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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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损伤处置规范

辐射损伤处置规范

辐射损伤处置规范
为了避免在不知怀孕的情况下照射X光片,对胎儿造成无意的伤害,打算孕育宝宝的女性如果必须接受例行的医疗检查,如下腹部X光检查、核医学检查等,那么辐射损伤处置规范有哪些?哪些辐射对孕妇伤害大?
辐射污染小知识: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

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放射科主任负责辐射损伤处置的全面协调领导工作,科室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检查和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积极有效做好救急处置工作。

提醒您:多了解一些辐射污染知识和环境污染知识对我们帮助是非常大的,可以有效防止辐射对环境造成污染,另外大家也可以利用辐射检测仪来检测辐射的影响范围,这样可以做好针对性预防,避免辐射对孕妇危害过大。

最后要了解更多环境污染小知识可关注本网站了解。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5•【文号】卫应急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为适应当前我国核事故应急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我部组织对《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卫法监发〔2003〕5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2.1组织体系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略)2.1.1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共同组成(组成人员见附件1),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2)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3)指挥协调全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4)指导地方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5)组织协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医学处理及放射损伤救治

核与辐射事故医学处理及放射损伤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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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准确的分类应根据血液学检查结果,特别是在最初
几小时内观察到的白细胞计数升高和最初1~2天内观
察到的淋巴细胞绝对数下降的检查结果。对受照剂量
超过2Gy的患者,应再区分为骨髓型、肠型或脑型。
3. 进一步诊断(确定诊断)应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
检查及专门的分析,如血液学检查和生物(细胞遗传 学)及物理计量学检查,综合分析判断。外周血淋巴 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分析是常用的生物剂量计,能够反 映均匀照射的剂量。
摄入镭和钍时应收集呼出气做氡的测量。有条件可做全身放射 性测量,必要时行甲状腺测量和肺部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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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早期医学处理
尽快脱离污染现场
尽快清除初始污染部位的污染;阻止人体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加速排出人体的放射性核素,减少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沉积。
加速放射性核素排出治疗时,应注意防止可能给机体带来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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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疗原则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早期应用抗放药物,减轻损伤,改善造血;针对病程各阶段的发病特点, 采用以抗感染、抗出血为主的综合对症治疗。
肠型急性放射病:
早期应用减轻肠道损伤的药物;纠正脱水和电解质紊乱,矫正酸碱平衡
失调;尽早实施骨髓等造血细胞移植;积极进行综合对症治疗。
清洗宜用温水(40oC),不用热水,也不用冷水;
适时、慎重选用含络合剂的洗涤剂,勿用刺激性强的或可能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的制剂; 去污次数一般不应查过三次; 将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吸收和播散作为贯穿整个去污过程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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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案例一:某核电站事故
某核电站发生事故,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
输入 标题
干预水平
根据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确定干预水平,采取措施 降低辐射剂量。
事故概述
医学处理原 则
该核电站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和人为操作失误所致,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控制事故影响,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救治。
案例分析
干预水平
在电离辐射事故中,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需 要采取干预措施的剂量或剂量率阈值。干预水平通常分为 警告、行动和撤离三个级别。
行动水平
当剂量或剂量率超过行动水平时,应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 ,包括暂停工作、撤离人员等,以降低辐射风险。
警告水平
当剂量或剂量率超过警告水平时,应提醒相关人员注意潜 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普及电离辐射知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向 公众普及电离辐射相关知识,提高 公众对电离辐射的认知水平。
加强学校教育
将电离辐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内容,从小培养青少年的安全 意识。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电离辐射安全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电离辐射 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建立电离辐射事故信息交流平台, 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公众与政 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互动。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 医学处理原则
• 电离辐射事故概述 •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 • 医学处理原则 • 电离辐射事故案例分析 • 电离辐射事故应对与预防措施
01
电离辐射事故概述
电离辐射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电离辐射事故是指由于放射性物 质意外释放或泄漏引起的辐射暴 露事件,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不同 程度的伤害。

预防医学《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课件

预防医学《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课件
பைடு நூலகம்二、核辐射事故类型和基本特点
依据在不同应用领域的发生情况,分为
核事故 辐射事故 核辐射恐怖事件
(一)核辐射事故的类型
核事故:指核电站或其他核设施(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厂与核燃料制造设施、研究堆,核燃料后处理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工作人员、公众受到超过或相当于规定限值的照射,亦即为核泄漏事故。
地震对为冷却系统供电的场外电网造成大规模破坏,只能依赖场内紧急柴油发电机组驱动,但海啸淹没了柴油发电机组,紧急发电中止,冷却供电即告失败。东京电力公司立即通知政府当局,宣布进入“一级紧急状态”,这是日本历史上首次因核电站事故原因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日本政府要求第一核电站周边3km内的居民紧急疏散,3-10km内居民处于准备状态。
事故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总量约12×1018 Bq, 释放出的放射性核素, 主要是碘 和 铯。 由于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随大气扩散,造成大范围的污染, 放射性物质沉降在前苏联西部广大地区和欧洲国家,并有全球性沉降, 事故后在整个北半球均可测出放射性沉降物。
放射性物质污染
灭火、覆盖反应堆、吸收放射性气溶胶颗粒 从4月27日到5月10日,调动300多架次军用直升 飞机空投了碳化硼、白云石、砂土和铅等 防止堆底部结构破坏 修筑了人工排热通道 修筑“石棺” 将整个反应堆用混凝土封闭,形成所谓的“石棺”
3月14日11点,3号机组发生氢气爆炸。15日凌晨,2号机组发生爆炸,4号机组发生氢气爆炸并导致了大火,16日清晨5时,4号机组再度发生火情。18日,在核电厂西北方30km远的地方检测到150μSv/h的高辐射剂量率,日本将核事故评级为五级。4月12日,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将本次事故升至最高的第七级,是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继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的第二个被评为第七级的核事故。 据估算在事故发生后的100个小时内,共有13万太贝克的核素碘和6100太贝克的核素铯被释放,分别相当于总量的2.1%和0.9%。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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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等效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 2 号“辐射损伤的诊断与处理”(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Radiation Injuries. Safety Reports Series No.2 ,IAEA,1998),根据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及 我国多年来积累的辐射损伤临床救治经验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使其更适合我国情况。其主要目的是规 范和指导核或辐射事故时造成辐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工作。
呕吐(照后 1 小时) 和(或)其它严 重症状,如低血 压、颜面充血、 腮腺肿大
照后 3~6 小时或
&g期红斑并伴
有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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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科医院治疗,尽快转 送到放射性疾病治疗中 心
2.4 损伤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医学处理的首要任务是将受照或可能受照的人员进行分类。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估计的辐射损伤程度及
本规范不涉及放射生物学、放射性疾病发病机理以及一般常规治疗方法,但提供了一些需要进行特殊 治疗的指标。
2 事故照射类型和医学处理原则
2.1 事故类型 涉及核设施的事故,尤其是涉及核反应堆的事故,称为核事故;辐射事故是指密封或非密封辐射源事
故;这两种事故均可导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失控。辐射事故的辐射源包括 X 线装置、主 要用于工业和医学的密封源(如钴-60、铯-137、铱-192 辐照源),以及核医学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非 密封源等。
第Ⅰ组辐射源包括核设施,如核动力反应堆及各种工业和研究用设施。第Ⅱ组源是在工业和医学设施 中最常见到的。第Ⅲ组密封源是工业和医学上广泛使用的源。最常见的事故发生在使用密封源的工业活动 中,医疗照射事故也不少见,尽管其中许多事故在医学文献中尚未报道,但这一组源已经发生过非常严重 的损伤和一些死亡事故。第Ⅳ组源的使用单位最多,但很少发生严重事故,因为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水平低, 并且是短半衰期核素。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_概述说明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_概述说明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过量照射事故是在医学放射诊断和治疗中可能发生的错误,由于误操作、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患者接受到超过建议剂量的辐射。

这种意外事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确立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依次讨论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旨在全面介绍该主题。

首先引入本话题的背景和目的,并概述文章结构。

然后详细阐述为什么了解过量照射情况、理解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掌握处理原则的重要性。

接下来探讨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的要点,包括确定事故发生可能性和范围、回顾辐射剂量信息以及制定医学检查方案等。

随后分析过量照射人员医学处理原则的关键要点,包括建立患者管理与追踪系统、进行辐射剂量评估与风险分析以及给予适当治疗与随访监测措施。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的重要性,并强调有效管理和完善制度,同时对未来发展方向与挑战进行讨论。

1.3 目的:本篇文章旨在全面介绍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的重要性,并提供实用的指导原则。

通过了解过量照射情况、理解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掌握处理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采取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处理措施,保护受到辐射影响的患者。

通过本文,读者将能够增加对该主题的理解,并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2.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的重要性2.1 了解过量照射情况的必要性过量照射是指个体或群体在医疗诊断或治疗过程中接受到超出合理剂量的辐射。

了解过量照射情况的必要性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辐射事故,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通过全面了解和评估过量照射事件,可以为患者提供定制化的医学检查和处理方案,减少未来潜在的辐射风险。

2.2 理解过量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过量照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高剂量辐射可导致急性放射病,并引发恶性肿瘤、遗传损伤等长期后果。

因此,理解过量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至关重要。

放射事故医学处理原则

放射事故医学处理原则

放射事故医学处理原则引言放射事故是指核能、放射性同位素或其他放射源的非正常释放引起的意外事件。

这类事故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在处理放射事故时,医学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事故医学处理的原则。

原则一:快速反应与紧急处置在发生放射事故后,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 - 确定辐射源和辐射剂量; - 对受伤者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症状分析和辐射剂量测量; - 进行紧急治疗,如洗胃、给予抗辐射药物等; - 隔离受伤者以防止辐射传播。

原则二: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降低辐射暴露风险的重要手段。

以下措施可以帮助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 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铅衣、防护手套等; - 保持距离辐射源的安全距离; - 减少暴露时间,尽快远离辐射源; - 尽量避免接触放射性物质。

原则三:辐射剂量评估与监测准确评估受到的辐射剂量对于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辐射剂量评估与监测的重要步骤: 1. 测量个人剂量:使用个人剂量仪器对受伤者和救援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2. 测量环境剂量:使用环境剂量仪器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以确定污染程度。

3. 根据个人和环境剂量数据,计算累积剂量,并进行风险评估。

原则四:早期医学处理早期医学处理可以帮助减轻辐射损害的严重程度。

以下是早期医学处理的主要内容:1. 皮肤清洁:立即用温水和肥皂清洁暴露于放射源的皮肤区域,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收。

2. 伤口处理:对于辐射伤口,应进行适当的清洁和消毒。

3. 给予抗辐射药物:抗辐射药物能够减轻辐射损伤的程度,如促白细胞生成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

原则五:治疗与康复放射事故后,受伤者需要接受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措施。

以下是治疗与康复的关键步骤: 1. 隔离与观察:将受辐射者隔离并进行观察,以监测症状变化。

2. 对症治疗:根据不同的症状给予相应的治疗,如抑制剂、液体补充等。

3. 心理支持: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受伤者克服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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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核或者辐射事故时应急医学处理工作,现将《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前言本规范等效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2号“辐射损伤的诊断与处理”(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Radiation Injuries. Safety Reports Series No.2 ,IAEA,1998),根据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及我国多年来积累的辐射损伤临床救治经验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使其更适合我国情况。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和指导核或辐射事故时造成辐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工作。

本规范的编制参考了以下主要文献:1.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2.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引言1.1 目的实践证明,在核事故或辐射事故情况下的全面医学处理,除专科医师外,还涉及其它专业人员,如血液学、肿瘤学、整形外科、皮肤科、血管外科、心理学以及其它一些医学专业的专家和医生。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在人员受事故照射后的几小时到几天、损伤程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迅速有效地完成诊断并给予紧急处理。

1.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对辐射损伤病人的诊断和医学处理。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和照射方式及事故受照人员的诊断、分类及医学处理原则;全身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和治疗;局部辐射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判断和医学处理;复合伤的分类、诊断与治疗,以及记录的保存等。

本规范不涉及放射生物学、放射性疾病发病机理以及一般常规治疗方法,但提供了一些需要进行特殊治疗的指标。

2 事故照射类型和医学处理原则2.1 事故类型涉及核设施的事故,尤其是涉及核反应堆的事故,称为核事故;辐射事故是指密封或非密封辐射源事故;这两种事故均可导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失控。

辐射事故的辐射源包括X线装置、主要用于工业和医学的密封源(如钴-60、铯-137、铱-192辐照源),以及核医学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非密封源等。

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包括:(1)辐射源误放、丢失或被盗。

捡拾或盗窃辐射源者将装源容器拆卸并将源取出,使源失去屏蔽,造成本人和其他人员受照。

(2)由于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辐射源丧失屏蔽,或核燃料转换、富集过程中操作失误而发生临界事故,使工作人员受到外照射。

(3)放射性物质意外泄漏、外溢或释放,使环境受到污染及人员受照。

上述各类事故情况下,如未采取适当的防护行动,均可使人员受到难以控制的照射。

从应急计划的角度考虑,根据事故的严重性、损伤人数和辐射后果对事故进行分类是有益的,如外照射、内照射、放射性污染及它们的复合作用。

2.2 辐射源和照射方式生产或应用辐射源、X射线或放射性核素的单位或设施,应对其应用的辐射源的类型及放射性活度水平加以鉴别,以便为事先制定适当的医学应急计划提供可用的资料。

最常遇到的辐射源如表1所列。

表1 常见的辐射源和(或)设施及照射方式组别源和(或)设施外照射污染混合照射Ⅰ核临界装置有有有反应堆有有有核燃料转换、富集、元件生产有有有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加工有有有核燃料后处理厂有有有Ⅱ辐照装置粒子加速器有(a)(a)X射线发生器有无无Ⅲ密封源(完整)(b) 有无无密封源(泄漏) 有有有Ⅳ核医学实验室有有有体外测定实验室有有有Ⅴ源的运输有有有Ⅵ放射性废物(管理) 有有有注:(a) 中子可以在体内诱发放射性;(b)包括γ射线辐照装置。

第Ⅰ组辐射源包括核设施,如核动力反应堆及各种工业和研究用设施。

第Ⅱ组源是在工业和医学设施中最常见到的。

第Ⅲ组密封源是工业和医学上广泛使用的源。

最常见的事故发生在使用密封源的工业活动中,医疗照射事故也不少见,尽管其中许多事故在医学文献中尚未报道,但这一组源已经发生过非常严重的损伤和一些死亡事故。

第Ⅳ组源的使用单位最多,但很少发生严重事故,因为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水平低,并且是短半衰期核素。

在有关第Ⅳ组到第Ⅵ组源的多数公开报导中,所介绍的事故只涉及个人或极少数人。

虽然运输事故可能是重要的,但发生的概率非常小。

表2根据所涉及的辐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种类、身体的受照部位和可能的损伤人数,对辐射事故和核事故进行了分类。

在事故早期,最重要的照射途径是:—来自源或设施的直接照射,以及来自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直接照射;—气载放射性物质(挥发物、气溶胶、微粒)的吸入;—来自地面或各种表面沉积放射性物质的直接照射;—皮肤和衣物的污染。

表2 导致辐射损伤的辐射事故和核事故应用领域源或放射性核素身体受照部位可能损伤的人数工业消毒探伤仪表测量钴-60、铯-137铱-192、铯-137铱-192、铯-137 全身、手手、其它部位手、其它部位1~31~101~2医学诊断治疗X射线机钴-60、铯-137及加速器手、面部(眼晶体)全身、手及其它部位1~101~10(极少情况下多于10)研究广谱源,包括反应堆手、面部及其它部位1~3(研究反应堆可能多于3)废源钴-60、铯-137及其它源手及其它部位1~20(极少情况下多于20)核反应堆裂变产物全身、甲状腺1~500(受到影响的人数可能更多)在这些照射途径中,辐射源或设施的直接照射对总剂量的贡献最大。

应该强调的是,γ探伤事故可能引起明显的辐射后果。

在核事故时,放射性烟羽可能是外照射的主要来源,而气载放射性物质,特别是碘的放射性同位素,是甲状腺内照射剂量的主要来源。

2.3 损伤人员的分类损伤人员的早期分类,是指根据损伤程度或疾病情况将病人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便于临床治疗和最大限度地使用可利用的医疗机构和设施。

伤员分类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确定所需要的医学应急救治水平。

若事故只造成少数人损伤,医学处理不会有大的困难;如果事故涉及数十、数百人受照或怀疑受照,就可能有很大的困难,特别是住院治疗。

因此,制定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这种计划应适合灾害事件的医学救治体系。

当救援人员和设施有限时,伤员分类和救护就成为至关重要的。

伤员分类广泛地使用于所有灾害事件,从这一点考虑,辐射损伤人员的分类不是特有的。

医学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损伤情况是否紧急来确定医学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应急医学处理最先实施的是急救,即对危及生命的损伤(如外伤、出血、休克、烧伤等)优先进行处理。

放射性核素污染也是早期应急医学处理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受污染人员无论是内污染还是外污染,均应加以辨别,并应立即进行特殊处理。

在其它情况下,辐射损伤的处理不应构成医学紧急状况,虽然早期应当采取某些必要的行动,例如为估计受照严重程度(染色体畸变分析)和人体淋巴细胞抗原配型(HLA)而进行血液取样。

早期临床症状是进行受照射人员分类和实施个体救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最重要的早期临床症状是:恶心、呕吐、腹泻、皮肤和粘膜红斑、颜面充血及腮腺肿大等。

在全身或局部受照射情况下,应根据表3所列临床症状来决定需要在那一类医院治疗。

表3 依据早期临床症状判定辐射损伤处理要点临床症状相应的剂量(Gy) 处理原则全身局部全身局部无呕吐无早期红斑< 1 < 10 在一般医院门诊观察呕吐(照后2~3小时) 照后12~24小时早期红斑或异常感觉1~2 8~15 在一般医院住院治疗呕吐(照后1~2小时) 照后8~15小时早期红斑或异常感觉2~4 15~30 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或转送放射性疾病治疗中心呕吐(照后1小时)和(或)其它严重症状,如低血压、颜面充血、腮腺肿大照后3~6小时或更早,皮肤和(或)粘膜早期红斑并伴有水肿> 6 > 30 在专科医院治疗,尽快转送到放射性疾病治疗中心2.4 损伤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医学处理的首要任务是将受照或可能受照的人员进行分类。

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估计的辐射损伤程度及所需的医疗类型和水平。

一般可将受照人员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受到大剂量照射或可能受到大剂量照射的人员。

这类人员若有危及生命的损伤症状,如创伤、外伤、出血、休克、烧伤和(或)化学污染,应进行紧急医学处理,还应同时进行特殊检查(如血细胞计数、细胞遗传学检查和HLA配型取血样),以便估计损伤程度和提供最初的治疗依据。

若条件许可,应尽快在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类,是可能已经受到外照射的人员、有体表或体内污染的人员或怀疑受到某种剂量水平的照射而需要进行一定等级医学处理的人员。

对这类人员,需预先制定行动计划,并应在事故医学处理中心进行再分类。

可把这些受伤人员再分成三个亚类,即全身受照者、身体局部受照者和受放射性核素污染者。

同时应确定可供利用的地区级和(或)国家级医疗设施。

照后一段时间,多数受照者可由内科医师处理,以便进行适当的检查和随访。

这些基本检查应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进行。

对损伤严重程度的进一步分类应主要根据临床和生物学指标。

第三类,是可能只受到低剂量照射而无其它损伤的人员,对这类人员应作为门诊病人登记,并定期进行观察。

损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受照剂量和剂量率、身体的受照范围、有关组织的辐射敏感性以及器官系统的重要性。

当全身受照时,损伤比较严重;同样的剂量,身体部分受照,对健康影响较小。

吸收剂量在3.5Gy时,如不进行治疗,通常可导致50%的受照人员在两个月内死亡。

进行适当的支持疗法,LD50/60可增加到5.0~6.0 Gy。

表4给出了全身受照的主要诊断方法。

表4 辐射损伤早期诊断方法方法指标发生时间最小照射剂量(Gy)临床观察恶心、呕吐48小时内约1红斑数小时到数天内约3脱毛2~3周内约3实验室检查血细胞计数淋巴细胞绝对数〈(1×109/L)24~72小时内约0.5染色体双着丝粒、环数小时内取血样约0.2通常应确定受照射的严重程度:(1)初期分类应依据临床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颜面潮红、腮腺肿大、红斑和发烧,应当仔细记录这些症状及它们发生的时间、频率和严重程度。

根据早期症状可把病人分成吸收剂量大于和小于2Gy的两类。

(2)准确的分类应根据血液学检查结果,特别是在最初1~2天内观察到的淋巴细胞下降的检查结果。

对受照剂量超过2Gy的患者,应再区分为骨髓型、肠型或脑型。

(3)进一步的诊断,应在医院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专门的分析,如血液学检查和生物(细胞遗传学)及物理剂量学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为了满足进行这些判断的需要,事先制定好医学应急计划并对所需要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是极其重要的。

计划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是否把核或辐射事故的医学响应行动纳入医学应急计划,并有正规的演练来检验医学应急分队的应急能力。

在重大事故后,大量伤员的医学处理取决于当地的处理能力及可利用的资源。

为满足对特殊设施和人员的需要,可能需要国家或国际有关方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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