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部份补充、修改建议稿)(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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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执勤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居民自治、物业公司经营原则,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与物业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提供规范的服务质量承诺。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物品借用、共用设施预约等管理机制,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业主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升消防安全能力。

第四章物业管理收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楼栋、住户等因素,合理确定,且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清晰,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详细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提供发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组织作出解释和纠正。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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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多户共用的房屋、建筑物、设施和场地等实物资源进行维护、运营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服务内容及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管理、安全监控、维修养护、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停车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居民需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维修养护需要,合理使用预算,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同时,应当提高维修养护的效率和质量,并及时处理居民维修请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提高环境整体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防止乱停车现象,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确保小区交通秩序和居民停车需求。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和保养,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向业主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分类计费,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调整。

【范文】)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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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1-16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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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服务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推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化活动等服务项目,推广先进的管理和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主管理、互联互通、协同共同,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现代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入住物业管理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守信经营,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护公共财产,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等,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信息咨询、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自主评估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主服务在线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维修资金,合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完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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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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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负责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管理制度、服务事项、资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小区物业档案、资金账目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由业主根据公示的标准按照公式计算和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后,应当用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设施维护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主动向业主提供必要资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决策和监督,对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并向业主报告小区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随意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禁止侵犯业主财产,严禁擅自处置业主财物。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妨碍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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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单位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租户、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设施管理第六条物业设施包括小区的道路、绿化、电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物业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根据物业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社区环境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小区的安全干净整洁,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小区卫生清扫工作,清理垃圾,保持道路、楼梯、走道的清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和保安人员,防范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处理、咨询指导、业主投诉处理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本条例向居民公告,使其知晓。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不断提高的需求,保障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和其他人群集中的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居民为根本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保障居民的安全、舒适和健康。

第四条市、县(区)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运行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机制,形成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履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职责,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高效处理居民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收费机制,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方式。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修、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正常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的居住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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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部份补充、修改建议稿)一,业主、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产权持有人(含夫妻,不含其它亲属)。

业主代表:经单元门栋1/2以上业主实名投票产生,不是产权持有人不能选为代表。

中高层住宅楼、别墅楼可按业主居住户中11户至15户为一个单元1/2以上业主实名投票产生。

(由5个单元业主代表选出楼栋长一名),任期四年,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参加(一年定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议事委员会:由楼栋长选举产生,任期三年(5--7人)议事委员会主任在议事会委员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5--9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一年为试任期,不适合任职者由业主代表大会改选或从新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需从业主代表中产生,不是产权持有人不能参加候选人选举。

二,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权利与义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议事委员会; (2)审议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财务管理理制度,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5)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议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工作需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前一个月完成,提前二个完月成议事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届时交接。

(2)根据业主、业主代表意见监督业主委员会改进工作。

(3)听取业主、业主代表意见,对主主委员会起到监督作用,根据事实可向街办事处、居委会提出合理的议事项目,要求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街办事处、居委会应及时配合。

(4)负责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决定(5)议事委员会在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在街办事处、居委会领导下严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及人的品德,不要使今后工作留下隐患。

业主委员会候选举人要从业主代表中产生,发现不称职者应立即更换。

业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招标形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表业主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未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2)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并向全体业主每半年公布物业维修资金实施使用结果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布帐目;(3)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的服务年度计划、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或者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管理服务单位履行物业合同的实施及管理服务工作;(5)督促业主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义务;(7)配合居委会调解社区内的物业矛盾和业主求助的家庭矛盾;(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办事处、居委会对社区物业管理职责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处理,街办事处、居委会应及时配合。

(2)对业主维修资金管理与审批,每年一次公布各社区维资金的使用报告及帐目(3)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4)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现合同问题责令改正。

街办事处:(1)领导居委会组织社区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2)根据议事委员会或业主必要提议组织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3)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居委会:(1)负责对社区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产生的组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2)领导、配合议事委员会对筹备选举业主委员工作,必需慎重对从业主代表中提名的候选人审查;(3)在筹备选举业主委员及从业主代表中提名的候选人审查工作中要求参加人员不得将会议内容外泄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不称职者应立即更换。

四业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业主资金:(1)业主共有收入;停车收入、门面收入、广告收入等其它收入等。

(2)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购房时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共有收入转入的维修资金。

(4)按规定的续筹维修资金。

业主共有收入的分配、使用和管理;(1业主共有收入的3%纳入国家税收,税后的70%强制性列入业主维修基金;30%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机构对车辆、门面、其它收入等管理费用;(2)3%纳入国家税收和税后的70%强制性列入业主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交纳,不得拖欠,税务部门按月申报交纳的资金转入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侵占业主共有收入的当事人将等同贪污论处(4)需维修项目按每季度计划资金用统一申请表提出;3000元以下由业主委员同意;3000--10000元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街办事处同意;10000 元以上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当地房地部门同意,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部门统一拔付(5)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对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和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查阅共有资金帐目;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得拒绝;(6)资金需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对于利用工作之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回扣、好处费、开据假票等将等同贪污论处;(7)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所需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等需经街、居委会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以节约为原则会同议事委员会商定,其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支付,费用由居委会管理,按每年一次公布使用资金帐目,业主委员会期满时停发成员津贴(不予延长);(8)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最高不超过本住宅区环卫工人平均工资的15--25%,由居委会按月发给。

议事委员会不发津贴。

五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各小区管理成本+不超过6%--12%利润计算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物业管理实行双轨机制; 政府在各街办事处设立事业型物业管理机构,其资金收入、支出由财政管理。

业主委员会可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事业型物业管理机构。

(简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从事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业主财产被盗赔付应在合同中详细商定) (业主车辆被盗赔付应在合同中详细商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与业主发生纠纷时管理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不得粗暴态度,更不允许保安人员欧打业主事件发生。

对小区发生犯罪事件应即时报警。

六物业使用与维护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外貌或楼面加高、加层;七物业管理用房与费用(1)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分别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业主休息娱乐用房。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业主休息娱乐用房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给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有偿使用,住宅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租金和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所得收益为业主共有,其房屋产权证明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保管(2)业主共有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以住宅社区为单位开设专户,专项储存,按栋立帐,个人出资部分登记核算,并由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专项用于住宅区共有部分的维修。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足时,分别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成本核算+不超过6%—12%利润明码标价,挂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接受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4)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价局制定指导统一收费标准,由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条例相关规定签定协议。

(5)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一点五(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照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住宅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其资金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及使用时的审批。

八法律责任(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如发生保安人员监守自盗、保安人员欧打业主事件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追查责任人、当事人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发生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2)情节严重又不进行整改的物业管理单位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应予受理。

九《物业管理》财务审计专职部门各地审计局设立《物业管理》财务审计专职部门,其职责为;(1)依法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公司进行监察和每年一次强制性财务审计及抽查。

(2)对违法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及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依法及时处理及配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十物业纠纷(1)由区政府组织在各街办事处、派出所联合设立物业纠纷调解仲栽委员会,业务直属区调解仲栽委员会领导。

(2)当事人可向调解仲栽委员会申请调解、仲栽。

不服调解仲栽的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调解仲栽委员会的交由派出所强制执行。

(3)调解仲栽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应在20日内完成,案情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

现有社区(包括业主委员会是否到期)从新按本条例执行其他物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At the end, Xiao Bian gives you a passage. Minand once said, "people who learn to learn are very happy people.". In every wonderful life, learning is an eternal theme. As a professional clerical and teaching position, I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continuous learning, "life is diligent, nothing can be gained", only continuous learning can achieve better self. Only by constantly learning and mastering the latest relevant knowledge, can employee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This document is also edited by my studio professionals, there may be errors in the document, if there are errors, please correct,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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