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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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最近有个消息,大家可能都听说了,那就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这玩意儿已经正式废止了。

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真是忍不住想笑,感觉就像是把一个老旧的柜子推到了垃圾堆里,终于腾出空间来放点新鲜的东西。

你们说,这个管理办法,之前的种种条条框框搞得大家都像是在走迷宫,晕头转向的,尤其是那些做工程的朋友,真是有苦说不出。

咱们就得聊聊这《办法》到底是什么。

它就像一位严厉的老师,手里拿着一根教鞭,时不时来一下,逼着大家遵守那些复杂的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和设计的朋友们,常常得在这个框架下,绞尽脑汁,真是心累。

想当初,有些人甚至为了写一份合同,翻了好几本书,头发都快白了。

可现在,这些东西全都成了历史,大家可以轻松自在地做自己的事情了。

再说说,废止这个管理办法带来的变化。

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大家可以更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

比如说,以前合同上一个小条款写得不清楚,双方就可能因为这点小事闹得不可开交。

现在呢,大家不再被那些繁文缛节束缚住手脚,干活儿的时候心里也更踏实了,干脆利落,省心多了。

就好像换了一双新鞋,走路都带风。

废止了这个办法,不代表说大家可以随心所欲,想咋地就咋地。

咱们的行业还是得讲规矩,讲诚信。

工程可不是儿戏,随便来个三板斧就行。

虽然不再有老办法的束缚,但大家还是得秉持一颗认真负责的心。

就像做饭,调料放得太多,味道就变了,哪怕是放了一点点不和谐的东西,都可能把整道菜搞砸。

工程也是这个理儿,得严谨对待。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那接下来怎么办?难道就放任自流?当然不是!行业里新的规则、标准慢慢会出来,就像春天发芽一样,大家只需静静等待,机会总会在前方等着。

想想那些新生代的设计师、勘察员们,充满激情和创意,他们正好借着这个契机,大展拳脚。

年轻人总是有一种冲劲儿,能把平凡的工程做得妙趣横生,简直让人佩服。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没了老办法,会不会出现无序的情况?行业内的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大家都在共同努力,把事情做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其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和设计阶段;(二)勘察设计的范围和内容;(三)技术要求和标准;(四)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和要求;(六)违约责任;(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照规定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第十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一、合同主体
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方(建设单位)和受托方(设计单位)。

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应详细阐述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的范围、标准、要求、周期、费用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还应包括成果物的提交、审核、变更和知识产权等条款。

三、权利与义务
委托方有责任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和验收。

受托方则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受托方还需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设计费用的总额、计价方式以及支付时间节点。

通常,设计费用会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等部分,每部分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五、违约责任
合同应明确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例如,设计单位未能按时提交合格设计成果,或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设计费用,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合同中应约定如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比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同时,应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七、其他条款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可以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设计变更程序、不可抗力条款等其他必要内容。

八、附件
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等,这些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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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程。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年三月十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行为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以下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费用支付等事项的合同。

第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则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合同形式勘察设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电子形式,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载明各项主要内容,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

第二章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内容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和进度、委托人的要求以及勘察设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费用支付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及变更和补偿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保证勘察设计的合法合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的风险管理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风险管理责任,明确双方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分担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勘察设计合同的争议解决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者诉讼等。

第三章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义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和后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2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2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

第八条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一、委托方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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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
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全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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