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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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

对2012年月日以后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其中采用预硫化法翻新轮胎,产量不得低于50%。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配有与上述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方标准。

(三)废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五)噪声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

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要求,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工信部发文,这10家企业准入废橡胶行业

工信部发文,这10家企业准入废橡胶行业

25《广东橡胶》2019年 第2期工信部发文,这10家企业准入废橡胶行业1月3日,国家工信部公示了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行业内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台州中宏废橡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入选。

序号 所属地区 企业名称专业领域 1 辽宁省 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 2 太仓轮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轮胎翻新 3 江苏省 安国(张家港)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轮胎翻新 4 常州力普特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轮胎翻新 5 淅江杭园特种橡胶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 6 台州中宏废橡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橡胶粉 7 山东东岳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橡胶粉8 山东省 天宇(山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 9 濮阳市德宝橡胶有限公司 再生橡胶10河南省商丘金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热裂解按照工信部的说法,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规则是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准入企业需要通过综合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考核,这一做法有利于培养骨干企业,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行业人士表示,国家财政部发文对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完善,对利用废旧轮胎生产翻新轮胎、胶粉的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并将再生胶纳入到优惠政策范围;在所得税方面,符合相关条件的上述企业还可享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中国橡胶网》轮胎业重要标准,即将发布!1月8日~9日,I S O/T C31/W G10(国际标准化组织轮胎、轮辋及气门嘴技术委员会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工作组)第七次全球会议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召开,专家们经过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多项国际标准将在2019年正式发布。

本次会议由工作组召集人董兰飞主持,工作组专家对《I S O/D I S 20911 T a g g i n g technology classification for 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Tyre tags》与《ISO/DIS 20912 Conformance test methods for RFID enabled tyres》两项国际标准的第二次C D(委员会草案)投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并将这两项标准推进至D I S (国际标准草案)阶段。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附件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准入批次1河南省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5号)第一批19号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和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

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合并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中再生洛阳投资有限公司1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资产业务重组的原因,撤销其准入公告。

一并予以公示。

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1辽宁省辽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2山东省山东省德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江苏省靖江市新民拆船有限公司13济南华龙金属有限公司3中再生盱眙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4河南省永城市和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4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15河南钰泰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5浙江省云和县丽宏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6信阳市明阳实业有限公司6浙江德清杭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7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安徽省安徽省鸿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湖北省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泾县金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19襄阳天龙发再生资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9江西省新余市银利物资有限公司20鄂州天中资源有限公司10山东省梁山通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2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横县盛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烟台福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附件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更名后企业名称原企业名称原准入批次1河北省唐山隆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批7号2中节能保定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徐水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一批5号3重庆市重庆渝商再生资源有发有限公司重庆协钢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25号)第二批10号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辰星日用杂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二批44号Vol.33,No.112015年1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 All Rights Reserved.--●附件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主要业务1江苏省江苏锦纶橡胶有限公司(原金轮橡胶(海门)有限公司)再生橡胶2无锡市万丰橡胶厂再生橡胶、橡胶粉3浙江省浙江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橡胶4温州市华邦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5江西省江西亚中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6山东省山东舜合胶业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7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8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9山东忠诚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0山东醴泉集团有限公司橡胶粉11青岛裕盛源橡胶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2河南省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3广东省东莞市鸿运轮胎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4揭阳市大力士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5贵州省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16昆明凤凰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7陕西省宝鸡绿缘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8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橡胶粉四部委发布关于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现公布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翻新轮胎技术质量验收标准

翻新轮胎技术质量验收标准

翻新轮胎技术质量验收标准
一、接收翻新轮胎时,首先对轮胎的品牌、型号、胎号进行核对,必须要与我公司发出时相一致。

二、检查轮胎上是否有供应厂商商标,轮胎外胎侧必须贴有生产厂家商标。

三、观察轮胎的四个面(胎冠面、胎里面、两侧面),“四条线”(轮胎两侧的防水线、防擦线),“两个圈”(与轮辋着合的胎圈)。

观察胎面时主要看花纹块是否错位、圆角、明疤、秃花、蜂窝、无须,模缝是否同心(错位)、溢胶(俗称大边),花纹块裂口,花纹沟基部是否见底、裂口,胎面是否凹凸不平,胎肩是否失圆,胎面是否欠硫、过硫等。

观察侧面部分是否漏检、漏补。

修补处是否有缺陷,两线处是否有暗伤。

胎里面则较为复杂,主要观察胎里修补贴片是否符合标准、完好,胎里是否有凹陷、内拱。

两个胎圈是否变形、有无明疤、趾口脱空等。

四、胎面胶层要具有较高的拉张强度和定伸强度,较好的抗撕裂性优异的耐磨性。

轮胎有较好的弹性,较低的生热和耐纹裂口。

在高温、热老化和疲劳条件下,保持轮胎正常使用所承诺的里程数。

在正常磨耗情况下,预硫化翻新胎面的里程数不低于7万公里;热翻胎不低于5万公里。

五、测量胎面花纹深度,新胎花纹深度标准为15-16mm。

真空胎尚需测量轮胎气压,必须要用两只不同的气压表各测一次。

轮胎气压不足或过量立即补足或放气,再次测量,保证轮胎气压在标准范围内。

六、翻新轮胎在装配、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应厂商,要求在对方在24小时内派遣业务员进行鉴定并给予答复,进行理赔。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环办环评〔2018〕20号
2018、3、4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与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2011.7、27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7。1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12。8、27
(一)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得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得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得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得再生铅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与其它形式得授信支持。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8.30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与改扩建项目得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7、17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与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注册公司:从事轮胎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在相关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 技术要求:轮胎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熟练掌握轮胎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具备相关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设备。

3. 资质认证:轮胎行业通常需要获得相关的质量认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4. 环境和安全要求:轮胎生产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放限制、废水处理等,并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5. 经营许可证:轮胎销售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6. 产品合规性:轮胎企业需要确保生产的轮胎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如GB18351-2019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轮胎行业的准入条件和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要求来确定。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分享: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予以公告。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5月7日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

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第一批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企业正在公示

第一批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企业正在公示

2 O1 4 一 O9 —01

G B / T
9 5 7 2 - 2 0 1 3
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电阻和 导 电性 的测 定
G B / T 9 5 7 2 — — 2 0 0 1
2 0 1 4 — 0 9 一 O 1
《 广东橡胶 》2 0 1 4 年 第 2期
C C C■= ■2 ■
f l T 1
2 5
爿政 、 t 策 法 规 I { , c, c , c c, c, c. _ ,
第一批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企业正在公示
1 月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 废 旧轮胎 综合利用行业准人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1 1 个省市2 1 家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时间截 至1 月2 1 日。这是 自 暂行办法 2 0 1 3 年5 月1 日 实施以来
进人 准入 公 告 的第 一批企 业 。
严格 按照 准入 条件 的要 求组织生产 经营活 动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工信主管部 门及相 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 门,负责对公告企业 进行监督检查 。工信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 进行抽查。 工信部对符 合 准入条件 的企业 实行 动 态管理 。如果不能保持 准人条件 要求;报送 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中 国橡 胶 网
自体支撑 型缺气保 用轮胎 等3 0 项 国家标 准批准发布
2 0 1 3 年1 2 月3 1 日, 国 家质 检总 局 、国 家标 准 委 发布 5 6 7 项 国家标 准 和4 5 项 国家 标准 样 品 , 自体
支撑型缺气保用轮胎 等3 0 项涉及橡胶行业的国家标准批准实施 。
涉及橡胶 行业的3 0 项国家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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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

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

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

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

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除尘及烟气净化装置。

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除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凡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翻新后的轮胎应进行充气高压检查,以确保翻新轮胎的出厂质量。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档案,包括修补、翻新及检验过程中翻新轮胎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翻新轮胎产品及翻新轮胎的销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
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轮胎翻修工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应制定翻新轮胎产品“三包”规定。

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三包”规定。

待相关条件具备后,适时考虑实行翻新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要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等方式,达到准入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加强对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轮胎翻修相关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组
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名单。

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经营活动。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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