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最新专业解读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新广告法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加大力度,底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1最新消法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行为违法广告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即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即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状况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所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资料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犯本法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知会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过程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发挥伦理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虚假消费者组织对发布其他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或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大幅度降低成本大大提高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商业广告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不良行为。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2023年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旳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对消费者启到一定旳保护作用,对药物广告旳内容也有明确旳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旳有关新广告法旳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增进广告业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旳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旳商品或者所提供旳服务旳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旳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旳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旳规定。
第四条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旳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公平、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助于人民旳身心健康,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旳提高,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旳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旳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旳内容;(七)具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旳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旳其他情形。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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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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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标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文将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2)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4)与著名地名、地理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5)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6)与国际知名组织、团体的名称、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团体同意的除外;(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1)商标权;(2)著作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其他在先合法权利。
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予以注册:(1)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2)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3)其他依法可以注册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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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思考
近日,有人问《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为何无罚则?笔者通过认真思考和仔细琢磨,觉得《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定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这种设置是有深意的,也是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要求的。
鉴于准确理解法条有利于依法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现将笔者对《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思考与大家分享,以求共同探讨。
《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法》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读懂法条的内涵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
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那么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是广告主的法定义务,不相符的就是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
《广告法》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没有设定处罚,也没有对为该款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定处罚条款(包括广告代言人),仅对违反该条第二款引证内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违反该款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处罚,宜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规劝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2、与法条有关的几种情形
从《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法条表述来看,与之相关的情形有四种。
一是,广告涉及的
事项为无需取得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也就是广告未涉及行政许可的,仅仅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的,《广告法》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当然这种广告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也符合包容监管原则的体现;二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合的,违反该款法条描述情形的,认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是依法不予处罚;三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与法律规范要求一致,是合法的广告行为;四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相符,但涉及到广告审查,按照相关单行条例、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仔细解读该法条其实包含多种情形的豁免。
3、广告发布只是经营过程当中的手段措施,并非最终目的
企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是运用各种生产要素,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最终获取期待的利润。
广告宣传就像仓储运输一样,只是企业经营过程当中为实现经营目标、目的的一个可选(非必须)的手段措施,企业生产经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商品销售或服务,以获取期待的利润。
除特定的广告经营或发布者外,广告经营或发布都不是其从事经营获取期待利润的最终目的。
典型的就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一样,广告只是为了实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个目的手段措施之一,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可能足以惩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为实现一个目的而实施的过程行为无需另行设定行政处罚,那么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人的最终目的设定处罚就够了,对这种涉及无需取得许可审批项目、危害后果轻微的过程行为,即使违法也可依法不予处罚。
4、法条设置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合的才违法,而且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法对此没有作出相应的规范。
这种法条设置与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致,《公司登记条例》以及当前正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对超范围经营从事无需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都设置了责令改正的处罚前提,说明国家对不涉及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的包容,符合当期的包容监管原则。
法条设置也与国务院商改“宽进严管”精神相吻合的,到目前为止,商改已进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阶段,对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由采取申请人自主申报制度,对许可事项也推出承诺制了,最新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范的方式自主选择申报经营范围。
”该《条例》以自主申报、统一规范、信用监管、风险可控为原则,明确市场准入以自主申报登记制度为核心。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等均可自由选择、自主登记。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这种条款设定和商改对一般经营项目采取自主申报制的精神一脉相承。
法律法规都对这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那么对为了实现销售和服
务的手段措施之一的广告行为,不设置违法处罚条款,甚至不认为违法,符合包容监管的原则。
5、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与广告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很明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与广告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不难看出需要广告审查的项目无一例外都是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需要广告审查的只是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当中的很一小部分,大量的许可审批项目并不涉及广告审查,比方从事出版经营活动属于需要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但是发布内容涉及版权的广告无需广告审查,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远远多于广告审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