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代建制
代建制

代建制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目前代建制在国内建设领域迅猛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代建制的影响,切实研究代建制环境下的应对办法。
1代建制的政策依据在我国,代建制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确立,但成为明确的、具体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却是近几年来的事情。
代建制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2)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3)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4)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代建制”,同时发布和研究起草了相关的一系列文件。
(5)2004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在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委托方式、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6)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发改委出台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委颁布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规范行为,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提升代建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闽政[2007]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代业主),是指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对项目设计优化,开工前准备,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奖惩原则】考核奖惩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对代建(代业主)工作进行奖优惩劣。
第四条【考核奖惩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第五条【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以及项目责任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步骤】考核按目标备案、代建单位自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目标备案: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任务后,根据项目总体建设要求和代建合同,会同责任单位制订代建大纲及总体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
代建单位自评:考核由代建单位自评,并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由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情况,以随机抽查或专项考核形式进行。
最终考核得分以随机抽查和专项考核结果为准;未经综合考核项目以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的代建单位自评得分为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分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竣工考核,分别建立相对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我市正在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
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代建各方职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奖惩规定等。
涉及财政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基建资金拨款对象问题;代建单位服务费标准问题;建成后资产的交付问题;结余资金的处理以及对代建单位的奖罚如何处理问题等。
以上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指导各地区“代建制”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准备下发《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政府投定和授权、招标、监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代建项目政府工程采购和建设资金国库直接拨付改革。
同时明确了四个方面的管理意见。
一是改进政府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
工作;二是切实做
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管理;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四是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鉴于我市正在积极组织实施代建制工作,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应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范代建制试点工作。
考虑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与代建制有关的管理工作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是继续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解决了建设和使用权的分离问题以后,要进一步解决立项审批、投资决策、监管不分问题,逐步实现立项审批权、投资决策权、监督管理权的分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目的

3)对于代建制的执行方,代建公司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及管理模式,避免成为“二传手”。代建方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能带动整个项目实施水平的提高。
4)代建方应加大对中间过程的控制力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将势必造成赶工现象,一旦出现赶工,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A项目也曾因为中间环节控制不力而导致最后工期紧张。
4)代建制的实施有利于项目造价的降低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与管理观念的更新现,使项目管理更快地与国际接轨。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建设,代建制的实施为项目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可以集中精力通过各种渠道作好融资工作。其次,投资者可以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对项目投资进行全过程严格的造价控制,千方百计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以达到降低项目造价的目的。
此外,单一模式下项目建设中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政府投资执行部门掌控着从勘探、设计到施工招投标、物料采购的全过程,缺少约束,监管失控,责任不明,利益不清,容易滋生腐败,也容易产生资金浪费、资金挪用、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一系列问题。代建制使政府行政权力从"施工招投标、物料采购"两个关键环节退出,通过合同约束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基于法律约束、成本控制利润追求的考虑,严格执行合同、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从而达到防三超、防杜腐败的作用。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代建工程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代建工程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分析张晓琳摘要: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由来已久。
代建制主要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中,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往往存在法人缺位、“建设方、监管方、使用方”划分不清等现象,导致建设管理不足。
政府通过招标及委托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委托给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建设,通过代建合同来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会计核算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是我国在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企业。
本文对平台公司代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代建工程;会计核算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及代建制概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财政拨款、注入土地或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性质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经营体,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多数没有盈利能力,需通过财政补贴盈利。
包含城建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科技投资公司等。
2008年后,随着政府出台相关刺激投资政策,各商业银行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平台公司把公用事业单位的资产合并进来,为做大做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代建制主要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经过规定程序将政府公益性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及工程管理能力的企业,如城建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做到控制投资,促进“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责分离,提高投资效益及管理水平。
从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代建制经历了15年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增长,代建制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逐渐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管理模式。
二、规范代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会计核算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加强,平台公司代建的公益性工程越来越多,而围绕代建工程的各类核算问题也呈出不穷,代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会计核算的不规范将会造成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不可比,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能解决实务中面对的许多核算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供法律依据。
工程融资代建合同6篇

工程融资代建合同6篇篇1工程融资代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为完成一项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则承担工程代建的责任。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融资与代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工程融资代建合同的定义、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工程融资代建合同的定义工程融资代建合同是指一方为工程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另一方则承担工程代建的责任的合同关系。
其中,融资方一般为金融机构或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代建方一般为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工程承包商。
工程融资代建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既包括了融资合同的内容,也包括了施工合同的内容,是融资和施工两个环节的结合体。
二、工程融资代建合同的内容1. 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额、融资方出资比例、代建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工程进度: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时间节点、工程进度计划,以及各个阶段的验收标准。
3. 工程质量: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4. 法律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5. 其他条款:合同还应包括保密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工程融资代建合同的特点1. 综合性:工程融资代建合同包含了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2. 高风险性:工程项目的投资额较大,工程施工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工程融资代建合同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3. 责任明确:工程融资代建合同明确了融资方和代建方的责任及义务,有利于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
4. 程序复杂:工程融资代建合同的签订、履行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四、工程融资代建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要明确:在签订工程融资代建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全面性。
2. 注意风险控制:工程项目存在一定风险,合同双方应合理规划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工程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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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代建制─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新模式[1]侯祥朝(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摘要:本文明确了融资代建制的概念,将公共工程项目–项目融资–代建制联系起来,构建了公共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制模式框架为:二个层次、三种管理和三项保证。
进一步指出融资代建制是有中国特色的PFI,是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创新模式。
关键词:融资代建制,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1 融资代建制的概念融资代建制特指针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公-私伙伴关系合作投资、建造、运营公共项目的模式,公共项目产生社会效益是“公共机构”的项目目标,得到投资回报率是“私人投资者”的目标,为了实现“多赢”的目标,合作双方需合理分担风险,以保证公共工程项目的成功。
典型的模式是已确定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且通过规范的程序选择了项目发起人,政府与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组建)签订委托特许协议,由项目公司选择合适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业主(项目公司)进行包括融资、建设、经营在内的工作[1]。
在我国,“公共机构”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等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私人投资者”可以是多种类型的主体,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的经济主体,“私人投资者”也可以是多种经济主体组合的组织,如几个投资主体为某一公共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该组织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它可以设计各种融资方案吸引各方资金,对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同时承担风险责任[2]。
2 融资代建制的模式框架融资代建制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先进管理办法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创新模式,模式可概括为:二个层次、三种管理、三项保证(支持条件)(图1)。
(1)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项目公司从政府处获得公共工程的特许经营权,承担从筹资、建设、经营的项目全寿命周期任务;第二层次是项目公司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施内容交于工程(管理)公司管理、建设、运营。
所确定的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工程公司、运营公司等都是通过竞争获得合同,且有完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4]。
目,政府、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在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上有其独特之处。
①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无论是社会(民间)的还是政府的,其公益性质是不变的,最终的业主还是政府,所以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
政府需要履行对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运营的制度和规范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后,非政府参与投融资公共工程项目将逐步增多,利益主体多样化复杂化,经济机制作用于各个方面。
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就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反映了公共管理的特色。
②在项目管理上的特别之处是采用委托代建方式。
由综合性、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行业主方建设管理,是公共工程建设管理发展的一大趋势。
代理建设模式能够帮助业主理想化地对投资和工期进行控制,避免我国目前存在的上一个项目、组建一个管理单位,在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人财物的浪费。
应打破行业及地区界限,实施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组与调整,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作强。
③特殊的企业管理。
项目公司的管理有别于一般公司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替业主服务,代为管理项目,处理一切事情的工程管理公司,其工作方式也具有特殊性。
由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或设计施工联营企业等类型企业拓展业务而发展为工程公司的实体,其管理方式也将有根本的改变。
(3)三项保证:是指支持融资代建制的体制、机制和法制。
要改革体制的缺陷,如由国家投资建设或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决策、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五位一体”的投融资体制,实践证明有很多弊端[5]。
新型的公共项目投融资体制应实行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市场导向、政府间接管理、投资主体多元、融资渠道多样、决策科学、中介服务社会化。
应建立支持融资代建制的机制,如投资决策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合同契约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价值合理补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管机制等。
支持融资代建制的法制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律,需要建设和完善融资代建制基本法,修改相关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等。
除了上述的法律层次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条例、国家部委颁发的规定、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处于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可以委托专业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制定,第二层次的条例、规定和细则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便于法律的实施。
技术标准和规范侧重于技术和管理的实施程序和细节,属于法制的第三层次,具有可操作性。
一般由专业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自行组织制定。
体制、机制、法制三者互相作用、相辅相成。
体制应该适应机制,反过来也影响机制;法制保障体制,体制支持法制;法制规范机制,机制要求法制。
在管理体系中,体制是组织件,法制是硬件,机制是软件,体制是需要持续地变革,机制是要善于应变,法制是要不断地完善。
体制、机制、法制的界面并非完全割裂,三者也存在交融。
3 结论为改变我国公共工程建设领域效率低下、管理混乱、信息封闭等状况,应当借鉴、吸收通过实践检验的BOT/PFI和公私伙伴关系(PPP)等管理模式的成熟理论,创新我国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公共工程融资代建制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社会效益、个体利益的均衡,是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服务的,系统成套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的创新模式。
参考文献[1] 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 吴庆.让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J].江苏经济.2001(2)[3] 侯祥朝,姚兵.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思路─中国特色的PFI[J].城乡建设,2002(8)[4] 侯祥朝,林知炎.融资代建制项目实施组织方式初探[J].建筑经济,2004(6)[5] 张允宽等.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新投资体制下完善“代建制”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探讨孙鸿炜(沈阳行政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本文通过对比新投资体制下代建制在各地的进展情况,提出了选择“公司代建制”的发展方向。
从政府投资工程“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体制改革角度,研究了“代建制”的亟待解决的管理问题,并从代建人和政府两个角度分别提出了完善代建制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投资体制,项目管理,代建制1 我国政府投资体制与代建制发展方向选择1.1 传统投资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管理模式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已由“投、建、管、用”多位一体逐渐向“投、建、管、用”职能分离转化。
项目管理的方式也出现了多种模式。
主要有:1.1.1 以专业型管理机构为建设单位专业型管理机构包括政府直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委办局内部的基建处。
高发于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和部门,特点是由使用单位组建基建班子长期负责。
其中后者的工作人员系公务员编制,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1.1.2 以专门的工程指挥部为建设单位对于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环节多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高架道路、跨江大桥等)一般由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领导挂帅,形成临时性机构。
究其原因是该项目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动拆迁量大面广、各项配套建设内容多,工程进度要求也高。
类似的机构还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该小组通常为纯协调性质,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不具体参与工程的建设实施过程。
如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或工程指挥部。
1.1.3 以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在1996年后普遍实行。
即在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责任。
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班子一般即转化为项目经营管理班子。
1.2 传统投资体制下诸多模式的弊端[5]应当说,上述模式为当时体制下的市政工程建设做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建筑业专业化、高级化发展要求的提高,上述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其弊端主要有:专业知识缺乏,工程隐忧多多;机构设置重复,浪费现象严重;资源使用分散,重点项目资金得不到保障;法制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层出不穷、缺乏有效的后评价体制。
1.3 新投资体制下代建制进展情况、发展方向选择早在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就组织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研究,通过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同年11月16日,建设部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代建制”操作。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建设经理制(CM)。
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
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代建制”历经试点逐渐丰富,在我国按照实施先后有厦门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和重庆模式等[4]。
这是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首先,横向看,全国已有上海、江苏、厦门、重庆、北京、武汉、安徽、青岛、四川、天津、河北、陕西、贵州等至少十多个省市开展了这项工作;其次,纵向看,很多地方在全面推行政府工程“代建制”的同时,还专门出台了旨在加快这一模式发展的地方政策,对当地推进这项工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再次,微观看,一大批具有较高工程管理水平的代建制企业和项目应运而生,有的企业尤其是沪市企业已经在行业内崭露头角。
诸多模式总体目标完全一致,脉络上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集中代建制”,以深圳市工务局为代表。
该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当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各类代建人发展还不平衡、不成熟的情况下,集中代建作为一种过渡形式采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另建工务局与政府机构改革趋势不相适应,甚至会遇到相当的阻力;二是“公司代建制”,该类代建代表了各地政府代建制的发展倾向,由于注入了市场化因素,启动改革相对容易一些。
也是本文推崇的代建制发展方向。
2 代建制亟待解决的管理问题2.1 缺乏法律法规保障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看: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造成代建人的定义、职责、涉及范围均不明确,使之在履行代建职能时,建设各方和投资单位只能摸索经验操作;评价最终管理成效无依据遵从-不能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代建人的业绩无法登记,给代建人的考核、定级、升级和管理带来一定的不便;代建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地位体现不出来,竣工验收单上只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单位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给代建人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