年的实际征地的情况,确定I类工业划拨地的征收标准为二类耕地的20倍,即39元/平方米。

有关税规费包括:耕地占用费,土地管理费等等,按征地费的6.26%计,合计2.4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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