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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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依据

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依据

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依据1. 简介绩效管理制度是组织对员工绩效进行评估、反馈和奖励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评估、提供反馈和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本文将介绍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战略和目标等方面。

2. 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与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2.1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条件等。

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2.2 劳动保障法《劳动保障法》对于员工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给予员工公正的评价和奖励。

2.3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为员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

3. 公司战略和目标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应与公司的战略和目标相一致。

公司的战略和目标是指指导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总体方向和目标。

绩效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帮助员工理解公司的战略和目标,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实现公司的战略和目标。

4. 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是绩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绩效评估标准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能力确定,并与公司的战略和目标相一致。

绩效评估程序应包括目标设定、绩效测量、绩效评估和反馈等环节,确保评估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5. 奖励和激励机制绩效管理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提供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奖励和激励机制应当与绩效评估结果相挂钩,根据员工的绩效水平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薪酬增长、晋升机会、培训和发展等。

6. 绩效管理制度的沟通和培训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全员的沟通和培训,确保员工明确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流程和目标,并能够理解和接受绩效评估的结果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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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绩效工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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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作为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每一个劳动者的具体收入,其管理制度的设计也由我国《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

但现实中,有很多的劳动者仅仅知道有绩效工资的存在,而不知其所以然,以下便是劳动合同法绩效工资的相关内容解读。

1、绩效信息的收集
应重视从多种渠道收集绩效信息。

绩效考核是一项鉴定活动,因此一定要讲求证据,要使员工的绩效得到真实而具体的反映,并成为员工行为是否符合绩效标准的最有利佐证,绩效信息收集是一个绩效监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为考核收集证据的过程。

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各种证据之间的证明效力并不相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它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许多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让单位的员工作为证人或提供证言,但常常难以得到争议处理部门的认可。

因为职工为单位提供劳动、领取报酬,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当职工为单位提供有利证言时,其证明效力较低。

由于举证的困难,故企。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是什么绩效考核的法律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是什么绩效考核的法律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是什么绩效考核的法律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是什么?一、工资的基本原则1、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在公司内实行全员定岗定编、定岗定责、定岗定酬。

2、严格按照岗位确定员工的工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实行每年一次的岗位竞聘制度,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3、根据员工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贡献大小等,合理拉开差距,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坚持向在管理、服务、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和个人倾斜。

二、工资的基本亥成职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一)基础工资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经批准转为雇员制的合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1)、工勤岗: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2)、初级岗:中专及以下,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大专生,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本科生,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二)岗位工资1、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等所确定的工资。

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岗位的工作状态;岗位的工作量大小;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岗位所要求的技术含量;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在岗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技术等级等。

2、岗位工资随员工岗位、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3、岗位工资按岗位劳动要素评价划分的岗位等级来确定。

4、各部门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编制,总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5、岗位工资按岗位确定各岗位的系数,根据总公司的财力确定基数。

岗位工资暂分十岗,相对应系数为:1 2 3 4 5 6 7 8 9 100.1 0.2 0.3 0.4 0.6 0.8 1.0 1.1 1.2 1.36、新人员岗位的系数由总公司根据其能力、工作的重要性等因素决定。

(三)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考核和公司的经济效益而设置的奖励性工资。

包括奖金、加班费、劳务费和各种福利费用。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作绩效考核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作绩效考核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作绩效考核一、工作绩效考核在中国劳动法中的法律规定工作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中常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它能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并据此进行奖惩和晋升决策。

在中国劳动法中,对于工作绩效考核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保障措施等方面,详细解析中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作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绩效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按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同时,雇主还可以依据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对员工的等级、薪资和职务进行考核调整。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雇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有关变动。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关于有效期限和程序方面的制约条件:如无有效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则将列为无固定期限;对于变更时应当提前与员工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的解雇,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等。

三、劳动报酬中的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绩效在劳动报酬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完成的工作量、质量和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对加班加点给予相应报酬。

这其中也涵盖了对员工绩效的评估。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以下内容: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提高其能力和水平;同时,被考核员工也有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真实、客观、及时地考核结果,并就结果予以异议或申诉。

四、保障措施中的工作绩效考核中国劳动法还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来防止和纠正不公正的工作绩效考核行为。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受平等就业机会与受教育机会,在招聘过程中不能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歧视职工。

其次,对于有异议的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解决申诉,并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保护权利。

在惩戒方面,《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进行无理由辞退或降薪处罚。

同时,对于不公正的工作绩效考核行为,劳动者还可以要求雇主提供相应证据并进行复议。

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

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

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调整岗位;对于年度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类似于这样的规定,以往我们可以从很多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中看到。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样的做法如果不及时调整,企业将面临着法律诉讼的风险。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一方面要考虑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往,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往往考虑后者过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到法律因素,忽略了所有规定与措施的底线是国家法律。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将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绩效管理作出规定,但由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影响到薪酬调整、岗位调整和解雇等人事决策,这些决策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接触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用文档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

绩效管理应该实现奖优罚劣、盘活人力资源的目的。

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劳动合同法》下,将遇到很多障碍。

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也产生一定的限制。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引言绩效考核在现代管理中被广泛应用,对于提高组织绩效和员工个人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绩效考核制度存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以确保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可以为组织和员工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权益保障。

同时,这也能够帮助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绩效考核制度,避免出现不当行为和决策。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制定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绩效考核方面,基于劳动法的原则,绩效考核制度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实际工作过程,公平、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的劳动贡献。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在规范绩效考核制度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绩效考核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为依据,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五、《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需要依据公司法的要求,确保绩效考核程序的透明和公平,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偏向。

六、行业管理规定针对特定的行业,通常会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

在规范绩效考核制度中,需要考虑行业管理规定对绩效考核的要求,确保绩效考核制度与行业实践相符合,提高绩效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绩效考核制度存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规范绩效考核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绩效考核争议,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国家政策和指导意见国家对于绩效考核也有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通过对国家政策和指导意见的了解和遵守,可以确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国家鼓励绩效考核制度与薪酬激励相结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九、员工权益保障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员工的权益。

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和流程、保障员工参与绩效考核的权利和机会等。

劳动合同法 绩效考核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 绩效考核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绩效考核不合格示例1:在现代职场中,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手段,也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绩效考核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员工的薪酬、晋升以及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即便存在绩效考核,有时仍会出现员工因为绩效不合格而引发纠纷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仅凭绩效考核结果。

也就是说,即便员工的绩效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仅凭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配合其他适用的规定。

那么,面对绩效不合格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有效的措施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办法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但是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允许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办法对员工进行考核,然而在进行考核时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绩效考核后,向员工明确告知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沟通和处理。

如果员工的绩效长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向员工明确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后,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在提前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员工权益的保护,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

劳动合同法对绩效考核不合格问题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规定,既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又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

在面临绩效不合格的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秉持法律精神,按照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地处理,避免出现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示例2: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中的绩效考核

劳动合同中的绩效考核

劳动合同中的绩效考核一、背景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劳动合同中的绩效考核协议。

二、双方约定1. 考核目的和原则1.1 绩效考核旨在评估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和贡献,进一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1.2 绩效考核应公平、公正、客观,并尊重员工的权益和尊严。

2. 考核指标和标准2.1 考核指标应根据员工所属岗位和工作职责进行量化和衡量,确保能够准确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

2.2 考核标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员工在岗位上的具体职责而定,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绩效考核协议。

3. 考核周期3.1 绩效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考核时间由公司决定并提前通知员工。

3.2 考核周期如有变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员工。

4. 考核程序4.1 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参加绩效考核,并告知所需准备材料。

4.2 员工应按时提交所需的绩效考核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4.3 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绩效考核和评估。

4.4 绩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员工绩效档案中进行记录。

5. 绩效奖励与处罚5.1 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员工将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薪资调整、奖金发放、晋升机会等。

5.2 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应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薪资调整、降职或解雇等。

6. 异议处理6.1 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2 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员工反馈调查结果。

7. 保密与公平原则7.1 绩效考核结果应保密,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并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7.2 公司承诺对绩效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正处理,不因其他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正常进行。

8. 其他约定8.1 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8.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3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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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根据员工年度结果,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调整岗位;对于年度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类似于这样的规定,以往我们可以从很多企业的考核制度中看到。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样的做法如果不及时调整,企业将面临着法律诉讼的风险。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一方面要考虑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往,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往往考虑后者过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到法律因素,忽略了所有规定与措施的底线是国家法律。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将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绩效管理作出规定,但由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影响到调整、岗位调整和解雇等人事决策,这些决策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

绩效管理应该实现奖优罚劣、盘活人力资源的目的。

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劳动合同法》下,将遇到很多障碍。

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也产生一定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变更合同的规定中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即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享有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实际上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岗位调整——必须有理有据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

将一个表现不好的员工调整到一个更合适的岗位。

在这种岗位调整中常常会同时调整劳动报酬。

许多企业为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这种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将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岗位的调整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现实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大多由企业提出,企业应当纠正“企业掌握合同变更的自主权”这一错误的合同变更理念,不能单方面强制地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

这就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解雇——必须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充足理由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三次举证义务。

这同样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且一旦约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但人力资源管理又需要保证企业在薪资上的自主权,为了在法律规定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保持平衡,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必然会加大绩效加薪、浮动薪酬和长期激励的比例,这也对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体系设计1.绩效计划的制定绩效计划制定的基础是工作分析。

在绩效管理中,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就是事先制定的考核指标,而考核指标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通过工作分析而形成的岗位说明书,借助岗位说明书来制定考核指标,可以使绩效管理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份清晰的岗位说明书可以让员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本职工作中应该达到怎样的要求,也是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证据。

国外有学者曾对绩效考评导致的法律诉讼案件进行研究,找到了1976年来使组织在这类案件中胜诉的6个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必须肯定绩效考评的内容确实基于工作分析,绩效标准与工作相关,考评的内容是具体的工作内容,而不是考评者的意见或者主管的意见。

绩效目标的制定应当与员工沟通,并要求员工确认。

企业制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明确的告诉劳动者。

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在许多情形下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以劳动者没有完成绩效目标对劳动者进行惩处,则首先必须证明绩效目标已经告诉劳动者。

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为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书面文件,以此证明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了解并认可。

绩效指标应该量化或者可行为化,增强考核指标的可衡量性。

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企业应避免使用抽象的指标,如“忠诚度”或“诚实性”等,除非可以用量化的数据或可观察的行为去定义它们。

在劳动争议中,绩效的量化或行为化分析较易成为法律证据,无法量化或行为化的主观评估难以被司法部门采纳。

同时,绩效考核指标应该包含多个相互独立的指标,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只有一个笼统模糊的绩效考核指标是不可行的,司法部门一般会要求将这些独立的评价结合起来,分配权重,进而产生一个总分。

2.绩效信息的收集应重视从多种收集绩效信息。

绩效考核是一项鉴定活动,因此一定要讲求证据,要使员工的绩效得到真实而具体的反映,并成为员工行为是否符合绩效标准的最有利佐证,绩效信息收集是一个绩效监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为考核收集证据的过程。

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各种证据之间的证明效力并不相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它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许多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让单位的员工作为证人或提供证言,但常常难以得到争议处理部门的认可。

因为职工为单位提供劳动、领取报酬,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当职工为单位提供有利证言时,其证明效力较低。

由于举证的困难,故企业败诉率较高。

在司法实践中,客户意见可以作为判定是否不能胜任的依据,而上级对下级的评估则难以为司法部门采纳。

这就要求企业要注意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获得绩效信息,尤其要注意通过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来收集绩效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评价者与被评价者有着日常的、实质性的接触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尽可能地让一个以上的评价者各自独立完成同样的工作绩效评估,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偏见和错误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个评价者决定一项人事行为往往导致企业败诉。

绩效实施过程应当收集辅助材料。

由于劳动争议中企业负有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辅助材料,如员工的绩效报表、客户的投诉信函等。

考核开始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任务报告或定期述职,所有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并有员工签字。

业绩不佳的员工在业绩评估中可能会争辩、解释,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用书面形式做解释辩解,也可以将解释辩解做成谈话记录要求员工签字确认,这些都可以作为争议处理时的证据使用。

绩效数据应当要求员工确认。

企业应当要求员工在绩效考核的文件签字确认,这样证明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认可。

不过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常常拒绝在考核结论上签字,对此企业可以将绩效考核的过程分为事实调查和性质认定两个环节,在绩效数据收集完成之后无须立即得出考核结论。

企业可以先要求员工对收集回来的具体事实和数据予以签字确认,在员工确认基本事实后,企业再依据员工确认的事实得出是否胜任的考核结论。

3.绩效考核方式的选择表现性评价技术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考核方式上,近年来,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平衡记分卡等考核法在我国很多企业大行其道,但企业往往忽视了图尺度考核法、行为锚定法、行为观察量表法等表现性评价技术的运用。

实际上,从西方企业的绩效管理历程来看,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平衡记分卡等都是战略性的绩效考核工具,他们能够将员工的绩效与整个组织的战略相承接,使得个人绩效的提高能指向组织整个企业的绩效。

但是,战略性绩效管理工具的实施离不开表现性评价方法和技术的支撑。

许多表现性评价技术如行为锚定法和行为观察量表法通过直接为考评者提供具体的行为等级和考评标准的量表,为考评者建立一个统一的考评标准,它们不仅有利于管理者有效的对员工做出客观的评价,还有利于引导和开发员工的行为。

在法律诉讼中,一套科学合理的表现性评价技术体系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以员工比较为基础的考核方法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以员工比较为基础的考核方法如强制分配法尤其是末位淘汰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下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企业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在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在10个劳动者的中可能10个人都胜任工作,但总有一个处于末位;可能10个人都不胜任,即使处于第一名也不符合工作要求。

所以以员工比较为基础的考核方法难以证明员工能否胜任工作,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采取这种考核方法的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也频频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

如福特公司曾经把中层管理人员按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在一个年份中被评为C级的管理人员将不能获得任何奖金;如果一位中层管理人员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那么这就意味着,此人很可能被降职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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