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5号)2012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溏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内的建成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前款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建设设计和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予以批准。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38号令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3月6日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民用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国土、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五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鼓励发展:(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银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步伐,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资源节约的要求,不断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的工作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8年,我市确定的以混凝土小型砌块、石膏砌块、轻质条板、加气砼、页岩、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了2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了53%。
但是,我市当前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和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
据初步统计,全市目前还存有粘土砖(瓦)厂85家(含三区两县一市),占地2600多亩,年产粘土砖(瓦)6.3亿标块,毁田近1000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墙体材料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障。
大力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可有效遏制粘土砖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浪费,降低温室气体和污染气体排放问题,显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思想认识,全面开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新局面。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延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江苏省建设厅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

江苏省建设厅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苏建质[2008]2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8.26【实施日期】2008.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建设厅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苏建质〔2008〕24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局:2008年7月8日至15日,我厅组织7个检查组共56名专家进行了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了13个省辖市和13个县(市、区)的78项工程,建筑面积141.56万平方米,竣工、在建项目各占50%。
其中,省辖市52项,县(区)26项;居住建筑41项,公共建筑37项;本次检查的范围为2007年1月1日以来竣工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工程和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
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检查中,重点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抽查;对竣工的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现场复核;对在建的施工现场随机抽取3组不同规格的钢筋原材料进行比对检测,对在建工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测。
每个地区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均召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检测机构、图审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进行集中讲评和通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检查看,全省工程质量总体受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监管有力。
具体表现在: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和太仓、姜堰、灌南等县(市、区)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监管工作十分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省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强化监管,工程实体质量、建筑节能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苏府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等国家、部、省及市有关政策精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推进,实心粘土砖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全市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已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产和应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人多地少,资源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4669公顷(0.7亩),低于联合国0.053336公顷(0.8亩)的警戒线,但是,全市粘土类墙材仍占主导地位,粘土砖瓦企业占地666.7余公顷(1万余亩),年生产能力30亿块,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近30万吨标煤,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应用粘土类墙材和建造的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乡镇和农村的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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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5号)
作者:撰写时间:2013-06-19 点击率:78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第255号
(2007年2月5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1月10日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日常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墙体材料革新
第七条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砖瓦窑业逐步实施关闭:
(一)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粘土砖企业;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
(四)国道、省道、铁路、机场和重要旅游路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砖瓦企业;
(五)没有土源、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向上述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以外的粘土砖企业,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取土范围内安排生产。
第十条各类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砌体结构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其他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古建筑修缮工程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脱硫石膏、农作物桔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及复合保温砌块;
(二)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石膏空心条板、金属面夹芯板和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
(三)烧结非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
(四)其他鼓励发展的墙体材料。
发展上述新型墙体材料的,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或补贴。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执行企业标准且在本市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拖欠、挪用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金额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工程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国家、省规定标准部分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以及超核定用地面积、取土范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节能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革节能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革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建造(改造)、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通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效率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合理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具有轻质、高强、节能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