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 (2)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一、背景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进行登记核验的工作。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是农村居民的重要财产,确权登记核验工作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目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确保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
四、要求1.宅基地确权登记核验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权益明确、合法合规。
2.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验要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3.确权登记核验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确权登记核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验的工作规程,并公开发布。
3.设立统一的登记核验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一体化管理。
4.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表格,并对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进行详细登记。
5.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进行全面核验,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6.对涉及森林、湿地等特殊土地类型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进行专项核验。
7.定期开展核验结果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核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六、预期效果通过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工作的实施,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确保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明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改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5.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验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一、筹备阶段1.组织机构:成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向农村居民普及确权登记的意义、目的及流程。
二、前期准备阶段1.资料征集:登记机关核查归档的农村土地和房地一体不动产信息,征集相关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
2.数据清理:对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清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阶段1.申请登记:农村居民向登记机关递交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现场调查:登记机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不动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权属情况。
3.纠纷调解: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组织调解,解决相关纠纷。
四、权属验证阶段1.权属核查: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核查申请人的权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公示公告: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登记核发阶段1.登记核发:对通过审核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相关证明。
2.建档归档:登记机关对已核发的权属证明进行建档归档,确保权属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验收阶段1.验证登记:农户对登记机关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行核对,如有错误或漏项,及时向登记机关反馈。
2.成果验收:农户对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满意后签署相关文件。
七、后续管理阶段1.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对已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体系。
2.信息更新:登记机关对不动产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变更。
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以上是一个基本的流程框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明确、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确权登记也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山东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第一步:组织线索搜集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先收集相关的农村土地调查、勘测、设计和规划等资料,包括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用途等。
同时,需要对农民个人土地的权属关系进行调查,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图及相关资料。
第二步:召开农民大会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方式和农民个人土地的归属,组织召开农民大会进行相关协商和决策。
大会需要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包括农业委员会的备案和相关决议的备案。
第三步:勘测测量对农民个人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勘测测量工作,获取精确的土地界址线和界址点数据。
这一步需要注意保护好农用地和生态环境,尽量减少破坏。
第四步:土地权籍调查对已有的土地权籍资料进行调查,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现状、用地状况及历史情况等。
同时,需要对农民个人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第五步:确权登记根据前面的调查和测量数据,对农民个人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这一步需要编制土地确权登记表格,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籍证明等,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
第六步:颁发证书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将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籍证明等相关证件统一制作,并将其发放给相关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
第七步:宣传告知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向广大农民进行告知,让他们了解确权登记的意义和结果,并解答相关问题。
第八步:监督管理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对登记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相关权属信息和证书的保密、存档和更新等工作。
总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了多个环节,从线索搜集到证书发放,政府工作人员需要细心负责地进行相关工作,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这样才能使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镇、村规划的条件下,对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权属原则。
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在前期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录入宅基地登记库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的,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信息录入的,于2022年12月31前,将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房权籍调查资料经市不动产中心,审核后,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入库。
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并于2023年4月30前,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不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如下领导小组。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国家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了相关了法律,为了确保管理规范,各地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制度体系,以山东为例,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基地管理政策尤其重要,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赢了网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7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济政办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
(二)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
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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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
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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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
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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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调查完成后,各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
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按时实现“到2020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的工作目标。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
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
各地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重点,扎实推进。
各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 - 4 -
记发证工作。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
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各县(市、区)范围内应保持政策相对一致。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19年11月底前)。
省厅统筹部署推进全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市、区)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准备、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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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底)。
各市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省厅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同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保障经费。
各地要按照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文件要求,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发动,让基层政府部门及群众认识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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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质量监督。
各地应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省厅将对各地权籍调查数据进行抽检,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整改;同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通过。
(六)建立健全通报制度。
省厅将定期调度各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结果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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