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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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关于加强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产业〔2011〕310号)

关于加强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产业〔2011〕310号)

关于加强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产业〔2011〕310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落实《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4号)提出的加强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的部署,引导地方和企业开展高铝粉煤灰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铝产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内蒙古中西部和山西北部等地区的部分煤炭资源中赋存丰富的含铝矿物,用于发电后产生的粉煤灰中氧化铝含量达40-50%,是一种宝贵的具有较高经济开发价值的含铝资源。

近年来,虽然我国高铝粉煤灰开发利用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看,仍以集中堆存和用于建材等低值化利用为主,不仅高铝粉煤灰中的氧化铝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占用大量土地,成为环境负担。

因此,积极开拓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这一新领域,使资源价值最大化,对于保障我国铝产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历史性贡献。

(一)有利于增加国内铝资源供给,保障铝产业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铝产业的不断发展,氧化铝规模不断扩大,铝土矿消耗逐年增加,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我国自2000年开始大量进口铝土矿,2009年,进口铝土矿1970万吨,加上进口氧化铝514万吨,铝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达55%。

目前,我国现已查明的铝土矿资源储量仅有32亿吨,按目前的开采规模预算,资源保障年限越20年,远不能满足铝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开发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可部分替代铝土矿资源,有利于缓解国内铝土矿资源短缺的矛盾,对于增加有效供给,保障产业安全,增强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长期以来我国中西部地区高铝粉煤灰主要以堆存为主,少量用来制砖、铺路。

因此,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产品,并进一步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高铝煤炭—电力—氧化铝—铝深加工—建材的产业链,对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价值最大化具有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卫生陶瓷用原料 粘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卫生陶瓷用原料  粘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卫生陶瓷用原料粘土佚名【期刊名称】《陶瓷》【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4页(P37-40)【正文语种】中文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潮安县康纳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广东省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博、马小鹏、田涛、杨中英。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卫生陶瓷用粘土矿物原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坯、釉用粘土矿物原料。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50 建筑材料与非金属矿产品白度测量方法;GB/T 6003.1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GB/T 16399 粘土化学分析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线收缩率fired contraction干燥线收缩率和烧成线收缩率的总和。

原料试样干燥前后标线长度的差值与干燥前标线长度的百分比称为干燥线收缩率。

已经干燥的原料试样烧成前后标线长度的差值与烧成前标线长度的百分比称为烧成线收缩率。

3.2 干燥抗折强度 modulus of rupture原料试样完全干燥后测得的抗折强度。

3.3 粘度viscosity泥浆流体流动的难易程度。

3.4 化学成分chemical composition粘土矿物原料中 SiO2、Al2O3、Fe2O3、TiO2、CaO、MgO、K2O、Na2O和烧失量的质量分数。

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

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

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到达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

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到达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

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到达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

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3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30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3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5吨/吨铝。

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到达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

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0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7%。

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到达新建企业水平。

铝矾土专业知识以及检测标准

铝矾土专业知识以及检测标准

铝矾土的化验标准铝矾土,又名铝土矿,铝土矿一般是化学风化或外生作用形成的,很少有纯矿物,总是含有一些杂质矿物,或多或少含有粘土矿物、铁矿物、钛矿物及碎屑重矿物其组成成分非常复杂。

所以我们在使用时就需要对铝矾土进行质量化验。

铝矾土的化验标准:2、根据铝土矿其他质量指标,分为不同类型:铝风土类型质量指标名称质量指标值,%低铁型<3含铁型3-6Fe2O3中铁型6—15高铁型>15低硫型<0. 30中硫型S0. 30-0. 80高端型>0. 803、用作高铝水泥的铝土矿石,其中含Fe2O3<2.5% , TiO2<1.0% , MgO<1.0%。

4、用作刚玉型研磨材料的铝土矿石其中含FeO3<5.0%,Al2O3/SiO2> = 15,TiO2<5.0%,CaO+MgO< = 1.0%。

5、铝土矿石块度不得大于400mm。

用作刚玉型研磨材料时,其块度为20-300mm。

6、铝土矿石中不得混入粘土、石灰岩等外来杂物。

铝矾土的生产都需要依据铝矾土的化验标准,这样才能保证铝矾土的质量,从而保证我国铝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铝矾土专业知识以及检测标准1.概述矾土矿学名铝土矿、。

其组成成分异常复杂,是多种地质来源极不相同的含水矿石的总称。

如一水软铝石、一水硬铝石和三水铝石(Al2O3- 3H2O);有的是水铝石和高岭石(2SiO2-Al2O3-2H2O)相伴构成;有的以高岭石为主,且随着高岭石含量的增高,构成为一般的铝土岩或高岭石质粘土。

铝土矿一般是化学风化或外生作用形成的,很少有纯矿物,总是含有一些杂质矿物,或多或少含有粘土矿物、铁矿物、钛矿物及碎屑重矿物等等。

铝土矿的定义名称还不够统一,这与各个国家的资源情况及工业需求有关。

各个时期名称也不一致,但基本上大同小异。

在我国一般认为“铝土矿系指矿石之含铝量较高(40%以上),铝硅比值大于2.5者(A/S、2.5),其小于此数值者则称为粘土矿或铝土页岩或铝质岩”在我国已探明的铝土矿储量中,一水铝石型铝土矿占全国总储量的98%左右。

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报告目录第一章新型建材行业基本情况 (3)第二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23)第三章新型建材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50)第四章新型建材行业竞争状况分析 (69)第五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产业链分析 (80)第六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财务状况分析 (98)第七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区域发展情况分析 (111)第八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子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145)第九章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分析 (177)第十章2011年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 (211)第十一章投资及信贷建议 (221)摘要本报告所分析的新型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的4个子行业。

新型建材主要产品包括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及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四大类,具体行业描述见下表。

新型建材行业子行业分类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一、行业发展环境2010年1-12月份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7%,比2009年同期增加了4.7个百分点,比1-9月份下降了1.3个百分点。

2010年以来,分行业看,在39个大类行业中,38个行业实现比2009年增长,工业增加值增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且增速逐月呈下降趋势。

其中,一季度增长19.6%,二季度增长17.6%,三季度增长16.3%。

工业产销衔接状况良好,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达到97.9%,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8年以来国内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二、行业供需分析及预测(一)供给分析2010年1-11月,新型建材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707.91亿元,同比增长34.17%。

2010年1-11月的工业产值增速比2009年1-11月上升了10.83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新型建材行业受此次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工业产值增长较快,显示新型建材行业正处于高速扩张期。

2006-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工业总产值及增速情况单位:亿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6-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工业总产值变化趋势(二)需求分析2010年1-11月,新型建材行业完成销售收入3651.66亿元,同比增长达35.21%。

铝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版】

铝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版】

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装备,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效处理及二噁英防控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一、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系指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储量备案的高铝粘土矿区的高铝粘土矿石和经过窑炉煅烧(电熔)的高铝粘土熟料。

二、生产布局条件(三)高铝粘土矿采选、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铝粘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高铝粘土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高铝粘土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五)新建高铝粘土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采设计方案等选择安全、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高铝粘土选矿企业单条生产线原矿年处理能力应大于5万吨。

选矿回收率要求达到80%以上。

(七)高铝粘土熟料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5万吨,其中,单线年生产能力要求达到:1.回转窑≥3万吨;2.隧道窑≥2万吨;3.梭式窑、竖窑≥1万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八)高铝粘土采选企业露天采矿回采率要求达到80%以上,地下采矿回采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九)高铝粘土矿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耐火材料、刚玉型研磨材料、高铝水泥、陶瓷匣钵等工业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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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耐火粘土(高铝粘土)
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系指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储量备案的高铝粘土矿区的高铝粘土矿石和经过窑炉煅烧(电熔)的高铝粘土熟料。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高铝粘土矿采选、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铝粘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高铝粘土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高铝粘土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高铝粘土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采设计方案等选择安全、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高铝粘土选矿企业单条生产线原矿年处理能力应大于5万吨。

选矿回收率要求达到80%以上。

(七)高铝粘土熟料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5万吨,其中,单线年生产能力要求达到:
1.回转窑≥3万吨;
2.隧道窑≥2万吨;
3.梭式窑、竖窑≥1万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八)高铝粘土采选企业露天采矿回采率要求达到80%以上,地下采矿回采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九)高铝粘土矿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耐火材料、刚玉型研磨材料、高铝水泥、陶瓷匣钵等工业生产原料。

对同一矿床伴生(共生)的多种耐火原料及相关矿产,必须综合开采,合理利用,严防优材劣用。

鼓励对低品位高铝粘土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高铝粘土熟料煅烧平均能耗指标要求:
1.转窑吨产品能耗小于220公斤标准煤;
2.隧道窑吨产品能耗小于230公斤标准煤;
3.梭式窑吨产品能耗小于300公斤标准煤;
4.竖窑吨产品能耗小于180公斤标准煤。

(十一)熟料煅烧装备应采用通过技术改造的环保节能型窑炉,并采取余热回收利用措施。

五、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十二)高铝粘土矿山采选以及熟料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有关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十三)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

六、主要产品质量
(十四)高铝粘土生料和高铝粘土熟料应满足以下标准:《铝土矿石》(GB/T24483-2009)、《高铝矾土熟料》(YB/T5179-2005)。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五)高铝粘土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六)高铝粘土采选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矿山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

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
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十八)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十九)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重点高铝耐火粘土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新建和改扩建高铝粘土项目应当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充分论证和评价项目的资源回收率、综合利用水平,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对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保护程度,评审合格方可进行项目核准申请。

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十一)现有高铝粘土开采和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加强管理达到本准入标准。

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十二)高铝粘土开采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报表。

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高铝粘土;用户不得购买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三)省级和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

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高铝粘土开采和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铝粘土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四)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高铝粘土矿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高铝粘土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十五)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级铝粘土批发市场的产品配置功能,本着“优质优用、优质优价、综合利用”的原则,调控产品流向,统筹安排各地区、各行业对高铝粘土的需求,合理高效地配置矿产品。

(二十六)行业协会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

加强对国内外高铝粘土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

九、附则
(二十七)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高铝粘土矿山、高铝粘土加工企业。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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