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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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花卉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用花卉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用花卉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花卉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杭白菊、滁菊、黄山贡菊、怀菊花)、槐花、金银花、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烘干、按比例配料、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花卉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T 19692 地理标志产品滁菊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91 代用茶NY/T 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的选择。

1. 代用茶的原料应选用优质的鲜叶,鲜叶应具备完整的叶片,色泽鲜绿,无病虫害,无霉烂变质,无异味。

2.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来源清晰,有合法的采购渠道,并保留相关的采购记录。

二、加工工艺的要求。

1. 代用茶的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加工工艺流程进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2. 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

3. 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叶片发霉变质,加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

三、产品质量的检验。

1. 代用茶的成品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湿度、杂质等指标。

2. 检验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包装和存储要求。

1. 代用茶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

2. 包装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包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包装后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3. 代用茶的存储条件应当符合产品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环境,存储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潮防虫。

五、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

1. 代用茶的包装上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误导性标识。

3. 产品合格证明应当真实有效,包括产品的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质量追溯和投诉处理。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2.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产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保留相关的投诉记录和处理结果。

七、法律法规的遵守。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瀛海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瀛海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瀛海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瀛海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杭白菊、贡菊、决明子、金银花、红枣、桂圆、枸杞、山药、茯苓、山楂、胖大海、陈皮为主要原料,经净选、清洗、揉制、烘干、按比例配料,辅以冰糖,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瀛海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 枸杞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QB/T 1173 单晶体冰糖QB/T 1174 多晶体冰糖GH/T 1091 代用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按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5种:3.1玫瑰杞园茶:重瓣红玫瑰、枸杞、桂圆、山药、红枣、冰糖。

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

2 术语和定义
2.1 代用茶
以除茶叶外,植物的可食用部位或食用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散型、袋泡型和紧压型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等方式饮用的产品。

2.2 混合类代用茶
包含两种及以上植物的可食用部位、食用菌或其他食品原料的代用茶。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具有该类原料应有的品质特征,无劣变、无霉变、无外来异物,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3.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别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指标
3.3.2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其中混合类代用茶应符合所含有食品原料在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最严限量规定。

3.4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
预包装代用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和相关规定;产品或使用的原料有适用人群和食用量要求的,还应在标签上清晰标示产品的适用人群和食用量。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doc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doc

DB 河南省地方标准DBS 41/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2 分类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2.1 叶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荷叶、桑叶、薄荷叶等。

2.2 花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花(蕾)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等。

2.3 果实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枸杞、柠檬片、苦瓜片等。

2.4 根茎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根、茎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甘草、葛根、牛蒡根等。

2.5 混合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原料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腾达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腾达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腾达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腾达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决明子、山楂、桂圆、枣圈、红枣、芝麻、葡萄干、苹果干、核桃仁、罗汉果、花旗参、甘草、茉莉花、包核杏、红枸杞、黑枸杞、玫瑰、花生仁、金银花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精选、除杂、配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腾达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 花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 枸杞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19696 地理标志产品平阴玫瑰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Q/GSTS0002S 干制红枣GH/T 1091 代用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以下术语仅适用于本标准3.1 决明子、金银花、罗汉果、甘草、桂圆、菊花、玫瑰花、茉莉花:以决明子、金银花、罗汉果、甘草、桂圆、菊花、玫瑰花、茉莉花为原料,经精拣制成。

复合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荷叶、决明子、薏苡仁、金银花、菊花、百合、桔红、鱼腥草、罗汉果、乌梅粉、甘草中的数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乌龙茶,经粉碎(或不经粉碎)、复配、装袋、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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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9618甘草GB/T24690袋泡茶GB/T30357.1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WM/T2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要求3.1原料要求3.1.1荷叶、决明子、薏苡仁、金银花、菊花、百合、鱼腥草、罗汉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

菊花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菊花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菊花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菊花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为原料,经杀青、烘烤、挑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菊花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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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91-2014 代用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且所用品种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原料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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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菊叶、胎菊王、月季花、红巧梅、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干果食品、脱水蔬菜、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烘干、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或不混合)、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

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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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835干制红枣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
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18672枸杞
GB/T18862杭白菊
GB/T23352苹果干技术规格和试验方法
GB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9572桑葚(桑果)
GB/T30383生姜
GB/T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
NY/T1504莲子
NY/T1506绿色食品食品花卉
LY/T1964酸枣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T30616的规定。

3.1.2干制红枣
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

3.1.3枸杞
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

3.1.4苹果圈
应符合GB/T23352的规定。

3.1.5桑葚(桑果)
应符合GB/T29572的规定。

3.1.6生姜
应符合GB/T30383的规定。

3.1.7脱水姜片和姜粉
应符合NY/T1073的规定。

3.1.8莲子
应符合NY/T1504的规定。

3.1.9酸枣
应符合LY/T1964的规定。

3.1.10葡萄干
应符合GB16325的规定。

3.1.11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

3.1.12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
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

3.1.13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NY/T1506的规定,重瓣红玫瑰还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

3.1.14香蕉片、苹果圈、金桔片、柠檬片、胡萝卜干
应符合GB/T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的规定。

3.1.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应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无裂变,无霉变。

组织形态碎屑状或原料本身固有的形状:茶袋装产品冲泡后茶袋不溃破、不漏茶。

汤色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

滋味、气味具有各产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质量分数),g/100g≤12.0
总灰分(质量分数),g/100g≤12.0
铅(以Pb计),(mg/kg)≤ 4.0严于2762
总砷(以As计),(mg/kg)≤0.5
展青霉素a,(µg/kg)≤50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a限原料中含有苹果圈、山楂片的产品。

3.4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农药残留限量
项目指标
六六六,(mg/kg)≤0.2
滴滴涕,(mg/kg)≤0.2
3.5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真实性要求
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取样品,放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冲泡后用口尝其滋味,用鼻嗅其气味。

4.2理化检验
4.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总灰分
按GB/T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铅
按GB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4总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展青霉素
按GB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农药残留检验
4.3.1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

5.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料来源、设备发生改变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微生物指标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允许复检。

其他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材质。

外包装采用的材料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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