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合集下载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本科学位论文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本科学位论文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抗震救灾理赔工作,并为参加抢险救灾的官兵、国家紧急救援队等免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

这场地震灾害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人们深切感受到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十分重要和迫切巨灾属于发生频率较低但破坏性极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自然环境及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所造成的损失最为惨重。

巨灾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严重威胁,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巨灾能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引入巨灾保险机制,已成为全球通行的有效做法。

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安排,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从全球看,巨灾保险已成为各国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灾害防范、灾害应急处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全球保险业承担了40%的巨灾损失。

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进行。

在这种模式下,巨灾风险往往给政府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冲击,增加了政府当期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大了财政安排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其他方面的财政投入。

而且,财政往往只能提供灾后的基本补偿,而仅依靠财政补助难以全面迅速地开展灾后重建以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巨灾保险机制不健全,保险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加上巨灾风险的分散渠道有限,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而巨灾保险则成为缓解灾害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应的策略进行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巨灾保险是一种针对大规模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形式,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

我国巨灾保险的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以后才开始逐步完善。

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和利用保险工具的通知》,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2012年,国务院批复了《关于发展巨灾风险保险的实施意见》,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截至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巨灾保险产品逐渐丰富,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市场规模扩大,巨灾保险的意识也逐渐深入人心。

我国在巨灾保险的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整体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1. 产品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覆盖范围较窄,很难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 市场发展不平衡。

一些省份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发展不平衡,保险覆盖率较低。

3. 风险评估难度大。

巨灾保险需要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而自然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这给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缺乏长期资金支持。

巨灾保险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支持,目前还缺乏完善的长期资金支持体系。

5.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巨灾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发展巨灾保险:1. 完善产品体系。

巨灾保险产品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创新,推出更为灵活多样的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

3. 加强区域风险管理。

针对我国各地的不同自然灾害风险,建立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准确评估能力。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提高国家应对灾害的能力,我国巨灾保险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并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政府在灾害发生后通常采取救灾援助的方式,而未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引入巨灾保险制度,以降低国家和个人在自然灾害面前的经济风险。

1992年,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家自然灾害损失补偿基金,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基金主要用于向受灾地区提供损失补偿,并通过政府购买巨灾风险保险来分散和转移风险。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后重建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国家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洪涝等巨灾的风险较高,但保险覆盖率较低,大多数受灾地区和个人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现行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单一,覆盖范围有限,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够充分,行业参与者有限,缺乏竞争力。

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针对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以推动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当加强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和引导,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扩大巨灾保险市场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多样化的巨灾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险覆盖率。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巨灾风险的预测和预警能力,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和赔付压力。

推动巨灾保险制度与国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保险机制和公共安全体系的有效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然灾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风险不断增加,巨灾保险的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巨灾保险是一种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以保险机构为运行主体,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当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正迅速发展,并显示出良好的前景。

本文将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自2005年国家推出巨灾保险试点以来,该制度已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截至2019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16个省市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保险覆盖面超过2亿人口。

我国巨灾保险的保费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9年全国巨灾保险保费达到了487亿元人民币。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政府引导和支持是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政府在制定政策、提供财政支持和宣传推广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了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能力。

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更准确地评估灾害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更精准的风险定价。

建立起了灾后快速理赔机制,能够在灾害发生后快速支付理赔金,减轻了灾民的负担。

我国巨灾保险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保险覆盖面仍然有待提高。

尽管巨灾保险试点已开展多年,但保险覆盖的地区和人口仍然较少。

保费收入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商业化运营能力仍相对较弱。

巨灾保险在灾后重建方面的应用还有待加强,需要与灾后重建政策相衔接,实现保险与政策的有机结合。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策略建议。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向公众普及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和好处。

加强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能力的培养,引导其在巨灾保险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支持,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自身风控和风险管理能力。

政府还可以建立起专门的灾后重建基金,用于支持巨灾保险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能力和加强与灾后重建政策的衔接等策略,可以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增强社会防灾能力,为灾害发生后的灾民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对策建议

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对策建议

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对策建议巨灾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我国作为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为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

巨灾保险应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政策来推动,确保其发展具有长远的可持续性。

2.提高巨灾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了解度。

通过利用各种渠道,如媒体、广告、社交媒体等,向公众普及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他们购买巨灾保险的意识。

3.开发适应性的巨灾保险产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开发适应性的巨灾保险产品,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和灵活的保障。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常见自然灾害风险,推出针对地震、洪涝、台风等不同灾害的保险产品。

4.加强巨灾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获取巨灾风险的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

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准确地定价和制定保险方案,降低巨灾保险的风险和损失。

5.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制定巨灾损失的合理补偿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和企业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将增加公众对巨灾保险的信任和认可度,并促进保险公司更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市场。

6.推动政府参与巨灾保险市场:鼓励政府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市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务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引入竞标、补贴保费等方式,吸引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市场,扩大市场规模,降低保费水平,提高供给质量。

7.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政府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解决巨灾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8.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巨灾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巨灾保险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和产品开发。

银行、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等金融机构可以合作推出各种巨灾保险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建议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建议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建议巨灾一直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尽管人类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但在巨灾面前还是显得不堪一击。

2008年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使世人惊醒,在强大的自然力量下,生命在瞬间消逝,家园顷刻间化为废墟……,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救助、捐款……,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的缺位。

如果灾难发生后有保险的赔偿和给付,那么将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希望。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几千年来,巨灾一直困扰着人类。

人们都说2008年是灾年,这并不为过。

西藏“314打砸抢”事件、四川“512汶川大地震”,紧接着是南方的暴雨、华北的旱灾,从天灾到人祸我们都经历了。

2009年伊始H1N1流感又威胁着人类的生命,传染的区域与疾病的危害不亚于2003年的非典,已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公司也都将各种巨灾剔除在外。

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到2008年底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汶川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日刚过,我国现在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巨灾保险,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面临的挑战却是巨大的。

怎样才能建立起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呢?我们可以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二、国外成功的巨灾保险1.美国的洪水保险。

美国的洪水保险是在1968年建立的。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并据此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

美国的洪水保险有以下显著的特点:(1)国家建立,保险公司代售。

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

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仅仅是为政府具体操作。

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

(2)建立洪水风险图,以确定费率模式。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呈现出持续稳定的态势,为保护公众利益、降低灾害风险、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一、巨灾保险的发展状况1.发展历程我国巨灾保险起步较晚,起源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涵盖的灾害范畴也得以扩大。

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已涵盖了地震、洪水、风灾等多种自然灾害。

2.发展成果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保障公众权益方面,巨灾保险为受灾群众提供了经济补偿,有效减轻了灾后重建的负担。

在降低灾害风险方面,巨灾保险通过灾后理赔等措施,推动了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社会的整体防灾能力。

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巨灾保险的存在为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一定保障。

1.加强制度建设巨灾保险的发展需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建设。

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范围和责任主体。

应加强对巨灾潜在风险的研究,提高预测和监测能力,为巨灾保险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要加强巨灾保险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2.强化风险管理巨灾保险的核心在于风险管理。

需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健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应推广应急预案和灾后救助措施,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要加强巨灾风险的定价和定量测算,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证巨灾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产品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满足公众的实际需求。

要根据不同灾害类型和风险程度,设计差异化的产品,提供多样化的保障选择。

要灵活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产品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出巨灾保险与金融产品相结合的创新产品。

4.加强宣传推广巨灾保险的发展需要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需要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在宣传中,要重点强调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情况巨灾保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自2007年开始试点巨灾保险制度。

随着国家的不断推动和政策的出台,巨灾保险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有近30个省份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参与农户达到1.3亿,累计承保保费高达320亿元。

二、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优势1.经济发展基础: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保险需求,有能力支持巨灾保险的发展。

2.政策支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多个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对巨灾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3.保险公司积极性高:我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试点,承保保险产品,并提供理赔服务,保险机构的积极性是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问题和挑战1.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形成全面的制度体系,制度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和不足。

2.产品创新不足:我国巨灾保险产品相对单一,覆盖范围和理赔方式有待更多的创新,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需求。

3.保费定价难题:由于巨灾保险涉及风险评估和定价等复杂问题,保费定价是一个难题,如何平衡风险和收益仍待解决。

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策略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扶持措施,例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以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

2.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巨灾风险评估机制、巨灾保险基金机制等,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创新研发:加大对巨灾保险产品的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覆盖面和理赔方式的多样性,满足不同需求。

4.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加强对巨灾保险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建立监管机制,防范巨灾保险市场的风险。

五、结论巨灾保险是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重要手段,对于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巨灾保险在政策支持、保险公司积极性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但在制度不完善、产品创新不足等方面仍面临挑战。

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速,天气灾害频繁出现,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

飓风、洪水、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也使得巨灾保险的需求与呼声愈发强烈。

本文从巨灾保险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应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巨灾保险的现状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巨灾保险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巨灾保险是指对自然灾害、技术灾害或者社会灾害等导致的重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目的是为了降低因灾害产生的损失。

目前,国外巨灾保险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主要分为四个板块: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以及保险服务。

由于国外的天气灾害比较频繁,因此在巨灾保险领域拥有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经验。

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发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的巨灾保险主要包括财产险、意外险和财政负担的减轻。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财产险巨灾保险领域的发展迅速,受惠于智能化系统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保险公司正在逐渐开发支持科学决策的自动化交易工具。

二、巨灾保险的发展趋势未来,全球巨灾保险市场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国内来看,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灾害的规模和频率都在加大,如洪涝、地震、气象灾害等,因此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巨灾保险市场还可以通过智能化系统和服务业模式创新等方式不断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从海外市场来看,美国和欧盟巨灾保险市场已经成熟,随着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巨灾保险市场也将得到更大的发展,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巨灾保险产品涌现。

三、应对方法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巨灾保险机制,但还有不少不足之处。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等。

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则可以制定更加合理和智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案,专家学者可以提出更具创新性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以此来提高巨灾保险的质量和效益。

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巨灾指数保险的 发展现状及对策
2023-11-10
目 录
• 引言 • 巨灾指数保险概述 • 巨灾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 巨灾指数保险面临的问题 • 发展巨灾指数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 巨灾指数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CATALOGUE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巨灾风险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日益突出,巨灾指数保险作为应对巨灾风险的一种 有效工具,逐渐受到关注。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巨灾指数保险产品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
技术支持不足
1 2
数据质量不高
巨灾指数保险依赖于高质量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和定价,但目前相关数据质量普遍不高,制约了 产品的精细化和准确性。
技术研发不足
在巨灾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风险评估、理赔服 务等环节,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定制化产品设计
未来巨灾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将更加精细化,针对不同地 区、不同风险敞口和不同行业的需求,推出定制化的巨灾 指数保险产品。
巨灾指数保险的未来展望
拓展国际市场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巨灾指数保险在国际市场上 的需求将不断增长,拓展国际市场将成为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年期巨灾指数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多年期巨灾指数保险保障期限
为多年,永久性巨灾指数保险保障期限为永久。
03
CATALOGUE
巨灾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国外发展现状
起步较早
国外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起步 较早,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
开始探索巨灾保险模式。
政府支持
国外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得到了政 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通过与保险公 司合作、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推动 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以来,我国地震等巨灾保险陆续出台并初具成效,但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此次新冠疫情来袭则呼唤巨灾保险在分担国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多作用。

本文就国际巨灾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相关立法情况、风险分担机制、国际保险产品进行分析,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后续可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损失分担多元化机制,做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安排,加快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共享数据、科技支持与税收支持力度。

“巨灾”源于法语,指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突变,导致系统无法承受不利影响,其范围涵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大规模流行病等多种超强致灾因素所引发的众多人员伤亡、较广影响范围、严重财产损失及较高救助需求的灾难性事故。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频繁受到严重灾害影响,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暴发后,在全球大范围传染所引发的巨灾,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

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保险是分散上述巨灾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1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并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使得巨灾保险重新进入大众视野。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巨灾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此后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开始陆续出台。

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先后发布,及至2016年,随着《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巨灾保险在经历了十年停滞后再次受到关注,步入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初具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形成了有序的运行架构。

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下,政府负责推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以及政策支持。

比如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模式运行,进一步整合了行业承保能力。

二是设立市场化的损失分担机制。

损失分担机制设定了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

三是巨灾保险品种不断拓展。

比如,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2016年7月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又如,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9年4月上线了多年期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对既有产品进行了完善升级。

除此之外,巨灾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拓展。

一方面,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了区域巨灾保险制度,如云南、黑龙江、广东等地试点了巨灾指数保险模式。

另一方面,有部分地区在地震之外,还将强台风、洪水扩展进入了巨灾保障责任中。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巨灾保险的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此次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引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当前全球巨灾保险产品主要涵盖自然灾害,涵盖大规模流行病这种实至名归的“巨灾”的全球巨灾保险产品则较为缺乏。

此次疫情之下,国内各地区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在极短的时间内推出了适应本省、市的复工复产保险等保险产品,然而保险行业尚未全面参与到巨灾事件的风险管理中,相关保险产品及技术储备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回顾非典疫情期间,中国保险业赔付总额尚不足百万,汶川大地震时期,超过千亿元的损失保险赔偿占比尚不足1%。

此次新冠疫情冲击后,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迅速行动,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截至5月18日统计数据,保险行业抗疫专属理赔累计达19.71万件、累计赔付金额4.39亿元,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正在显现,但保险业实际赔付相对于此次国民经济万亿级别的损失仍是杯水车薪。

新冠疫情来袭催生了我国巨灾保险拓展的新需求,亟需巨灾保险在分担国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当前,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应对巨灾损失并进行有效风险转移,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持较高水平。

据sigma统计,2019年全球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460亿美元,其中保险覆盖了600亿美元,全球保险业在减轻巨灾风险方面作用显著。

❑国际巨灾保险运行的主要模式国际巨灾保险运行的主要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以及政府与其他机构联合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政府主导下具有公共部门色彩的公司化组织。

比如,1996年成立的加州地震保险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以下简称“CEA”)便是政府特许经营并参与管理,享受免税待遇。

其与风险建模公司合作,采用差异化定价模式,强制为房屋、室内财产以及地震造成的额外生活费用提供保险保障。

CEA采用“公司化运作”,通过市场筹资组建,由保险公司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市场份额参股CEA,并承诺在极端情况出现时,将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不参加CEA的保险公司,则需要独立向客户提供地震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模式是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比如,英国政府在上世纪60年代初推出的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洪水保险。

政府主要责任是通过兴建洪水防御设施等措施不断加大防洪投入力度以尽可能降低洪水风险,政府并不参与洪水保险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不承担有关风险。

由于英国具有发达的保险和保险体系,使得洪水风险的纯商业化运作成为可能。

第三种模式是政府与其他机构联合运作巨灾保险。

比如,隶属于土耳其财政部的土耳其国家巨灾保险运行平台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Turkish Catastrophe Insurance Pool,以下简称“TCIP”)是由来自政府部门、私人机构和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的非盈利机构。

一方面,该平台负责建立国家巨灾风险模型,制定地震保险精算费率体系,设计保险基金规模和风险转移机制等。

与此同时,开展防灾减灾研究并推动抗震标准的普及。

另一方面,平台采用外包模式开展运营,TCIP将地震保险的保单销售和市场推广委托给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负责,相关地震保险的损失评估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负责,其自身的运营管理则通过招标委托给外部机构。

❑多渠道安排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以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地震赔偿基金为例,包括第一层自有资本、保费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第二层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第三层紧急贷款安排,第四层特别再保险,第五层会员保险公司五个分摊层级。

为了在更为广泛的保险集合体中分散风险,英国保险业把洪水风险纳入标准住宅及小企业房屋财产险保单的责任范围内,将保险成本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

日本商业保险公司在1966年投资10亿日元支持组建了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以下简称“JER”),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随后将其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最后由JER将风险一分为三,除一部分自留,另外两部分则分散给商业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

新西兰地震保险共有四层索赔支付体系,第一层为损失金额低于2亿新元时,由地震委员会承担100%;第二层为损失金额在2亿~7.5亿新元时,由地震委员会和再保险人分别承担60%、40%;第三层为损失金额在7.5亿~20.5亿新元时,由再保险人承担;第四层为损失金额高于20.5亿新元时,由自然灾害基金先行支付,基金耗尽之后再由政府“兜底”。

❑因地制宜发展的国际巨灾保险产品在传统保险产品运营方面,各国均根据当地不同情况设计相宜的保险产品。

以保险产品购买的选择方式来看,英国规定将包含洪水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业主只有购买住宅保险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新西兰居民在向保险公司及其房屋或房屋内财产投保保险时,则会被要求投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部分以及其它标的物的地震风险则自愿投保。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强引导”措施,以提高投保覆盖面。

比如日本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否则保险公司原则上会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美国加州则要求经营住宅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发出地震保险邀约,否则不得经营住宅保险,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地震保险产品。

各国巨灾保险部分产品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各国巨灾保险部分产品情况一览表数据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在新型指数保险产品开发方面,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开始尝试应用。

在极端天气和恶劣条件频发的情况下,指数型保险产品通过事先约定灾害触发参量指数,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避免了传统保险产品繁琐的赔偿裁决过程,同时也对传统保险不能覆盖的损失进行保障,对于酒店、农业、交通等收入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行业具有较大价值。

比如,考虑到常年受飓风和地震高发的困扰及单个国家经济体量较小的限制,加勒比地区国家组成共同体并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巨灾风险保险基金,采用巨灾指数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运作。

不再采用传统现场查勘以确定损失的理赔方式,而是通过在保险条款中事先约定风险等级指标,如地震的震级和烈度、飓风的级别等,极大地简化了承保和理赔的管理。

❑各国出台地震保险等多项立法支持巨灾保险发展各国出台多项立法支持巨灾保险发展,其中,地震保险立法备受关注。

日本政府在1934年至1963年,陆续发布了《地震制度纲要》(1934)、《地震保险法纲要》(1949)、《地震保险实施纲要》(1953)、《地震保险承担纲要》(1963)。

1964年,新潟发生7.5级地震后,日本政府设立了“地震保险专门委员会”,随后在1965年推出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并在当年6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地震保险。

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后来又将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其他自然灾害扩展涵盖,同时取消了战争破坏险。

1994年,发布《地震委员会法案》的同时,废止了《地震险和战争险法案》,地震和战争委员会也更名为地震委员会,专司地震保险事务。

土耳其政府则于2000年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开展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尝试,设立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并颁布《强制地震保险法令》,规定自2000年9月27日起,所有市区住宅建筑物均需参加保险,业主必须提交已投保地震保险相关证明文件,才可以进行水、电、气和电话等业务的开户。

3拓展巨灾保险发展思路的几点探讨❑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一是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

结合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和地方省市巨灾保险试点经验,可尝试引入洪水巨灾保险,经验积累充分后可考虑适时引入大规模流行病和台风等多种灾因的全国巨灾保险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