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茶叶)安全管理手册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茶叶消费安全,预防茶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茶叶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1. 本店销售的茶叶品种为:绿茶、红茶、乌龙茶、黑茶等,符合国家标准。
2. 本店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 本店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亮证、亮照经营。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 制定本店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 制定本店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4. 组织本店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5.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 定期对本店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茶叶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进行进货查验。
2. 严禁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茶叶。
3. 茶叶储存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受潮、受污染。
4. 定期检查茶叶储存环境,确保茶叶品质。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1. 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2.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 销售茶叶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茶叶信息。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茶叶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茶叶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包括茶叶种植、初加工、精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段管理;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4. 科学监管,持续改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茶叶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3. 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生产标准。
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原料安全:1. 选用优质、无污染的茶叶品种;2.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规定,确保茶叶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3. 加强田间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4. 严格茶叶采摘标准,确保茶叶品质。
第六条茶叶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3. 具备相应的加工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加工标准。
第七条茶叶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1. 选用合格的原料;2.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3.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4. 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八条茶叶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符合国家规定的流通条件;3. 具备相应的流通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流通标准。
第九条茶叶流通企业应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1. 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加工资格;2. 加强对茶叶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3.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茶叶产品;4. 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茶叶销售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条件;3. 具备相应的销售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销售标准。
茶厂茶叶质量管理手册

茶厂茶叶质量管理手册目录一、质量方针二、质量目标三、质量承诺四、质量控制措施五、管理职责六、产品标识七、过程控制八、检验和试验九、合格品的控制十、包装、贮存、防护和交付质量管理手册一、质量方针:以严格规范管理出效益,以质量过硬求生存。
二、质量目标:以绿色食品茶叶标准规范企业的各个环节。
以优质的自然生态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出厂产品抽检合格率达100%。
三、质量承诺:l、每位员工深刻理解并坚持贯彻本厂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凡因本厂导致出厂产品质量问题,本厂愿意接受退货或更换。
四、质量控制措施l、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
2、各项检测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测试应有测试规范、方法。
要执行复检审查制度。
3、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政府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中发现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检验人员要按检验规程或技术规范的环境条件要求下进行。
5、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
6、在检验过程中影响检测质量的因素,均应制定确实可行的控制办法,以确保检测的工作质量。
7、对质量申诉和质量事故有一套完善的处理方法。
五、管理职责(-)厂长l、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并为全体员工所理解和贯彻执行。
2、对出厂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二)副厂长l、受厂长委托,分管有关业务。
2、协助厂长搞好全厂的质量管理。
(三)质量科1、负责半成品茶的审评、检验。
2、负责半成品茶、成品茶的检验。
3、组织产品质量的分析活动。
4、组织、协调内部质量审核的工作。
5、负责质量记录的综合管理并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
(四)生产科l、制订生产计划,负责日常生产任务的调度。
2、编制下达工艺技术文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负责生产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4、负责生产设备的综合管理。
5、组织安排生产人员的岗位培训。
(五)销售科1、负责辅助材料的采购和验收。
2、负责包装物仓库和备用品仓库的管理。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饮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应确保茶叶原料安全、生产过程安全、产品安全、消费安全。
第二章茶叶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第七条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和责任。
第八条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茶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第九条茶叶生产单位应选用优质原料,确保原料无污染、无变质。
第十条茶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的来源、品质、农药残留等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十一条茶叶生产单位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有害物质排放。
第十二条茶叶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场所、设备、工具等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茶叶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茶叶销售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茶叶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茶叶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茶叶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茶叶销售单位应进行茶叶质量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茶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茶叶销售单位应加强茶叶储存管理,确保茶叶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第十七条茶叶销售单位应做好茶叶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地点、数量、对象等信息。
第五章茶叶食品安全监管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监管,确保茶叶食品安全。
茶叶质量管理制度手册范文

茶叶质量管理制度手册范文茶叶质量管理制度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茶叶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提高茶叶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所有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茶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第四条茶叶质量管理的目标: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持续改进质量体系,提高茶叶质量。
第五条茶叶质量管理的范围:茶叶生产、加工、贮存、包装、销售等环节。
第六条质量管理责任:由茶叶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质量管理团队:质量管理部门设立质量管理团队,负责实施茶叶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执行茶叶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茶叶生产管理第九条茶叶生产前的准备:1. 安排茶园土壤检测,确保土壤符合茶叶生长的要求。
2. 确保茶园的农药残留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3. 配置合适的肥料,提供给茶叶充足的养分。
4. 选择优质的茶树品种,进行种植。
第十条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管理:1. 施肥:合理施肥,确保茶树健康生长。
2. 病虫害预防:定期检查茶叶生长情况,及时发现病虫害并采取控制措施。
3. 采摘管理:控制采摘时间,采摘方法要正确,尽量减少伤害。
4. 加工准备:采摘后应立即进行加工,确保茶叶的新鲜度。
5. 工艺控制:掌握茶叶加工的工艺流程,保证茶叶的质量稳定。
6. 质量检测: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茶叶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茶叶加工管理第十一条茶叶初制:1. 杀青:掌握茶叶杀青的时间和温度,确保茶叶色香味的发挥。
2. 揉捻:掌握茶叶揉捻的幅度和时间,保持茶叶形态和色泽。
3. 烘干:掌握茶叶烘干的温度和时间,保持茶叶的干燥度。
第十二条茶叶精制:1. 筛分:对初制茶叶进行筛分,去除杂质和不符合标准的茶叶。
2. 拣选:对筛分后的茶叶进行拣选,去除色泽不良和形态畸形的茶叶。
3. 包装:将精制的茶叶按规定要求进行包装,确保茶叶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茶叶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

茶叶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Quality&Safety Management of Tea for Expor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6.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农药使用管理规定8.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9.茶园登记用药10.茶叶卫生标准11.欧洲茶叶委员会茶叶农药残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市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在造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虚报。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关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市,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检验并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发行。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疫报告。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其有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茶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3)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查处;(4)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茶叶生产环节1. 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取得相关许可证。
2. 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茶叶原料质量,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
3. 严格执行茶叶加工工艺,确保茶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加强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四、茶叶销售环节1. 茶叶销售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取得相关许可证。
2. 严格审查茶叶进货渠道,确保茶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销售的茶叶应具有完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4. 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茶叶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五、茶叶储存环节1. 茶叶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
2. 储存的茶叶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品种茶叶相互污染。
3. 定期检查茶叶储存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茶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茶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茶叶绿色食品制度范本

一、前言为保证茶叶产品的安全、优质、营养,提高茶叶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范本。
本制度范本适用于我国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旨在加强茶叶绿色食品制度建设,保障茶叶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茶叶绿色食品定义及内涵茶叶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植、养殖,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茶叶绿色食品内涵包括: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操作规范、产品质量安全、营养丰富、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茶叶绿色食品制度基本要求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茶叶绿色食品的原料产地应选择在生态环境优越、空气质量良好、水质纯净、土壤未受污染的地区。
茶园周围5公里以内不得建有排放有害气体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作坊、土窑等;茶园周围要有山体、森林、河流等防护体系,与居民生活区距离1公里以上,并且有隔离带。
大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总悬浮微粒(TSP)、氟化物的浓度必须在规定标准的限值内。
2. 茶园栽培管理要求茶园栽培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农业防治为基础,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为重点,化学防治为应急防控手段。
茶园开垦坡度15以下的平缓坡地直接开垦;坡度15~25的坡地,按等高水平线筑梯地,梯面宽应在2 m以上。
翻垦深度50 cm以上,在此深度内有明显障碍层(如硬塥层、网纹层或犁底层)的土壤应破除障碍层。
梯壁上种植爬地兰、无刺含羞草等绿肥、护坡植物,对梯壁上的杂草要以刈代锄。
3. 茶叶加工要求茶叶加工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原料质量和等级划分执行国家有关茶叶质量标准,及时摊放贮青,并要有专人管理;贮青室要清洁卫生、...(此处省略部分内容)四、茶叶绿色食品认证与监管茶叶绿色食品认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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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简介产品销往郑州、厦门、西安、太原、东北地区、广州等国内大中城市,深受广大客户好评。
把握现在,展望未来,我们将不断提高的综合生产加工能力、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诚信的服务。
地址:电话:传真:满足《NY/T288—2002 绿色食品茶叶》标准的要求、保证从原料供应至产品到消费者手中的每一个环节的个操作部门管理规范化;保证连续生产和供应合格产品,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NY/T288—2002 绿色食品茶叶》标准及企业的实际的要求编制了绿色食品(茶叶信阳红茶)《质量管理手册》,现给予批准发布。
手册阐述了各项职能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要求,是公司开展工作的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最高层次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全体员工的质量管理活动。
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在工作中经常对照自检工作规范,以提高工作的自觉性。
本手册将在实施中据本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修订。
本手册于2016年06月01日生效实施。
总经理日期:为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促进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特任命生产科李军为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2、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的需求;4、监督、考核各部门一切质量活动;5、独立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权,直接对经理负责。
6、以标准、手册、质量手册、记录为依据,验证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就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对外、对内联络沟通。
任命李玉梅为绿色食品内部检查员,并应履行以下职责:1、宣贯绿色食品标准;2、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管理要求,协调、制度、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原料采购、基地建设、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制、防伪标签、广告宣传等工作;3、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企业绿色食品相关数据及线下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5、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证书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6、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
总经理:付胜征201 6年06月01日管理组织机构图管理组织表1.目的明确各部门、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并使之有效开展工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部门工作的分工、协作、评价,以及质量责任的追溯。
3.职责3.1总经理确定本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组织的专业职能分工,赋予质量职责、权限。
3.2各部门按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并做好与其它部门的沟通、合作。
4.质量职责4.1总经理质量职责4.1.1本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企业全面工作,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1.2向全体成员传达满足绿色食品标准、顾客和法规法律要求的重要性;4.1.3主持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确保其实施;4.1.4确定组织机构,确保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4.1.5组织编制和批准绿色食品质量管理手册及支持性文件;4.1.6指挥本公司运营,审议并决定各项重要经营计划、生产任务、财务收支、人事评聘奖惩等;4.1.7督导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工作;4.1.8 配备相应的资源确保绿色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开展。
4.2人事、总务科质量职责4.2.1负责本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办理,协助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组织学习使本公司员工树立良好的质量观念;4.2.2负责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综合管理;4.2.3负责人员招聘、人事管理与考核、员工健康体检和档案的建立;4.2.4编制、组织、实施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资格确认工作;4.2.5负责基础建设、卫生和办公设施的维护;4.2.6负责环境卫生、劳动安全、消防管理;4.2.7负责本公司保安工作,员工食宿管理。
4.3品管科质量职责4.3.1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监督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4.3.2负责和受理本公司原辅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检验工作,负责检验和计量设备的管理和送检,落实本公司产品的+号项目检验计划和送检工作;4.3.3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提出处置意见,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置,协助处理顾客质量投4.3.4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审核和跟踪验证;4.3.4收集本公司产品标准、检验标准相关资料,并保持其最新有效;4.3.5编制本公司产品加工有关技术、工艺、质量检验文件,负责督导、检查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提出工艺改进意见;4.3.6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包装等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4.3.7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提出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协助处理顾客质量投诉;4.3.8督导下设的审评室、检验室做好茶叶扦样、感官审评、检验、实验工作。
4.4生产设备科质量职责4.4.1分解和落实本公司生产计划,有效组织、指挥、调度生产工作,并做好生产现场管理,了解生产进度,解决生产问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4.4.2做好车间管理,制定和严格执行作业工艺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严肃车间纪律,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生产过程规范、高效、优质;4.4.3负责生产设备和设施管理,建立生产设备台帐,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设备保养、调试、维修制度和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4.4.4提具工艺改进建议,并会同品管部做好新工艺的评价论证;4.4.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生产安全的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4.6协助工艺操作技术文件编制;4.4.7做好在制品的管理和防护,确保产品在制和周转过程的质量安全。
4.5基地办质量职责4.5.1制定绿色食品种植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4.5.2制定绿色食品种植操作规程和督促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4.5.3负责生产设备和设施管理,负责设备器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4.5.4负责投入品的采购和茶叶采摘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4.5.5负责基地环境和肥料农药的使用管理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相关的要求。
4.4.6负责茶叶采摘储运过程的质量、卫生管理,确保原料采摘和周转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
4.6业务科质量职责4.6.1主动了解本公司物资(原辅材料、包装物)用量、消耗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实施采购,不脱节,不积压。
4.6.2深入毛茶等原料产区,掌握市场物资供应动态和价格行情,了解分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信誉程度,做到采购保质、保量、准时,货比三家,确保质优价廉,并通过正当途径购买。
4.6.3负责原料茶、包装物、成品在交付运输过程中防护的控制。
4.6.4监督检查物资入库,发放等手续,考核仓库储备信息,物资保管完好状况;仓库物品保管标准化,规范化及卫生情况,督促做好仓库“六防”(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尘)工作,积极调控和优化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4.6.5收集市场信息,制定相应的市场开拓策略,组织人员开展营销活动。
4.6.6负责顾客沟通,做好顾客满意度调查,处理顾客投诉;;4.6.7负责产品销售及售后工作。
做好订货受理、订货交付、货款催收和售后服务工作。
4.6.8仓管员:1)负责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的保管防护和进出库;2)负责库存物品的标识;3)负责库存物品统计。
4.7生产车间质量职责4.7.1负责本车间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4.7.2负责本车间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标识和防护;4.7.3负责本车间卫生日常管理;4.7.4负责本车间各工序及半成品的监视和测量;4.7.5负责本车间生产过程不合格品的处置;4.7.6做好各项质量记录。
4.8总经理岗位职责4.8.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资金运作和对外事务的处理。
4.8.2、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对外开拓市场,对内挖潜增效,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8.3、确保产品质量和卫生,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4.8.4、关心员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4.9品质负责人职责4.9.1、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并及时向厂长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4.9.2、负责产品开发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茶场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解决。
4.9.3、掌握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处理好质量与产量的关系,遇到重大质量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措施。
4.9.4、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茶场质量方针目标的实施。
4.9.5、全面负责本厂的产品质量工作。
4.10生产经理岗位职责4.10.1、认真执行厂长制定的质量目标和生产作业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4.10.2、负责生产的具体事务,建立健全以质量管理和卫生管理为重点的管理制度,并使之具体化和实施。
4.10.3、负责指导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协助厂长对不合格产品的纠正和预防,保证工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4.10.4 协助生产设备的管理,计量器具的定期检验和鉴定。
4.10.5 完成厂长下达的质量任务和生产作业计划并对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卫生进行检查和监督。
4.10.6 负责工艺的执行和质量要求的贯彻,宣传和监督。
4.10.7 负责原辅料库的管理和原辅料验收计划。
4.11审评员岗位职责4.11.1、熟悉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工艺,工作认真负责。
4.11.2、严格按照规定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处置,及时出具检验结果,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把好产品质量关。
4.11.3、负责对生产过程各道工序之间质量的检查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为领导采取纠正。
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11.4、做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记录,参加相关的质量分析活动。
4.11.5、认真做好产品化验工作,严格遵守化验室管理制度。
4.11.6、熟悉各类化验设备,仪器的性能、使用及保养方法。
4.11.7、对检测仪器设备建卡,定期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定期鉴定。
4.11.8、熟悉食品卫生法和卫生检查,认真执行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卫生进行监督和检查。
4.12植保员管理职责4.11.1.重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认真调查研究,运用植物保护和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内处农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参与实践。
4.12.2.制定茶园管理制度并按茶园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包括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员职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