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
对2012年月日以后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其中采用预硫化法翻新轮胎,产量不得低于50%。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配有与上述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方标准。
(三)废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五)噪声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
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要求,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轿车轮胎标准

引用:解读新的GB14646-2007《轿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翻新轮胎标准议论2010-01-05 15:04:21 阅读21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解读新的GB14646-2007《轿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高孝恒1. 发布新的翻新载重轮胎国标的意义现在执行的两个翻胎标准是1990年前后起草1992年及1993年实施,至今已15年了,这15年中我国轿车保有量已达上千万辆,2007年维修胎的销量近3000万条,但翻新胎的数量估计尚不足15万条(且大部分出口)。
究其原因除翻新轿车胎的利润低难度大,翻胎从业者兴趣不大外,就是人们的消费意念(除出租车外,人们不愿意使用翻新胎),对翻新胎的安全可靠性也有顾虑。
人们的安全意识与期望值使现在执行的翻胎标准,远不能适应人们的要求,也达不到保证轿车翻新胎绝对安全的需求。
希望通过新的翻胎标准的发布与贯彻来促使翻新胎的翻新技能,经济性,质量及安全性有较大的提高以打消人们生产及使用的顾虑,促进轿车轮胎翻新业的发展并提高轮胎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的效果。
2. 新的翻胎国标主要特点2.1 提高了翻新胎的安全性要求提高了胎体选胎的要求,增加了对翻新前的胎体要充以低压气检查2.2翻新胎的质量安全抽检检验项目与指标与新胎一致考虑到轿车轮胎翻新比例极小,可翻胎体较多,选择余地大,新胎的这些指标安全系数较大,使用条件好。
如果精选胎体,精心加工,翻新后抽检的检验项目与指标与新胎一致是可以做到的。
如黄海牌的185/60R14 82 H轿车轮胎经测试其高速性的破坏速度为240km/h(标准应为210km/h不坏)。
耐久性时间达167小时(标准应为34小时不坏)。
压穿强度平均为311.7J,(标准应为:强度最小点295J不坏)2.3新的翻新轮胎国标中对考核指标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新的标准中的第4.3.2条:应根据胎体及翻新轮胎的质量及检验检测情况确定翻新轮胎的速度等级和负荷能力,如不能达到原胎体的要求,应重新标记翻新轮胎的速度等级和负荷能力。
工信部发文,这10家企业准入废橡胶行业

25《广东橡胶》2019年 第2期工信部发文,这10家企业准入废橡胶行业1月3日,国家工信部公示了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行业内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台州中宏废橡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入选。
序号 所属地区 企业名称专业领域 1 辽宁省 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 2 太仓轮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轮胎翻新 3 江苏省 安国(张家港)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轮胎翻新 4 常州力普特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轮胎翻新 5 淅江杭园特种橡胶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 6 台州中宏废橡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橡胶粉 7 山东东岳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橡胶粉8 山东省 天宇(山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 9 濮阳市德宝橡胶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10河南省商丘金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热裂解按照工信部的说法,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规则是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准入企业需要通过综合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考核,这一做法有利于培养骨干企业,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行业人士表示,国家财政部发文对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完善,对利用废旧轮胎生产翻新轮胎、胶粉的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并将再生胶纳入到优惠政策范围;在所得税方面,符合相关条件的上述企业还可享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中国橡胶网》轮胎业重要标准,即将发布!1月8日~9日,I S O/T C31/W G10(国际标准化组织轮胎、轮辋及气门嘴技术委员会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工作组)第七次全球会议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召开,专家们经过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多项国际标准将在2019年正式发布。
本次会议由工作组召集人董兰飞主持,工作组专家对《I S O/D I S 20911 T a g g i n g technology classification for 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Tyre tags》与《ISO/DIS 20912 Conformance test methods for RFID enabled tyres》两项国际标准的第二次C D(委员会草案)投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并将这两项标准推进至D I S (国际标准草案)阶段。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地点不得建立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
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二)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一)资源回收利用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
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四、工艺与装备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
(一)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烟气及水处理装置。
(二)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三)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附件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准入批次1河南省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5号)第一批19号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和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
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合并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中再生洛阳投资有限公司1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资产业务重组的原因,撤销其准入公告。
一并予以公示。
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1辽宁省辽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2山东省山东省德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江苏省靖江市新民拆船有限公司13济南华龙金属有限公司3中再生盱眙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4河南省永城市和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4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15河南钰泰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5浙江省云和县丽宏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6信阳市明阳实业有限公司6浙江德清杭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7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安徽省安徽省鸿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湖北省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泾县金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19襄阳天龙发再生资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9江西省新余市银利物资有限公司20鄂州天中资源有限公司10山东省梁山通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2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横县盛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烟台福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附件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更名后企业名称原企业名称原准入批次1河北省唐山隆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批7号2中节能保定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徐水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一批5号3重庆市重庆渝商再生资源有发有限公司重庆协钢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25号)第二批10号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辰星日用杂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二批44号Vol.33,No.112015年1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 All Rights Reserved.--●附件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主要业务1江苏省江苏锦纶橡胶有限公司(原金轮橡胶(海门)有限公司)再生橡胶2无锡市万丰橡胶厂再生橡胶、橡胶粉3浙江省浙江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橡胶4温州市华邦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5江西省江西亚中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6山东省山东舜合胶业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7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8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9山东忠诚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0山东醴泉集团有限公司橡胶粉11青岛裕盛源橡胶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2河南省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3广东省东莞市鸿运轮胎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4揭阳市大力士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5贵州省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16昆明凤凰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7陕西省宝鸡绿缘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8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橡胶粉四部委发布关于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现公布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2020年 第46卷·59·显提高。
这个政策的要点是:人民银行使用再贷款专用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40%的比例提供零利率资金支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这项直达实体经济的支持政策,不是“大水漫灌”,而是精准滴灌,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具体体现为三个“精准”:一是支持对象精准。
从支持对象看,只有央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才能享受政策红利。
主要是考虑这些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二是贷款覆盖范围精准。
政策要求,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必须是银行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普惠小微贷款。
其目的就是鼓励提高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占比,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缺乏抵押担保的痛点,增强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
三是激励导向精准。
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按其发放量的40%提供为期一年的零利率资金支持,相当于人民银行向法人银行提供了一笔无息资金,在扩大银行流动性的同时,降低了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激发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动力。
在工作要求方面,我们还提出对于获得支持的银行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投放增长目标,真正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同时督促企业保持就业基本稳定。
通过激励政策的安排,来传导、撬动银行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真正达到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目的。
这个政策,人民银行总行拿了4 000亿元的计划,预计带动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1万亿元。
根据山东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进度及未来增量预期,我们计划,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力争年内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以上。
下一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三保”“十条”规定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在山东的落地实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年内还本付息压力,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促进就业基本稳定。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注册公司:从事轮胎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在相关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 技术要求:轮胎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熟练掌握轮胎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具备相关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设备。
3. 资质认证:轮胎行业通常需要获得相关的质量认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4. 环境和安全要求:轮胎生产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放限制、废水处理等,并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5. 经营许可证:轮胎销售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6. 产品合规性:轮胎企业需要确保生产的轮胎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如GB18351-2019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轮胎行业的准入条件和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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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
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
新建、
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
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
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
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除尘及烟气净化装置。
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除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凡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翻新后的轮胎应进行充气高压检查,以确保翻新轮胎的出厂质量。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档案,包括修补、翻新及检验过程中翻新轮胎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翻新轮胎产品及翻新轮胎的销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轮胎翻修工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应制定翻新轮胎产品“三包”规定。
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三包”规定。
待相关条件具备后,适时考虑实行翻新轮胎
产品强制性认证。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要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等方式,达到准入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加强对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轮胎翻修相关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名单。
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经营活动。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