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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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保险公司1.5 环境污染1.6 保险事故1.7 保险金额1.8 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2.3 保险事故的认定2.4 保险赔付流程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用的支付3.3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4.2 合同的变更4.3 合同的解除第五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调查5.1 保险事故的申报5.2 保险事故的调查5.3 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第六条:赔偿处理6.1 赔偿金额的计算6.2 赔偿支付方式6.3 赔偿争议的处理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投保人的义务7.2 保险公司的义务7.3 合同履行的监督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义务8.3 保密责任的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地9.3 仲裁或诉讼的费用承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合同的转让条件10.2 转让的程序10.3 转让后的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1.1 合同的终止11.2 合同的失效第十二条:特殊条款12.1 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12.2 法律、法规变化对合同的影响12.3 合同的修订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附加保险条款13.2 附加保险费的计算13.3 附加保险的生效与解除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复印件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实体。

1.2 投保人:指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和承担保险责任的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活动情况,以便甲方准确评估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同意在乙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因环境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清除污染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额度 3.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赔偿额度的确定基于乙方提供的资料和甲方的评估,如有变更,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限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2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选择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不承担因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 7.1 乙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事故详情。

7.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04•【文号】环发[2007]189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10日(91)环法函字第104号)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结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免受由于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所带来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具体条款根据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异。

1. 保险范围:明确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散发或扩散,以及土壤、水源、大气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

2.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为依据。

3. 免赔额和自负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该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终止合同:列明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
险人违约或申请解除合同等。

5. 异常风险: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例如核事故、战争
或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 报案和索赔: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后需要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
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背景简介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它对人类健康、生态平衡以及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出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定义、作用、保障范围等相关内容。

2. 定义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其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提供理赔保障。

3. 作用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主要有几个方面:3.1 风险转移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财务压力。

3.2 符合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种方式。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或者拥有特定类型的设施时,往往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维护公众利益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通过保障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维护了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金进行赔偿,减少了对公众的影响和风险。

4. 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内容:4.1 污染事件保险合同通常将环境污染定义为由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引起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

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赔偿范围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因污染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并且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提供赔偿。

4.3 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保险合同通常还包括支付被保险人因法律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5. 保费和条款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费和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九)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累进式、渐变式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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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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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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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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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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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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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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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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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特别约定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将主险条款的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相应地,主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受害人索赔的书面凭证、保险单正本、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污染程度和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支付凭证,
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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