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农药化工行业现场检查简要指南(2017)
2017新版农药生产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农药生产范围
检验设备
精度或
测量范围
1
防蛀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
粉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PH计
4、天平
5、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6、0.003-100%
10
水分散粒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计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20
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化学分析装置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1
微生物农药
1、天平
2、水浴
3、养虫室(病毒)
4、pH计
5、标准筛
6、烘箱
1、天平(0.1mg)
2、水浴(±2℃)
3、养虫室(病毒)
4、pH计(0.01pH)
5、标准筛(150µm)
6、烘箱(±2℃)
注: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特殊检测方法或仪器设备的,应当单独说明,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提供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2)-农办农[20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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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2)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有关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对部分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质量安全一、抽查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重庆、陕西等20省(区、市)的部分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抽样抽样人员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派,到每个企业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抽查产品范围从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
企业没有通知书规定抽查范围产品的,抽样人员应当在企业现有产品中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
抽取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每个产品封样两份,一份由被抽查企业留存(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样人员交指定单位检测。
本次监督抽查,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制作的抽样单、封样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填好的抽样单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三、样品检测(一)承检单位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等省(市)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负责检测;从山东、黑龙江、重庆、陕西等省(市)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负责检测;从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区)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负责检测;从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市)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7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16【生效时间】2017-06-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 药 管 理 条 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农办农〔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
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
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
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
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豫农办文〔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办文〔2017〕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牧、农林)局(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7〕1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农办农〔2017〕20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5日河南省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农药行业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省农药行业安全(包括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下同)及农药市场监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7〕1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农办农〔2017〕20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高度重视农药行业安全工作,把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的目标任务转化为尽职尽责的意志、精心周密的组织、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真抓实干的作风,集中开展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整治事故苗头,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
切实加强农药使用指导,防止出现农药乱用、滥用等问题,推进科学选药用药,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农药行业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农药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莠去津装置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105
设备设施
压缩空气 储罐
4
压滤工段
6
操作压力
106
设备设施
蒸馏转料 周转釜
4
压滤工段
1
基础
107
设备设施
蒸馏转料 周转釜
4
压滤工段
2
基础
108
设备设施
蒸馏转料 周转釜
4
压滤工段
3
接地
109
设备设施
蒸馏转料 周转釜
3
压滤工段
4
釜体
110
设备设施
蒸馏转料 周转釜
4
压滤工段
5
釜体
110
设备设施
蒸馏转料 周转釜
√
应急处置 执行现场处置方案
工程技术 增加隔离护栏
√
1.每小时巡检一
1.耐压等级及量程符合实际 管理措施 次,发现问题及时
√
。2.设有上限红线。3.完好 无损坏。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通1每知年仪进表行处再理培。训2. 2按每规月定进佩行戴班劳组保安用全
品
√
√
应急处置 执行现场处置方案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日常巡检、发现泄 漏立即处理。
5
各工段
8
声音
一、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设备设施)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日常检查
危险源或潜在事件 (标准
管控措施
每日/班组级 每日/车间级
工程技术
日常巡检、每年进
管理措施 行校检,发现问题
√
操作灵敏、在检验周期内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1每及年时进处行理再。培训 2按每规月定进佩行戴班劳组保安用全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以下简称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指南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同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内容,对药品注册生产现场见检查提出基本要求和检查要点。
本指南主要用于对药品注册生产检查员的培训以及现场检查指导,同时可供申请药品注册生产检查的企业自检时参考。
1.1检查目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清规定的药品申请人申报并经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处方和工艺批量生产的可行性,并保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的活动符合药品GMP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具体目的:➢评估样品批量生产是否符合GMP要求,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为国家局是否批准该药品上市申请提供现场检查技术意见。
➢评估产品(批准前生产的批次)中所实施的规程和控制,以确定他们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审查注册中所提交的制造和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批准前生产批次与计划进行的商业批次(工艺验证方案)的一致性。
➢采集样品,以便对申请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核实。
1.2检查原则由于这类检查的工作量太大,且不同品种工艺周期和生产、质量控制关键点也不一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很难对企业以及样品批量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因此,注册现场检查工作应结合近期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品生产企业同类制剂生产的检查结果,以及基于影响样品生产和质量的主要风险因素,重点评估与检查样品生产相关的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可根据检查情况扩展检查范围。
2质量管理2.1概述质量管理是为确保所生产药品全面符合GMP和企业内部程序以及及质量标准等要求,包括质量控制和其所有的评审和批准职责(如变更控制、返工、批放行、年度评审报告、验证方案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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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农药化工行业现场检查简要指南(试行)
第一章行业概况
1.1行业生产工艺流程
生物农药生产工艺前道发酵工艺基本相同,后期提取有所差异,较典型的有以下两类:
1、发酵罐清洗→高温消毒→投料→发酵→预处理→压滤→离子交换→解析→精滤→喷雾干燥→包装成品
2、发酵罐清洗→高温消毒→投料→发酵→预处理→压滤→树脂交换→精滤→浓缩→溶剂萃取→结晶→干燥→包装成品
1.2主要生产设备
该行业只要生产设备有:发酵罐(种子罐)、离子交换柱、层析柱、萃取罐、压滤机、过滤器、干燥箱、离心机、脱脂锅、喷雾干燥塔、酸碱储槽、溶剂储罐、燃煤锅炉等。
1.3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生物农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
废水产生于清洗、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板框布清洗、地面冲洗等过程,主要污染因子有:pH、COD、氨氮、SS等;废气产生于发酵、喷雾干燥、萃取、溶剂回收蒸馏尾气等过程,污染因子较复杂,主要有粉尘、乙酸乙酯、乙醇、甲醇、氨气以及发酵特有的气味等,污水处理过程产生臭气,主要成分有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生物农药行业一般企业规模较大,用汽量大,锅炉配备较大,燃煤烟气监察可参考火电热电企业现场检查简要指南)。
固废产生于压滤、精滤、污水处理过程。
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发酵滤渣、废活性炭、蒸馏残渣等都属于危险废物。
1.4主要污染治理工艺
1、污水处理工艺。
该行业污水污染物浓度极高,一般采用物化+生化处理工艺,工艺流程为:车间污水→(预处理)→调节池→初沉→厌氧→兼氧→好氧→(二次兼氧→好氧→)二沉→排放(排入污水管网→综合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
2、废气处理工艺。
由于生物农药企业废气污染因子复杂,废气处理方法各
不相同,发酵废气、污水处理废气一般采用集中收集酸碱吸收或焚烧处理,有机溶剂废气处理一般采用T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方法处理,粉尘采用除尘器处理。
第二章材料审查环节
2.1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收集企业环评报告、审批意见、三同时验收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了解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治理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
2.2卫生防护距离、周围敏感点等
生物农药企业一般要求卫生防护距离为400米,具体对照环评及批复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现场踏勘周围有无居民集中居住点及与厂界的距离。
2.3企业各类污染物台账、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要求
主要审查企业污水处理记录台账、水质监测记录台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工业固废产生及处置台账、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处置台账、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委托处置协议、运输、转移记录。
第三章现场勘验环节
3.1检查方法、技巧与关键点
1、迅速采样。
先到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排放的先采样,再看设施运行情况。
不要让企业有时间去破坏第一现场(主要是企业关闭排水阀等动作,造成废水不排放等现象)。
一般在污水排放口标志牌上都有主要污染因子。
2、仔细查看
一看污水处理排放口采样点是否是企业的最终排放口,污水入网的企业应在企业外最终入网口采样。
很多企业是因为废水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在废水排放口的前段进行稀释,以此来做到达标排放的目的。
为此,要对污水排放口(即采样口)的水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处理出水进行仔细比较。
二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如:物化处理效果好不好,厌氧处理产气多不多,好养池曝气是否均匀、泡沫多不多、污泥沉降速度快不快、上清液清不清、污泥沉降比约为多少,污泥压滤机使用情况和污泥产生情况。
三看污水管道走向,按照污水处理的工艺,如发现处理工艺中多余的管道(或阀门),就要引起注意,要考虑是否这个管道(或阀门)为偷排的管道。
四看企业整体环境情况,查看周边河道情况,查看是否另有排放口,雨水管道排放情况,冷却水排放情况,对冷却水取水和排放水采样,查看有没有通过冷却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五看企业环境管理状况,如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场地干净整洁情况、企业废水监测情况、污染设施运行台帐记录情况、污泥堆放场地情况,这些可以从侧面反映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推断废水治理情况。
3、数据询问。
询问企业污水处理量、原水排放水水质情况、药剂使用量、污泥产生量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吸收液补充、更换周期等。
一般药剂使用量为污水处理量的0.03%左右。
4、操作演示。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治理设施停止运行的情况,要求企业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演示,如污泥压滤机是否能正常运行,对发现多余的管道阀门做启闭操作,查看是否有污水、污泥不正常排放。
3.2主要产污环节、工序、设备情况与监察要点
生物农药企业污水产生于发酵罐清洗、离子交换、树脂再生、萃取、板框布清洗、地面冲洗等过程。
个别产品压滤后有效成分在固相内,压滤液是废水(如阿维菌素)。
因此必须查清企业车间各种污水产生情况及去向,一般要求企业对污水收集、处理等管道进行标识。
废气应查清各废气产生点及收集处理方法,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应关注储罐、车间高位槽呼吸口废气是否做有效收集处理,一般要求储罐呼吸口与车间高位槽连接合并处理。
设备方面,重点关注发酵罐大小、数量是否与环评一致。
了解发酵罐使用情况。
生物农药企业生产品种随季节和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不同产品污染物排放情况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了解检查时企业生产情况。
3.3主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察要点
检查治理设施设备完好率,(污水处理设施检查如前所述)废气收集风机是否开启,废气吸收塔循环泵是否开启,吸收液的液位、pH值是否符合要求等,以此判断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为保证废气得到有效治理,吸收液液位一般控制在池容的60%以上,酸吸收pH值一般控制在5以下,碱吸收液pH值一
般控制在9以上。
3.4在线监控检查要点
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数据首先会传输到仪表站房,查看一次仪表数据,查看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台账,翻阅运维公司故障处理记录,调阅历史数据,查看最近1月或1周内各项主要指标是否稳定,如水量、出口浓度是否完整,出口浓度是否达标,有无异常。
3.5污染物收集、处理、外排等环节监察要点和采样技巧
检查污染物收集是否全面,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尤其注意污水收集沟渠是否有溢流进入雨水管或冷却水管道的现象,污染物处理中间工序是否存在外排管道(尤其注意应急管道阀门是否有经常开启痕迹),外排口水域是否符合功能规划要求;对管道周围积水进行采样检测,判断该管道是否有渗漏现象。
3.6其他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二查应急设施,如应急池、应急阀门、储罐区围堰是否单独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等;三查应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四查固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相应的标识等。
第四章技术核算环节
4.1生产规模核算、产污量核查
生物农药类企业同一产品有不同浓度的系列制剂,如液剂、粉剂、预混剂等,有效成分含量各不相同,如1%、5%、10%、40%、60%等等,环评及批复往往是以折百计算。
因此,在核算生产规模时要按不同制剂折百计算,如审批是明确产品是预混剂,则应注意预混剂有效成分含量,统一折算,避免错漏算。
产污量核查相对复杂,不同产品的产排污系数不同,水质水量波动很大,如每吨赤霉素(折100%原药)污水量约1800吨,每吨阿维菌素(折100%原药)污水量约900吨,每吨井冈霉素(60%粉剂)污水量约330吨等等;调节池原水COD浓度在2500-5500mg/l;污泥产生量约为污水量的0.6-0.8%。
4.2原材料消耗反推算
生物农药类企业一般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产品不同单耗也不同,如井冈
霉素(60%粉剂)单耗约5.4吨,赤霉素(100%原药)单耗60吨、阿维菌素(100%原药)单耗32吨等。
第五章常见违法行为
5.1污水超标排放。
对污水排入外环境的企业,由于原水浓度高,不同产品污水排放量波动大,COD、氨氮超标排放可能性较大,如发现排放水浓度太低(60mg/l 以下),应进一步是否存在稀释排放、偷排等违法行为,排放污水入网企业,氨氮超标可能性较大。
5.2固废不规范处置。
生物农药行业发酵滤渣属危险废物,产生量约占企业固废产生量的70%,若采用委托资质单位处理费用极高,企业选择自行处置--焚烧或填埋。
没有按危险废物填埋要求做好“三防”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此外,污水处理量大,污泥产生量大,污泥处理处置问题也是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偷到污泥等。
5.3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如风机停运、喷淋循环泵停运、吸收液pH值不符合要求、无吸收液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