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二审中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吗

合集下载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解读第一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1、存款本息;2、债券本息;3、缴付出资;4、其他第二条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变更不可。

第三条法院可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不可。

第四条二审、再审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不可。

例外:二审根据新证据可以主张。

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

第六条履行期限不明时效期间起算。

1、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确定的期限届满日起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1第一次主张就明确拒绝的——拒绝之日;(2其他——宽限期满之日。

第七条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1、请求撤销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应该适用一年除斥期间;2、合同撤销后请求返还、赔偿损失的时效起算撤销之日。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时效起算:知或应知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第九条无因管理时效起算:1、管理人索赔管理行为结束且知本人之日。

2、本人索赔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1、直接送达权利文书(催款函,索赔函;2、信件、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到达对方的;3、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的;4、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省级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的,第十一条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全部债权。

是第十二条起诉时效中断是从提交诉状之日还是立案之日提交诉状之日第十三条与起诉有同等效力的行为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保全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第十四条向有关组织提出维权请求的效力从提出请求之日起时效中断。

第十五条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效力1、时效从报案、控告之日中断。

2、决定不立、不诉的,时效从知道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六条“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承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第十七条连带之债的一人时效中断的效力对全体有效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的效力时效中断及于主债权和次债权。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08〕11号颁布⽇期:2008-08-21执⾏⽇期:2008-09-01时效性:现⾏有效(2008年8⽉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了解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越来越具有公权力救济方式的性质。

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因时效而获得的利益减损的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方式,使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种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劳动仲裁时效因而具有了与诉讼时效一样的独立意义。

且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样的时效性质,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进展裁判。

二、劳动仲裁时效内在的法理根底(一)劳动仲裁请求的根底多为请求权,符合时效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客体以请求权为限。

请求权是由根底权利如债权、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的,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前,义务人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特定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交易得以完成。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而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请求权的限制期限不应太短,而应尽可能长;同时,规定该期限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以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种制度就是时效期间。

请求权的完成除权利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以外,尚需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当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后,义务人假设不为特定的行为,该期间只能中断;假设不然,义务人成心拖延,那么会置权利人的权力不能实现之危险,这为时效要求该期间中断提供了可能。

(二)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平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法院支持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法院支持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对⼀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不服法院⼀审判决结果,是可以提起上诉进⾏⼆审的,那么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民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保证⼈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使条件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理解:保证⼈为从债务⼈⽽⾮主债务⼈,最终的债务主体应为主债务⼈⽽⾮保证⼈,因此,法律规定,保证⼈享有主债务⼈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不因主债务⼊的放弃⽽当然放弃,否则,可能发⽣主债务⼈恶意放弃抗辩权导致保证⼈责任加重问题的发⽣。

因此,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不⾏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仍然可以⾏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当然,在有证据证明其放弃了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其虽然可以⾏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抗辩理由不会得到⽀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民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以在二审中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吗
很多时候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都是在一审的过程中进行的,现如今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要是当事人在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再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此时就可以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那实践中可以在二审当中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吗?律师365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很多时候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都是在一审的过
程中进行的,现如今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要是当事人在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再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此时就可以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那实践中可以在二审当中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吗?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在二审中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


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三、哪些情况下进行诉讼时效抗辩不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了,原则上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要在一审中提出,而要是当事人在二审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