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区别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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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

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

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

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

市政西北院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与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是相对应的,如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则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到国家工商局做企业登记。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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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Sabrina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 https://www.360docs.net/doc/4d791106.html,

公司如何融资,除了上市及发行公司债券、引进股权投资者之外,是否可以由股东追加投资?股东追加投资的性质是投资还是一般债券债务关系?公司是否可以向其他自然人借贷,借贷之后双方形成的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为厘清以上法律关系,我们必须分清两个法律概念: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A公司股东之间达成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在注册资本之外,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其中A公司追加投资1000万元。各股东追加的投资用于B公司的基础建设,在帐务上做成公司对股东的负债,未约定还款期限。B公司成立不久,A公司即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还款。法院审理该案时,在认定A公司与B

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的前提下,区分了股东追加投资与一般借贷的不同,认为追加投资不能作一般借贷处理。原告A公司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撤回了起诉。

上述案例中提到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追加投资,这就涉及到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由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

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登记管理机构不同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总额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商务部。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工商机关的登记是保障公司资信状况的公信力。投资总额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债权人不能将投资总额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财务记载不同

股东将注册资本投入公司之后,即丧失了财产所有权,继而取得股权,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即由公司享有。而投资总额在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在公司财务上记载为长期借款,即是公司对股东的负债。

(三)投入公司的时间限制不同

投资总额的资金投入时间则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股东可以根据公司运作的需要分批投入。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投入资金,不导致公司主体资格丧失,应对合同

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总额部分属于公司对股东的负债,但这种债和普通的债应有所区别。笔者将其称为追加投资型借贷。在此笔者要强调的一点是,投资总额的概念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但现在无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时,也出现了投资总额的约定,上述案例即是一例。

追加投资型借贷是指股东通过协议,在注册资本范围以外按此比例追加投资,形成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文提到的案例就是追加投资型借贷。如果将其作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一般债务,允许债权人随时主张债权,势必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

在追加投资型借贷中,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实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股东间通过协议约定追加投资的数额,比例,公司只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从这一点上看,这种借贷近似股东的增资而不象债的法律关系。但毕竟这种投资行为不符合变更注册资本的法定要件,在法律上还应把它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过在对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上,应体现其特殊性。如,德国1980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需要增加自有资本时向公司提供的借贷资本,在破产程序中将被视为公司的自有资本。

笔者认为,追加投资型借贷实际上是以债的形式表现出的股东对公司的增资,这类债务债权人不得随意主张还债,应在公司清算时在清偿完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按约定的比例偿还给股东。如果需要提前还款,则要由所有参加追加投资的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以避免个别股东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将A公司对B公司追加投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区别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的理解以上法律关系,则主要对以下几组概念予以区分

1、关于“投资”与“出资”的区分。

一般而言,与“投资”相关的概念是“投资总额”,而与“出资”相关的概念则是“注册资本”。关于“投资”与“出资”的区分,还有必要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区分说起。可以说,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和第16条有规定: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也即一般所称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也即一般所称的资本金。

然而,《公司法》在谈及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时,却也出现了“投资”与“出资”两个概念的混用。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第59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等。

有的认为,“投资”的概念只在外资企业中显示出区分的意义,而在《公司法》范畴中,“投资”与“出资”可以视同。实际上,在《公司法》范畴中,同样可能出现不同于“出资”的“投资”的情形。比如,公司发起人在约定出资缴足注册资本之余,另行约定股东在出资之余,应向公司各自投入额外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那么所投入的资金性质如何?是“出资”,还是“投资”?

我们认为,就《公司法》范畴而言,关于“出资”与“投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首期“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注册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3、投入资金的表现形式不同:“出资”一般通过章程约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而“投资”则一般通过内部投资协议,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证明文件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

4、收取回报的表现不同:“出资”作为股份的表现,将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实现回报;而“投资”则一般是通过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报。

5、对公司债权人的意义不同:出现“出资”不足时,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可追究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而“投资”不足时,公司债权人不能追究投资人的出资责任。

6、对资金主体的意义不同:清算完毕后,出资人一般可以按照“出资”份额来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而无论“投资”金额的多与少,只要不是入股形式的出资,都不能取得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资格。

当然,二者之间亦有近同之处。其一,投入资金的主体可以相同:无论是“出资”还是“投资”,其主体都可以是公司股东;当然,投资的主体更为广泛,有

时并不以股东的身份出现。比如,2005年《公司法》第15条提及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217条提及的:“……(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二,投入资金对公司的意义相同:“出资”与“投资”承担着相同的公司经营风险,只要资金投入到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出资人或投资人均不能取回,只能通过收取利润或参与分红的方式获得回收或回报。

(二)关于“投资”与“借贷”的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均没有禁止个人向公司出借资金而形成借贷关系,但个人向公司出借资金,并不等同于个人向公司投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资金流入的形式不同:“投资”如前所述,一般通过制定投资协议或内部约定的方式作为资金流入的表现;而“借贷”则一般通过签订借贷协议的方式作为资金流入的表现。

2、资金流入的后果不同:以“投资”方式进入公司的资金,将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除非投资协议无效或解除,否则投资人不能要求取回投资款;而以“借贷”方式进入公司的资金,将成为公司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借款。

3、资金主体的地位不同:投资人一般直接或间接地会参与、影响或者控制公司的经营;而出借人则成为公司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经营。

4、资金流入的收益表现不同:“投资”的收益表现为利润分配;而“借贷”的收益表现为利息给付。

综上,判断股东支付给公司款项的性质,应该综合判断,其后才能一举款项的性质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评价。

最新整理外资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注册一家外资公司所需要的注册资金也只是有相 关规定的,大家知道外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吗?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0**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 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 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 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2月 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是

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4、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5、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申请材料: 商务部(90/45): 1、新设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填写说明 本报告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告书中企业基本情况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投资者名称:全体投资者名称、国别填写完整。 经营范围是否含有须经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指经营范围中有无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章程的审批)。有前置许可的填是,前置许可证有效的填是,超出有 效期或作废的填否。没有前置许可的填否。 企业类型:请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填写。 “董事、监事是否已变更”、“变更是否备案”:如实填写,并要符合逻辑。已变更但尚未办理备案的,要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表二、出资情况表 出资情况按报告年度的情况填写。 如果在年度终了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完毕,但在申报年检时已 出资完毕的,应在“欠缴出资原因”栏目中说明出资完毕的情况,“实际出资额”仍填写2007年度出资情况。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如果小于注册资本,一定是错了,请认真核实。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等于中方、外方认缴出资之和。不等的请核实。

实收资本等于中方、外方实缴之和。不等的请核实。 出资方式:指实收资本中,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形式及数额,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出资方式作价之和等于实收资本。不等的请核实。 “本年度应出资”,应根据章程中规定的当年应出资额填写。如果企业已出资逾期,则应填写累计应出资额。“本年度实际出资”按当年实际 出资数额填写。 如“本年度实际出资额”大于“本年度应出资额”的,应把“本年度应出资额”与“本年度实际出资额”填写一致。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企业不用填写分期出资情况。 “分期出资情况表”:要根据章程中约定的分期出资日期、应缴出资 额和实际缴付数额填写。实缴出资数额的填写要与分期出资截止日期相协调。章程中未规定分期出资的,不填写此部分。各期之和等于实际出资额。 未按合同章程规定出资的,应标明欠缴出资原因。 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单位是万美元,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万“美元”。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一定要标明,单位是人民币元。 表三、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投资: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其他企业的投资。投资额是指向其他企业投资所认缴的出资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所占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表四、分支机构情况表 分支机构是否备案:是指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后,是否向隶属企业 的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年限规定简表

备注: 、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 、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表执行。 设立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办设立合作企业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合作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外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须有合作各方签字、

盖章) 、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作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委派书须有委派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资格证明(由授权代表在有关文件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或自然人本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作企业场所证明文件 、合作各方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份) 、合作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应提供有权属证明,等价投入,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合作他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投入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合作各方确认的物资清单(包括进口、国内购买设备清单、原辅料清单)(须有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说明: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有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合作经营项目可行性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名称及主办单位: 1、项目名称: 2、主办单位:

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 主要介绍本项目的产品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项目发展前途等等(要阐述清楚举办此项目的必要性)。 三、各方具备的条件: 详细介绍各方现有的条件(即各方具备的优势) 四、项目的设想: 1、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 2、合作方式及合营年限 3、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4、各方出资条件及方式、分成比例(列出各方的合作条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选用的设备(在附表中尽可能列出设备名称、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如旧设备要注明新旧程度) 6、水电(汽)耗用量如何解决 7、产品内外销比例 8、环境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 流程图 流程内容索引: (一)1、办事指南:静安区外经委管理科,地址:胶州路58号3楼,电话:62150607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申请材料: 一、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1、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委留存,二份返回企业用于向海关申报和留存备查)。 2、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①出示企业批准证书(可用复印件); ②出示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③附上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可用复印件)。 3、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自用的旧设备 国家有关机关于1997年12月和1998年10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补充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作出若干限制,为此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需符合以下规定: 1、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 2、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 3、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区、县审批部门初审; 4、本协会仅可审核未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3年第71公告"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之二、三部分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3年第72公告"《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中的旧设备; 企业需进口上述范围内的旧设备,由企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商务部机电司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备案、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创业公司 (一)《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二) 外经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5、6条可以判断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最低资本不低于2500万美元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步骤 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所需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另外,有一点,当你增资来的注册资本金到达你们的注册资本金帐户后,你们需要立既去请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并到外汇管理局去核查,并同时并该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去变更相关法律文件和企业的工商执照等文件。 因为验资报告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也就是说,你所需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同时,验资报告,只能是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不可以盖业务章之类。因为我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结果害得我白跑了一趟。 还要记得更新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哦。及国地税证书。 关于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009-4-20 15:33:21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问题。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例如:某公司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

上海市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上海市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上海市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先到相关窗口询问清楚所需的材料(许多材料都有固定格式的),在提交材料后询问该项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并索取相应的联系方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冠省名及以上的需要逐级上报审批) 2、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办理) 3、根据企业行业的不同,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卫生审批、消防审批、特种行业审批、其他文化安全等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安全等相关窗口办理)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5、办理合同章程批复。(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预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

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

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 文件清单 政策提示: 1、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的商务审批为两阶段审批,第一阶段原则批复阶段,由商务审批部门出具初步同意的通知,第二阶段正式批复阶段,由商务审批部门出具正式批复。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无需商务审批手续,公告期满后只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登报公告须在取得原则批复之后。公告满45天才能申请办理正式批复。 3、因减资而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的,中外方股权比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4、减资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不能低于行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5、有明确的债务担保以及债权人无异议。 二、登记提交要件规范

说明: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

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4、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审批要件与企业登记要件要分别提交。 5、以上提交文件应当使用A4型纸。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以上提交文件应该为中文文本,如文件是外文文本,还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在两种文本之间加盖骑缝章。 7、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印鉴(如有印鉴)。 8、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签字(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应清楚。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 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业务时,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内含《2008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008年度损益表》、《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共四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直投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 外汇年检的申报步骤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填写说明(见附件1)、《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过程中选择“创建桌面快捷方式”)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的操作步骤设置本企业系统业务员、修改系统管理密码,并通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表》的电子数据。 1、外商投资企业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登陆页面。 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用户代码(admin)和用户密码(初始密码为外汇局所配发的外汇登记IC卡的后六位号码)登陆系统。 登录成功后,显示以下页面

点击“企业用户管理”,进行【1】“添加用户”的操作:输入用户代码(10位数字)、用户名称、用户状态(选择“正常”),然后点击“提交”。【2】点击上图右上角的“修改密码”,及时修改系统管理密码(详见《手册》第12页)。 2、外商投资企业用上面已设置的企业用户登录系统,进行外汇年检业务操作。 再次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登陆页面。 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用户代码(10位数字)、用户密码(000000)登陆系统。 登录成功后,显示以下页面 点击上图右上角的“修改密码”,及时修改业务员密码(详见《手册》第14页)。 企业业务员以新密码登录后进入企业端主页面,见下图: 3、点击“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登记”进入年检业务操作主页面,年检年度已默认为2008,见下图 系统为企业端填写年检表格提供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填写;二是按照固定的EXCEL格式填好表格后导入系统。 第一种方式:直接填写 【1】点击上图中的“下一步”进入表格填写状态: 第一页为“企业基本信息”(表一),全部为必填项;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区别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 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 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 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 市政西北院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与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是相对应的,如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则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到国家工商局做企业登记。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与要求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允许独资) 1、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方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方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中方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以上;从事批发经营(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外方须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 2、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2010年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暂拟)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全部继续采用网上申报。本市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0年度联合年检,现就联合年检工作的具体事宜做如下说明: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10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联合年检的申报和办事流程。 (一)联合年检申报时间 联合年检申报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联合年检申报流程: 1、登录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4d791106.html,,(或在https://www.360docs.net/doc/4d791106.html,中也有链接可登录。)系统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10- 67870108。 登录后,在“年检专版”一栏选择上海市专版,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通过输入用户名即企业代码(批准证书上的13位进出口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去年未在网上注册的企业,需先进行在线注册,如遗失密码,请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遗失联合年检登陆密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流程办理)。 2、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根据网上填写要求填写数据,完成填报报表。 3、选择主管部门并上报 商务部门(外资主管部门):完成报表后,选择报表上报。通过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门的指定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左下角的批准号,商外资后面为“资审”、“沪合资”、“沪合作”、“沪独资”、“沪外资”和“沪股份制”的选择“上海市商务”作为主管部门;沪字后面加所在地区的简称的,则选择当地的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如批准号为“商外资沪长独资字(2005)0012”或“商外资沪(长)独资字(2007)0032”的企业需选择长宁区商务作为主管部门)。 统计部门:参照商务部门的隶属关系。 财政部门:依据以下原则: 上海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市财政监督局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各区县财政机关负责办理,并参加各区县联合年检。 企业财政登记代码前6位为310043、310046的参加市级联合年检。 企业财政登记代码前6位为以下代码的,参加所属区(县)财政联合年检: 黄浦区:310101、卢湾区:310103、徐汇区:310104、长宁区:310105、静安区:310106、普陀区:310107、闸北区:310108、虹口区:310109、杨浦区:310110、闵行区:310112、宝山区:310113、嘉定区:310114、浦东新区:310115、310225(原南汇区)、奉贤区:310226、松江区:310227、金山区:310228、青浦区:310229、崇明县:310230 税务部门:依据以下原则: 上海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年检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年检由各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并参加各区县联合年检。 企业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310043、310046的参加市级联合年检。

最新整理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欢迎大家阅读。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一、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外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流程

湖南省外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流程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湖南省外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流程 一、登录“湖南省外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可见到如下界面“ 二、“注册” 企业若是首次使用联合年检系统,必须首先进过在线注册,来获得自己的登录密码。点击登录界面中的“在线注册”按钮,可进入在线注册页面。 1、系统首先要求输入企业代码,对企业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企业代码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正确输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2、填写注册信息 在此可设置企业登录密码,及其它联系信息 三、用户登录 系统返回到登录界面,输入企业代码、用户口令(密码)和附加代码,点击“登录”按钮,可进入系统企业版的首页面。 登录后可见到如下界面,操作步骤如图示: 四、用户设置: 该功能模块主要为您提供“密码修改”、“修改邮箱”、“指定主管部门”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种功能;当前的选项卡,将以粉色表示。 ·“密码修改”,可以更换登录密码。“原密码”是指原先的登录密码,“新密码”和“重新输入”是输入想更换的新密码。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点击“确认”按钮,即完成修改密码操作。

·“修改邮箱”,电子信箱是找回所遗失的密码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要求确保信箱地址的有效性。若想要更换电子信箱地址,在“修改信箱”中,输入新的电子信箱地址,点击“确认”按钮,即完成修改邮箱操作。 ·“指定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可以设置企业报表需要上报的审核部门。 五、报表填写 “报表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出资情况表出资情况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分支机构情况表”、“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企业其他情况表”、“外汇状况表”,点击报表的选项卡,即可进入各报表的填写。 注意:当页面长时间没有动静时,服务器将自动认为用户为离开状态,并退出登陆用户;此状态时的用户,是无法进行其它的功能操作的;所以我们建议您在填写报表时,请时时点击报表最下面的按钮,以保证自己能够长时间的在线,并能顺利的完成报表填写工作;完成一张报表后,可以点击按钮,直接进入下一张报表的填写工作,系统将自动将帮您保存上一张报表。 所谓的页面长时间没有动静,不是指键盘输入动静,也不是指鼠标移动的动静;而是指页面之间的链接点击的动静。 六、报表上报 企业在填写完报表后,要进入此页面,进行统一上报,用户在填写完报表保存后,此页面会自动显示用户填写过的报表,用户在此页面,如果认为有何不妥之处,可以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币种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上)-慧安注册

https://www.360docs.net/doc/4d791106.html,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币种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上)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经济安全,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神圣职责。在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的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币种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这是相关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的,也是迄今为止有关注册资本币种问题最为明确和权威的表述。 然而,在登记管理实务中,币种变更带来大量问题,所关联金额的折算比较复杂,相关制度设计和管理操作亟待细化、规范与完善。 1.汇率波动 汇率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调节杠杆,汇率的高低影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和价格,进而影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人民币汇率在1994年以前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从短期看,政局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的汇率一般不会出现大幅波动。但是,从中长期对比分析看,汇率的变化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举个例子,2012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6.29,2005年7月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在8.27左右。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的注册(实收)资本为100万美元(折合827万元人民币)的话,2012年2月14日其注册(实收)资本所对应的实时人民币资产价值就只有629万元人民币了。从表象和直观的角度看,该公司注册(实收)资本因汇率变化已经大大缩水。但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的境外非人民币出资入境落地以后,经过初始折算,公司资产(包括实收资本)都是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来计价的,所以公司实际资产并未受到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与企业经营年限一致。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四、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五、审批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一)现行法 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基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六、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3、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和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就减资事项的修改合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 6、收到审批机关初步批复后须提交以下资料(自刊登公告之日起45天后提交): (1)在报纸上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通知有关债权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外商投资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狮山行政服务中心经促局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各级外经贸部门 九、审批程序:企业向外经贸局申请,外经贸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作初步批复或上报。企业权力机构作出减资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按《公司法》规定公告期满后再将有关资料报外经贸局申请批复。 十、承诺时间:批复四个工作日,上报三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审批表格: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否 参考格式: (一)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二、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一)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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