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基础 1-3中国劳动法发展
国家人力资源师三级 基础知识总结

基础知识第一节劳动经济学第一单元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劳动经济学是研究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劳动力市场现象及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的科学。
一、劳动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有限性称为资源的稀缺性。
其具有如下属性:其一,相对稀缺性;其二,绝对稀缺性;其三,本质表现是消费劳动资源的支付能力、支付手段的稀缺性。
二、效用最大化效用最大化是在个人可支配资源的约束条件下,使个人需要和愿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利润最大化不过是效用最大化的变形,它突出了效用的货币收益方面,而忽略掉了非货币收益方面。
三、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同一市场,则是供给与需求的相互对立和适应。
供给与需求的选择反映为按照一定的价格实现商品的交换。
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求的运动,同时决定一个经济社会的就业规摸和获得的工资量。
四、劳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1)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它的特点:其一,实证研究方法的目的在于认识客观事实,研究现象自身的运动规律及内在逻辑;其二,实证研究方法对经济现象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并可根据经验和事实进行检查。
2)实证研究方法的步骤: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客观现象的过程。
(二)规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基础,说明经济现象及其运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它的特点:其一,规范研究方法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基础,解决客观经济现象“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即要说明所要研究的对象本身是好是坏,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还是具有消极意义;其二,规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现象的目的主要在于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服务,实现互惠的交换当然对社会有积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第二单元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劳动力与劳动力供给(一)劳动力和劳动力参与率的概念1)劳动力是指在一定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就业要求,从事或能够从事某种职业劳动的全部人口,包括就业者和失业者,即社会劳动力。
2)劳动力参与率(简称劳参率)是衡量、测试人口参与社会劳动程度的指标。
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章员工关系管理-第一节员工入职、在职及离职管理

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章员工关系管理-第一节员工入职、在职及离职管理[单选题]1.在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禁止,但是在招聘过程中还是较多(江南博哥)地存在各种歧视现象,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发布招聘广告阶段的歧视的是()。
A.性别歧视B.年龄歧视C.户籍歧视D.经验歧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发布招聘广告、简历筛选、甄选三个阶段。
发布招聘广告阶段的歧视主要包括:①性别歧视;②年龄歧视;③经验歧视;④学历、院校歧视。
简历筛选阶段的歧视主要表现在:①户籍歧视;②地域、星座、属相、血型等刻板印象歧视;③民族歧视;④婚姻状况、怀孕歧视。
甄选阶段的歧视主要表现在:①身材相貌歧视;②性格歧视;③健康歧视;④残疾人歧视。
[单选题]2.下列关于招聘广告的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劳动者要求将广告内容写入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B.如果不写入合同,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C.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D.无论是否写入合同,招聘广告对用人单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这样用人单位就受合同约束,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实际履行。
[单选题]3.下列关于录用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录用信的发放对象主要是低层岗位的候选者B.录用信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C.录用信是以信函的方式传递录用信息的方法D.劳动合同比录用信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A项,录用信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针对中高层岗位或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岗位的候选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以下是主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事件:一、1949-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劳动政策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的计划和管理。
这一时期的劳动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劳动力资源分配到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1. 1949-1952年: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计划和管理。
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劳动计划、劳动就业、工资制度等,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 1953-1956年:国家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将私有企业转化为国有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劳动力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调配和安置。
3. 1957-1966年: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对劳动力资源进行了全面的计划和管理。
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劳动计划、劳动就业、工资制度等,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 1967-197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政策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破坏。
在这个时期,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计划和管理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和破坏。
二、1978年至今: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政策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型。
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劳动力资源的计划和管理,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就业。
1. 1978-1983年:政府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放松对劳动力资源的计划和管理。
在这个时期,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劳动计划、劳动就业、工资制度等,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 1983-1992年: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和开放。
在这个时期,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政府也开始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和市场化改革。
3. 1992-2002年: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和开放。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力的权益保护和劳动者福利的改善,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国劳动政策的主要发展历史: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护法》颁布,为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保护制度。
1956年,政府实行了全民劳动合同制,规定劳动者必须与用
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责义务。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得以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假等内容。
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决定》。
决定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工资福利保障范围,并要求解决农民工长期拖欠工资问题。
2008年,国务院发布《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和保护劳
动者的权益,推动实现全面就业和公平就业。
2013年,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推开城镇
登记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而全面实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2015年,国务院发布《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推动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劳动政策方面的改革持续推进,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我国劳动法制的历史与变革

我国劳动法制的历史与变革一、引言我国劳动法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从那时起,我国的劳动法律一直在变化和发展。
尽管我们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但人们仍然在不断探索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
本文将重点讨论我国劳动法制的历史和变革。
二、我国劳动法制的历史早在清朝末年,中国就开始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严重的问题。
从普通工人到农民,甚至包括对少数民族的奴役等多种问题。
然而,由于清政府支持传统封建制度以及权贵资本家的不断膨胀,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直到1912年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开始了宪政改革,效仿西方国家的现代法律制度,开始了对劳动法律的建立和发展。
在1927年,国民政府开始颁布《中国劳动法令》,该法律条款覆盖劳动人口休息、工资福利、工会设立维权等范围,并实行了八小时工作制。
该法律规定并制定了保护劳动权益的一些内容。
1949年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出现了广泛的调整。
劳动法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954年中国人民政府颁布了《劳动法》,明确了工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各项措施。
1960年,《劳动法》进行了修改,强调了对劳动保护的加强,提出了为工人设置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
随后,中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在劳动法制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宪法》,其中包括基本劳动法制保障。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变化,我国的劳动法制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挑战。
在2019年,我国劳动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完善,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工资支付、期权激励等多重内容。
这些政策和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三、我国劳动法制的变革1.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与其他国家相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变化。
尤其是在90年代之后,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仅面临了更复杂的劳动关系,同时也面对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竞争。
此外,随着国家的制度变革,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也面临了从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新的要求。
我国劳动者权益发展历程

我国劳动者权益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1. 计划经济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个时期,劳动者权益的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劳动者就业、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保障。
例如,国家通过就业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通过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权益,通过福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权益。
2. 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劳动者权益保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
1994年,我国颁布了《劳动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此后,我国又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和政策,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日益丰富。
在这个阶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新时代:在新时代,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我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例如,政府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者权益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创新,如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等。
我国劳动者权益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
在新时代,我国将继续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奋斗。
中国劳动法规的历史

中国劳动法规的历史: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
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劳动法各个版本

劳动法各个版本一、劳动法的历史版本概述劳动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自1950年第一部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个版本的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历程1.1950年第一部劳动法:该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
2.1987年劳动法:此次修改主要侧重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保障制度。
3.2007年劳动法:这次修改更加注重劳动者权益保障,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平衡,同时对劳动保障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
4.2018年劳动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劳动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灵活就业、互联网劳动等,以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变革。
三、各个版本劳动法的重点内容概述1.劳动者权益保障:各个版本的劳动法均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核心内容,如规定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劳动合同制度:各个版本的劳动法都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劳动争议处理:各个版本的劳动法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进行了不断完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4.劳动保障制度:各个版本的劳动法都强调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四、现行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现行劳动法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五、未来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1.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社会进步,劳动法将更加注重保障劳动者权益,如加强反歧视、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规定。
2.适应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未来劳动法将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新兴行业劳动保障问题的关注,如互联网、灵活就业等领域的规定。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未来劳动法将进一步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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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文革’’中,在许多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 劳动法规被说成是“管、卡、压”。 整个“文革”期间,国务院仅就改革临时工和轮换工制度、 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 面发布了几个通知。 就是这仅有的劳动法规基本上还是在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 以后,周恩来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时期和1975年邓小平 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发布的。 “文革”中,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 系,劳动法制建设处于停顿阶段。 劳动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在执法上,以行政手段代替劳动执法,形成了计划经济体 制下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建立时期: 劳动法制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 通过)和1954年的宪法。均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前者就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 劳动保险、工矿检查等问题,作了规定。后者则更规范地明确并保证 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 建立了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劳动安全 与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立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 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以后劳动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1958年至1965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发展时期:如开始建立劳动安 全与卫生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学徒制度和技工学校制度、统一退休 退职规定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建设,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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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3.4.2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3.4.3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49年10月至今,半个多世纪的进程中, 我国的劳动法制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 面的大背景之下,同样经历了反反复复、 曲曲折折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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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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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共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1年8月中旬,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 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领导工人运动 的公开机关。 该机构以促进劳动保护立法为使命,成立之初就 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8月拟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即保障政 治上的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劳 动补习教育等四项原则。 同时据此四项原则,拟订了《劳动法案大纲(草 案)》,其中包括的内容十分齐全。 虽然,最后该大纲未能出台,但它是工人运动的 重要内容,推动了劳动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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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
中共领导下的劳动立法运动的压力下,北 洋军阀政府在后期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 诸如《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和《矿工 待遇条例》(1923年) 《暂行工厂通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 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是我国工厂法 的开始 劳动立法内容标准低,实施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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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3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94年7月5日,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终于诞生了。该法自1995年1月1日 起实行。人们将《劳动法》称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的 诞生是我国劳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此后,中国的劳动立法进 入了黄金时期。 《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它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它 的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 方性法规与之配套。以劳动部从1994年10月8日至12月26日发布的17 个配套规章为标志。继17个配套规章之后,一方面根据实施《劳动法》 的需要,进一步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始了《劳 动法》重要子法的起草工作,如《劳动合同法(草案)》《集体合同法 (草案)》和《就业促进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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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3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之后,劳动保障立法 出现了新的特点: 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涉 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 法规(1998年)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养老保险、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等相 关法规相继出台 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 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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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劳动立法的成熟期
2009年8月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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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2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1978年到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劳动法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在此期间所发布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包括人们仍记忆犹新的《关于广开门路, 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1年),还包括至今说起来还 是朗朗上口的“四个暂行规定"等影响深远的法规。这些规定的积极作用在 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劳动就业制度;初步建立起职工技能开发制度;不断 完善了社会保险立法,劳动保护立法亦在同期初具规模,成就显著。外商投 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也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这期间,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快速发展。 恢复了劳动合同制度 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得到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对我国工会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在我国恢复了1956年后被停止 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6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监察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标志着我国全方位 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 所有这些劳动法规是随着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体制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国家人力管理基础1-2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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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新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3.1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3.2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 3.3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3.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3.5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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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至1949年30年劳动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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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之前,国民党政府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 主革命派为主体,在中共推动和帮助下,进行了一些积极 的劳动立法活动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 1924年《国民政府工会条例》是我国历史上,承认工会法 律地位、保护工会权利和自由的首次立法 1927年,蒋介石掌握政权之后,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进 行了一些劳动立法,基本上形成了劳动法律体系: 7月起,政府开始组织编纂劳动法典,后又决定 改用单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先后发布了《工会法》 《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 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文件 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虽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照搬了国外 的立法条文,实施效果也不如人意,不少法律,是到台湾 之后才开始实施的
我国的劳动立法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 之后,至1949年的整整30年长期的战乱环境,使 得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具有了这样几个特点: 1.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 2.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 政权区域内; 3.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 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 4.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 5.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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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2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带入了一个充满希望、充满光明的新时期。 劳动保障法制迎来了它的春天。 邓小平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指出:“为了保障 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 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 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保护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对 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都规定了 基本原则。 从1986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加快了劳动制 度改革的步伐,其重要标志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认 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在这一通知的促进下,不断 出台了改革劳动制度的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劳动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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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3.4.1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 1949-1965,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特点: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法制有了良好的 开端,此后一直到“文革”前,它处于逐步发展 的时期。 在立法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调整的劳动 法律、法规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在执法和守法上,基本上开展了以劳动保护 执法和守法为主的劳动安全卫生执法和守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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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在领导革命斗争和生产的同时,始终 将保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立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自身情况,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 规:如江西行政委员会1930年制定的《劳动保护法》、晋 冀鲁豫边区1941年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 其中立法内容最完善,也是劳动立法史上最有意义的,当 属1931年通过的,1933年修改、重新发布的《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劳动法》。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对于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革命发展和根据地的建设,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是,劳动标准过高,难以执行,是一种“左” 的倾向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