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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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处罚最新标准规范

火灾处罚最新标准规范

火灾处罚最新标准规范火灾作为一种突发性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火灾预防和应对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火灾处罚最新标准规范。

一、火灾责任划分1. 火灾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引发火灾的个人或单位;间接责任人是指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个人或单位。

2. 火灾发生后,应迅速查明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火灾处罚标准1. 对于故意纵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因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根据火灾造成的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对于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火灾预防措施1. 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预防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四、火灾报告与处理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减少损失。

2. 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 火灾扑灭后,应依法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查明责任,依法处理。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本规范的实施,旨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防范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罚款标准

消防罚款标准

消防罚款标准消防罚款标准是指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予以处罚的一项规定。

消防罚款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消防罚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于未设置、未配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于故意破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更严厉的处罚。

2. 危害程度和后果。

消防罚款标准还将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予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消防部门将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于违法行为明显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整改情况。

对于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或个人,一旦接到整改通知书,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消防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4. 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级消防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对于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消防罚款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消防新处罚标准

消防新处罚标准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消监字〔2011〕95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第九条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对应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见附件2),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法律规定罚款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二)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消防罚款标准

消防罚款标准

消防罚款标准
消防罚款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消防罚款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部门或者省政府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消防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一般采用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形式,对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罚款是政府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采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具体的罚款标准也不同,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一些消防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消防安全规范》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罚款:
1.未按要求实施消防改造,或实施消防改造后不按要求验收、备案:严重者处于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不严重者处二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消防安全规范设置消防设施设备:
上述消防罚款的基本标准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实际的罚款标准可能会随着政府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标准以当地消防部门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为了提高火灾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罚款制度。

消防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以惩处违法行为,促使其改正,并警示其他人遵守法规。

以下是一份关于消防罚款标准的一览表,让您了解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1. 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的,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200元;3. 故意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1000元;6.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单位罚款10000元,个人罚款2000元;7.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个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 私搭乱建、侵占消防安全间距、占用消防通道、门窗未畅通或者擅自设置燃气、高温设备等妨碍消防安全的,单位罚款20000元,个人罚款5000元;10.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个人罚款最高可达100000元。

以上仅列举了部分消防罚款标准,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大家务必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希望通过本文提供的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能够引起大家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让我们共同为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人民日报翻译】第二篇示例: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消防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安全责任重大。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的监管,各地设立了相应的消防罚款标准,对于消防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消防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份关于消防罚款标准的一览表,让大家了解各类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希望能够对广大居民和企业关注消防安全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个人,如果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妨碍安全疏散,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于责任人,如果人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能会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 对于单位,如果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被罚款:
设施、器材、标志的配置违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人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易燃易爆与居住设在一起。

对于这些情况,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如果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5.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单位会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时,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 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如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
万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版《消防法》处罚情形汇总

新版《消防法》处罚情形汇总

新版《消防法》处罚情形汇总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现在是黄⾦记忆时间,⼤家应该抓住为数不多的时间抓紧开始记忆知识点。

今天⼩编将新《消防法》中关于处罚的相关知识点再梳理呈现给⼤家,以便参考、记忆。

开始今天的学习吧~1、处罚3万—30万的情形:(1)依法应当进⾏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施⼯的;(2)依法应当进⾏消防验收的建设⼯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投⼊使⽤的;(3)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使⽤的;(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投⼊使⽤、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处罚1万—10万的情形:(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设计的;(3)建筑施⼯企业未按照消防设计⽂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降低消防施⼯质量;3、单位处罚5万—10万的情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备注:违反此项规定对主管⼈员或责任⼈处罚1-5万。

4、单位处罚5万以下的情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备注:违反此项规定对主管⼈员或责任⼈罚款1万以下。

5、对单位罚款5千—5万的情形:(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或者擅⾃拆除、停⽤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栓或者占⽤防⽕间距的;(5)占⽤、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的;(6)⼈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和灭⽕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消防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制定。

二、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消防标准行为(1)违反火源管制规定1.超时使用明火:处罚款1000元;2.违反禁火规定:处罚款500元;3.违反烟草管理规定:处罚款300元。

(2)违反电气设备管理规定1.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缆:处罚款2000元;2.违反电器使用和保养规定:处罚款500元; 3.低电压电路使用不规范、违反限电规定:处罚款500元。

(3)违反人员疏散规定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处罚款500元;2.未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处罚款500元;3.未按规定设置路线引导标志:处罚款300元。

2.其他违法行为(1)阻碍消防执法行为1.拒绝消防人员进入扑救现场:处罚款2000元;2.破坏、隐瞒现场证据:处罚款500元; 3.攻击消防人员:处罚款10000元。

(2)信息欺诈1.虚构火灾事实:处罚款5000元;2.编造虚假报警、谣言:处罚款1000元; 3.未按规定报告实际火灾情况:处罚款1000元。

三、处罚程序1.查看现场证据消防执法人员核实违法行为现场证据。

2.调查询问消防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相关人员。

3.下达处罚决定消防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证据和询问调查结果,结合消防安全法规相关规定,下达处罚决定。

4.处罚当事人进行申诉当事人如对处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0天内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诉。

四、执行和效力本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防执法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依法惩处。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五、附则本规定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公民和其他非单位组织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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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消监字…2011‟95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的通知防火部各处、室,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部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以及配套制度《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队《关于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消监字[2010]2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2.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1-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公正-2-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确保执法一致性,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规范使用统一案由,并设定裁量基准(见附件1)。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裁量:(一)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第九条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对应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

根-3-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见附件2),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法律规定罚款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二)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乘以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阶次或者予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4-减轻处罚,可以选择法定处罚种类之外较轻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第十三条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各级法制部门或法制员应当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一、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

案由如下:(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二)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三)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四)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五)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六)投入使用后检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七)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八)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二、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5000元。

案由如下:(九)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十)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三、依据《消防法》第59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10000元。

案由如下:(十一)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十二)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7-(十三)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十四)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四、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5000元。

案由如下:(十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臵、设臵不符合标准;(十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十七)门窗设臵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十八)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500元。

案由如下:(十九)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十)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二十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二十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二十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二十四)占用防火间距;(二十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六、依据《消防法》第61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

案由如下:(二十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8-(二十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二十八)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依据《消防法》第62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裁量基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案由如下:(二十九)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三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三十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三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三十三)阻碍执行职务。

八、依据《消防法》第63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500元。

案由如下:(三十四)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三十五)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三十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九、依据《消防法》第64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500元。

案由如下:(三十七)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三十八)过失引起火灾;-9-(三十九)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四十)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四十一)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四十二)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四十三)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十、依据《消防法》第65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5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500元。

案由如下:(四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十一、依据《消防法》第66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

案由如下:(四十五)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四十六)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四十七)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四十八)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十二、依据《消防法》第67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案由如下:(四十九)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十三、依据《消防法》第68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0-种类为拘留,裁量基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案由如下:(五十)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十四、依据《消防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50000元,并处个人罚款10000元。

并处违法所得。

案由如下:(五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十五、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10000元,个人罚款500元。

案由如下:(五十二)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五十三)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五十四)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训练;(五十五)未进行内部防火检查;(五十六)未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器材;(五十七)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五十八)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五十九)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六十)消防值班、巡逻人员擅离职守;(六十一)不履行报警、扑救和疏散义务;(六十二)不履行保护火灾现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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